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目录7.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概述7.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7.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7.4建设工程安全认证制度7.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7.6建筑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制度7.7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7.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7.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习题引例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效益不好,公司领导决定进行改革,减负增效。经研究将公司安全部撤销,安全管理人员8人中,4人下岗,4人转岗,原安全部承担的工作转由工会中的两人负责。由于公司领导撤销安全部门,整个公司的安全工作仅仅由两名负责工会工作的人兼任,致使该公司上下对安全生产工作普遍不重视,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经常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该公司领导的做法是否合法?特别提示引例中建筑公司出现的情况是很常见的,建筑施工单位本来就是事故多发,危险性较大,生产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领域,更应当将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来抓,否则难免出现安全问题甚至发生事故。《安全生产法》第19条第1款明确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样规定,对于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具有重要意义。引例中,建筑公司领导撤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违反《安全生产法》的上述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概述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概念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施工现场人身安全、财产设备安全,施工现场及附近的道路、管线和房屋的安全,施工现场和周围的环境保护及工程建成后的使用安全等方面的内容。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7.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7.2.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按照目前部门职能的划分,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方上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实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对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模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各专业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7.2.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检查可以是定期的,也可以是不定期的,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是专项的。7.2.3各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目前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中央是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地方是各级依法成立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的机构。其主要职责为:依法对有关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批、验收;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7.2.4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建设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或修订建筑业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督促、检查标准的严格执行。这些标准包括:生产场所的安全标准;生产作业、施工的工艺安全标准;安全设备、设施、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的产品安全标准及有关建筑生产安全的基础性和通用性标准等。7.2.5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地、设备及施工作业,更应依法进行重点检查、管理,以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7.2.5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法》规定:1.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记录在案。3.生产经营单位应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4.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5.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物品大量聚集的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6.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对使用的安全设备必须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以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7.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以及危险物品(如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晶等)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且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存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引起人们对危险因素的注意,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7.2.6社会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的义务,同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均有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举报的权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则通过其服务行为对相关安全生产事项实施监督管理。7.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7.3.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1.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建筑法》第40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7.3.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2.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国家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中的许多内容是关于工程建设中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规定,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各方均必须严格执行。同时,建设单位更不能为了早日发挥项目的效益,迫使承包单位大量增加人力、物力投入,简化施工程序,盲目赶工期,这样会诱发很多施工安全事故和工程结构安全隐患,不仅损害了承包单位的利益,也损害了建设单位的根本利益,具有很大的危害性。7.3.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费用。《安全生产法》第1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7.3.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4.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7.3.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时,必须报送安全施工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7.3.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6.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建设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必须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7.3.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7.办理特殊作业申请批准手续的责任《建筑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7.3.2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1.施工单位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法》第1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淮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了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7.3.2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2)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