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方案工作要求【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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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工作方案工作要求【实用4篇】为了保障事情或工作顺利、圆满进行,就不得不需要事先制定方案,方案是在案前得出的方法计划。那么我们该如何写较为完美的方案呢?以下就是网友给大家讲解介绍的相关方案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工作方案工作要求【第一篇】根据区城乡住房推进会议要求,结合我区重建农房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要点及有关部署,为进一步增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意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加快工程进度,特制订本方案:区管辖范围内灾后农房重建项目。加强对农房的质量、安全、进度及施工现场管理的检查,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月至少拉网式检查不少于一次。(一)质量检查内容1、建设单位执行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工程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法定程序情况。2、勘察、设计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的情况。3、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监理、现场管理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配备及到位情况,施2/14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审批及执行情况,施工现场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及实施情况,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4、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及执行情况,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二)安全及现场管理检查内容对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建设单位是否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2、建设单位是否为工程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和条件,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3、建设单位是否督促施工现场各方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4、建设单位是否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是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的安全保证体系。2是否建立与承建工程相适应的现场安全管理机构,配备3/14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安全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持证上岗。3是否按照经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4是否组织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按规定对在建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的安全检查,并对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5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上岗,且至少每年接受一次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6是否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后,是否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7是否在工程开工前,根据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点、面确定施工安全的重大危险点源,并制定监控办法。监控办法是否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实施。8凡是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是否在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登记。9深基坑、大型钢结构吊装、地下暗挖、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按相关规定经专家论证、审查。并按经论证、审查合格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4/1410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实体和文明施工设施是否合符规范和标准要求。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是否将安全生产纳入监理的范围,是否在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明确工程建设安全监理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意见,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监理人员。2是否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总、分包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类人员资格和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等。是否参与确定施工现场重大危险点源,并对重大危险点源施工进行旁站监理,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安全隐患。3监理工程师是否对发现的建设工程安全隐患下达监理通知书,并对拒不消除安全隐患的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三)进度检查内容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制订总体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是否严格按审批后的进度计划实施。对进度严重滞后的项目,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四)农房自建户的检查内容是否按规范、标准进行相应的抗震构造设置;监理人员是否在岗在位;安全设施是否满足施工需求;进度安排是否合理;建筑工匠是否有相应的上岗证;现场材料堆放是否有序,是否占用道路等公用设施。1、坚持统筹兼顾,确保相互促进。在开展专项治理的过5/14程中,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积极引导工程参建各方加强管理,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监督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扎扎实实开展专项治理活动。要把改革创新、惩防并举、统筹兼顾、过程控制的基本要求贯穿于专项治理工作的始终;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提升管理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结合起来。既要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要注重长远规划,进一步提高质量管理效率。2、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将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整改;对违规情节严重的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严肃查处。工作方案工作要求【第二篇】:现将《六号农场禁垦禁牧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20xx年3月10日六号农场禁垦禁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生态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我旗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奈政公告20xx2号文《奈曼旗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的公告》的要求,结合六号农场实际,制定本实施6/14方案。。为保证禁垦禁牧顺利实施,场管委组织成立以场党委书记潘启学为组长的六号农场禁垦禁牧工作领导小组,各分场也要成立相应的禁垦禁牧工作组。要认真研究并解决禁牧禁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宣传禁牧禁垦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禁牧禁垦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禁牧禁垦工作;接受上级禁牧禁垦工作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研究解决禁牧禁垦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禁牧禁垦工作要做到法制化、经常化、规范化。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使禁牧禁垦工作的意义及相关政策法规家喻户晓,取得群众的支持和配合。各相关单位要及时发现并解决禁牧禁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接受场禁牧禁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检查、监督,定期向场禁牧禁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本辖区禁牧禁垦工作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禁牧禁垦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禁牧禁垦监督检查人员的依法执行公务。禁牧禁垦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有2人以上参与。对违反本办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应出具书面处罚文书;当场扣押牲畜或实物的,应出具扣押证和清单,并书面告知被扣押人在限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罚。执法人员未使用旗财政部门统一票据7/14收取处罚现金或实物据为已有的,一律按违纪、违法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开除公职。在禁牧期间擅自放牧的,由旗禁牧禁垦执法机构给予警告,并对每个样单位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标准罚款或者扣押价值相当的牲畜。对屡教不改,多次放牧者,加重处罚。对生态植被破坏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牧禁垦工作是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奈曼旗长期实行的政策。加强禁牧禁垦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意义的宣传对促进工作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要不断创新,采取多项举措做好禁牧禁垦宣传工作上,要做到家喻户晓,争取群众的支持和配合,为禁牧禁垦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创造有利条件。工作方案工作要求【第三篇】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和“打非治违”活动,强化安全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20xx年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目标是:进一步贯彻渔业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进一步治理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从事渔业生产经营行为,坚决遏制渔业生产事故发生,完成市农业局和县政府下达我县的8/14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任务。成立县渔业安全生产“整治百日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整治百日行动”工作从20xx年6月11日起到20xx年9月20日止,分三个阶段实施。(一)组织部署阶段(6月11日至6月31日)。各地建立健全“整治百日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当地特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部署专项整治工作。(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8日至8月31日)。各地要按照“整治百日行动”的任务目标和工作措施的要求,逐项抓好落实。不定期地组织自查、互查,对安全隐患多,事故多发地区实行长期监控,进行重点检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清除隐患。(三)总结阶段(9月1日至9月20日)。各乡(镇)开展总结工作;9月10日前,由各乡(镇)畜牧兽医水产站将“整治百日行动”书面总结上报县渔政大队。(一)从事渔业生产临水作业不穿救生衣;(二)渔船不按规定申报年度检验;(三)渔船违章载客载货;(四)使用禁用的渔具、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五)未按规定标写船名号,没有悬挂船名牌;(六)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七)雇用不符合从业条件的非职务船员上船作业。(一)从事渔业生产临水作业不穿救生衣的,按《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并9/14可按照每人100元对船舶经营者处以罚款。(二)渔船不按规定申报年度检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三)渔船违章载客载货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使用禁用的渔具、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按《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炸鱼、毒鱼、电鱼的,在内陆水域处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在内陆水域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按规定进行处理。(五)未按规定标写船名号,没有悬挂船名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六)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雇用不符合从业条件的非职务船员上船作业的,按《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10/14并可按照每雇用一人罚款1000元对船舶经营者予以处罚。(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整治百日行动”工作的领导,提高对渔业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各级渔业安全生产“整治百日行动”组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地要围绕全年控制指标的要求,层层分解落实,强化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各基层单位和船头。对于各类事故调查处理,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追究责任。(二)切实提升渔船质量。各地要严格渔船检验制度,督促船主按标准船型修理、更新渔船,对重要的`安全设施要参照相关规定强制配备。要严格按照检验规范对渔船进行检验,全面开展渔船质量大检查,切实提高渔船的检验质量,对检验不合格的渔船,不得发放检验证书,不得发放捕捞许可证,不得从事渔业生产。(三)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实操技能。扎实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突出抓好渔业船舶船员资格培训工作,切实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