第478R章 商船(海员)(安全人员和意外及危险事故报告)规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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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8R章商船(海员)(安全人员和意外及危险事故报告)规例三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478R章商船(海员)(安全人员和意外及危险事故报告)规例的主要内容。第478R章第11条意外及危险事故的通知(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如在船上或于上落船过程中发生以下事故,须按照第12条予以通知─(a)每宗涉及受雇在船上工作的人或船舶所运载的人的意外事故,而该宗意外事故导致─(i)该人死亡;(ii)该人于某段时期丧失工作能力;或(iii)该人因身体所受的损伤而被送返岸上,不再随船航行;(b)每宗危险事故。(2)就任何船舶而言,涉及受雇为码头装卸工人、船舶建造工人、船舶修理工人或潜水员的人的意外或危险事故,如属以下情况始须根据本条予以通知─(a)该人是该船舶的船员之一;或(b)该宗意外或危险事故涉及船舶设备的故障。(1995年制定)第478R章第12条意外及危险事故的报告和调查(1)每当在船上或于上落船过程中发生第11条规定须予通知的意外或危险事故,本条的以下条文即属适用。(2)如发生意外事故─(a)船长或(如船长不在场)在场的最高职级的高级船员,须尽快并不迟于下述时间向总监作出报告─(i)如该船舶于意外事故发生时是在香港水域内的,意外事故发生后24小时;或(ii)如该船舶于意外事故发生时不在香港水域内,该船舶抵达下一个停靠港后24小时;及(b)上述每份报告须包括船舶的名称、船舶的正式编号、意外事故发生时船舶的位置、意外事故所涉及的人数、受伤情况、该船舶或其设备的损坏详情及船上设备在事发前的任何损坏情况,如事发时该船舶在海上航行,报告须包括该船舶的下一个停靠港以及预计的抵达日期及时间。(3)如发生意外或危险事故─(a)而该船舶载有安全主任,则不论是否有报告根据第(2)款作出,船长或(如船长不在场)在场的最高职级的高级船员须以订明格式填写报告并在其上签署,于意外或危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的7日内送交总监,如该船舶于事发当日在海上航行,则于抵达下一个停靠港后的7日内送交总监;(b)而该船舶并没有载有安全主任,则不论是否有报告根据第(2)款作出,雇主须─(i)要求船长或在场的最高职级的高级船员,或如意外或危险事故发生时船舶在港口内,则要求岸上负责安全事务的船东代表─(A)调查该宗意外或危险事故;(B)以订明格式填写报告,并在其上签署;及(C)于(a)段所订明的时间内将报告送交总监;及(ii)要求船长或岸上负责安全事务的船东代表以书面记录─(A)该宗意外或危险事故发生的情况及详情(包括事发日期、所涉及的人及所受损伤的性质);(B)有关证人的所有陈述;及(C)防止同类意外或危险事故发生的任何建议,而在总监的要求下,雇主或船东(视属何情况而定)须向他提供任何该等纪录。(1995年制定)第478R章第13条船舶上备存规例文本第Ⅳ部行政第Ⅱ或Ⅲ部所适用的船舶的船长,须在船舶上备存一份本规例的文本,并须在任何受雇在船上工作的人或船舶所运载的人的要求下,将该份文本暂时提供予该人查阅,而雇主则须确保船舶上携载一份本规例的文本。(1995年制定)第478R章第14条罪行及罚则(1)任何雇主─(a)没有按照第4条委任安全主任或委出安全委员会或订立推选安全代表的规则;(b)没有执行第9条所指明的任何职责;或(c)没有遵守第12(3)(b)或13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2)任何─(a)船长不执行第9条所指明的职责;及(b)根据第12(2)或(3)条的规定须作出报告的人,没有按照该条作出报告或送交所规定的报告而无合理辩解,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3)任何安全主任不遵守第6(1)(c)(i)或(ii)、(e)、(f)、(i)、(j)或(l)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4)在就本规例所订的罪行而进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如证明已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保本规例得以遵守,即为免责辩护。(1995年制定)第478R章第15条附表的修订监督可藉宪报公告修订附表。(1995年制定)第478R章附表〔第2及15条〕根据本规例第11条须予通知的危险事故如未有根据本规例将以下事故作为意外事故而给予通知,在顾及有关情况后,如该宗事故可能会对任何人的健康造成损害,则不论是否已造成损害,均须作为危险事故而予以通知─(a)升降机、吊重机、起重机、吊柱、吊杆、跳板、流动机动平台、登船或登岸设备、台架或吊座,发生倒塌或倾覆;(b)(a)段所列的任何设备的任何承重部分发生故障;(c)任何密封容器(包括锅炉或锅炉管)发生爆炸、倒塌或爆裂,而该容器原本载有─(i)任何气体(包括空气);(ii)任何液体;或(iii)其压力超过大气气压的任何气化物体;(d)电力出现短路或超负荷而引致失火或爆炸;(e)任何系统、机器或管道突然不受控制地散发─(i)高度易燃液体;(ii)易燃气体;或(iii)高于沸点的易燃液体;(f)任何有害物质或作用剂不受控制地散发或溢漏;(g)船舶上任何管道、阀门或管道系统发生以下其中一项事故─(i)管道或其任何部分发生爆裂、爆炸或倒塌,但输送无毒物质的管道出现轻微泄漏则不包括在内;或(ii)在管道内意外燃任何物质,或意外燃任何物质而该物质在紧接在燃前是在管道内的;(h)与已松脱的石棉纤维有任何接触,但在已穿全面性保护衣物的情况下接触,则属例外;(i)货物发生任何倒塌或有大幅度的移动;(j)任何舱盖或舱盖控制钢缆或机械装置发生故障或倒塌;(k)有人从船上堕海;或(l)拖缆断裂。(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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