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县纪检监察干部日常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纪检监察干部日常行为监督管理工作,促进纪检监察干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党章》《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正人必先正己,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监督,严查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行为;(二)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肃工作纪律,有效管控风险,强化对监督执纪问责各环节的监督制约;(三)坚持打铁必需自身硬,强化内部监督管理,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第三条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在县纪委常委会、县监委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干部监督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第二章监督职责第四条干部监督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监督检查全县纪检监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二)负责受理全县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负责问题线索的初核及案件的审查工作,提出处理建议;(三)研究制定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规定;—2—(四)负责监督检查全县纪检监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五)负责对纪检监察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三章监督对象第五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干部监督室主要对以下对象实施监督管理:(一)县纪委监委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干部;(二)县纪委监委派出纪检监察机构全体干部。第四章监督方式和程序第六条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一)承办信访举报。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信访举报,根据领导批示,对其进行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二)开展谈话提醒。经县纪委监委领导同意,对发现在“六大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纪检监察干部,对其进行及时约谈、警示提醒;(三)进行抽查检查。经县纪委监委领导同意,对纪检监察干部遵守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纪律、廉洁自律等方面,采取问卷测评、查阅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四)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第七条对直接受理的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干部监督室按程序报批,经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办理。第八条干部监督室建立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台账。—3—第九条干部监督室加强与县委巡察机构、委机关相关内设机构联系协调,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第五章监督的主要内容第十条自觉严守政治规矩(一)提高政治觉悟。讲政治守规矩,迎接上级检查不得说牢骚话、抬杠话;下乡检查指导不得放狠话、说过头话;(二)强化政治担当。敢于担当碰硬,舍得抹开情面,工作中不得见困难就退,见问题就推,见矛盾就躲。第十一条自觉执行工作规则(一)严格请示报告。按程序请示报告,不得先斩后奏、边斩边奏、斩而不奏;(二)执行工作规则。严格执行工作规则,不得私自处置问题线索;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三)坚持依规办事。个人困难通过正当途径反映,不得打着纪委监委旗号办私事,不得在工作中夹带私活。第十二条自觉锤炼务实作风(一)坚持一流标准。走在前列、干在实处,不得随意降低工作标准,敷衍应付了事;(二)提高执行能力。坚持立说立行,经手工作不得久拖不办、办而不结。第十三条自觉抓实业务学习(一)挤钻时间学习。坚持业务学习与政治理论相融合,打—4—牢纪法业务底子,不得心浮气躁、自以为是;(二)做到学用结合。坚持业务学习与工作实际相结合,学习不得装样子、搞形式、走过场。第十四条自觉摆正同志关系(一)保持正常工作关系。与被监督单位、被监督对象保持正常工作关系,不得搞“小圈子”;不得为分管、联系部门说情抹案;(二)保持清爽同志关系。坚持共事共心,不得互相拆台、互不买账。第十五条自觉净化社会交往(一)净化交际圈子。净化生活圈、朋友圈、交往圈,杜绝与商人、老板等非正常交往,不得为其谋利打招呼、行方便;(二)坚守原则底线。心中有纪法,脚下有红线,不得随意突破为人做事原则和底线。第十六条自觉涵养高雅情趣(一)坚守初心真我。甘做“孤独人”,远离“酒局”“牌局”,不得发起、组织、参与任何有损纪检监察机关形象的活动;(二)树立良好家风。善待老人,严管家人,与邻为善,不得粗暴处理家庭关系,破坏公序良俗。第十七条自觉压实主体责任(一)履行“一岗双责”。带班子管队伍,对下属“八小时外”的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不得失管失察;—5—(二)坚持谈话提醒。各层级领导都要履行监督主体责任,经常咬耳扯袖,不得放任纵容下级。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十八条对监督对象违反本办法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实施责任追究(一)对情节轻微的,给予约谈提醒、批评教育处理;(二)对应该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三)对严重损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形象,不适合继续在纪检监察系统工作的,坚决予以调离;(四)对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九条对违反规定妨碍、阻挠监督或拒不配合监督工作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第二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结果,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考核、奖惩、表彰、任用的重要依据。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县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