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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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一章部门设置及职责安全科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监察科是矿井安全生产的专职监察机构,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对矿井生产经活动实施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监察;对矿井各级领导、管理及生产人员履行安全职责和安全行为实施安全监察。一、部门职责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依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监察。负责全矿安全综合管理工作。第2条在分管矿长直接领导下,根据矿井生产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考核。第3条协调或配合矿工会、政工科、职教科、教育科,搞好安全宣传。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各类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各岗位持证上岗情况。第4条在分管矿长直接领导下,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矿井安全大检查,搞好生产现场日常巡回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现场落实整改或下达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重大隐患汇报分管矿领导,并监督隐患整改情况。第5条抓好安全信息系统工程的运转工作。第6条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按照“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事故报告、分析、处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分管矿长领导下,组织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防范措施,及时上报事故报告,经矿领导批准执行。第7条参加矿井各项工程设计审查,参加作业规程、措施的审批,参加有关安全、生产、计划、隐患排查等业务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督促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第8条参与制定矿井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第9条落实矿井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第10条监督检查安全技术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落实情况。第11条对矿井采、掘、机、运、通等生产活动、安全设备、设施、仪器、材料的使用及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第12条严肃检查,制止干警、职工和犯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第13条执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第14条做好各种安全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第15条搞好本单位安全思想业务教育培训,提高安监队伍整体素质,促进矿井安全生产。二、责任追究第16条未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依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监察的,安全科负直接责任。第17条未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安全科负直接责任。第18条未落实检查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监督检查矿井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的,安全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9条未做好安全信息系统工程运行工作,安全科负直接责任。第20条对安全生产事故,未组织事故追查处理等工作的,安全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21条未参加矿井各项工程设计审查,参加作业规程、措施的审批,参加有关安全、生产、计划、隐患排查等业务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督促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的,安全科负直接责任。第22条未组织矿井安全大检查,搞好生产现场日常巡回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现场落实整改或下达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重大隐患汇报分管矿领导,并监督隐患整改情况的,安全科负直接责任。第23条未参与制定矿井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的,安全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24条未落实矿井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安全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25条未监督检查安全技术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落实情况,安全科负主要或重要责任。第26条未对矿井采、掘、机、运、通等生产活动、安全设备、设施、仪器、材料的使用及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安全科负直接责任。第27条不能有效制止干警、职工或犯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的,安全科负重要责任。第28条未做好各种安全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安全科负直接责任。第29条未执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安全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30条未搞好本单位安全思想业务教育培训,提高安监队伍整体素质,安全科负直接责任。第31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以经济处罚。生产技术科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技术科是矿井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对矿井采煤、掘进、巷道修护、辅助运输、设计、矿压、支护等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一、部门职责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方针、政策、法规、行业规范、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指令和煤矿“三大规程”。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第2条在矿长和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做好业务保安和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参与研究、编制矿井远景规划、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安技措计划和矿井生产作业计划,并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工作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第3条优化采掘工程设计,保证采掘平衡和工作面正常生产接续,负责采煤、掘进等日常技术管理工作。第4条积极发挥生产技术管理职能,负责根据生产计划指导施工单位编制施工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对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业务指导,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发现的技术问题。第5条做好采、掘作业规程和措施的审批工作情况,杜绝无规程措施施工现象。第6条参加矿井隐患排查会,负责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并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第7条在矿总工程师领导下,积极总结生产技术方面新经验,推广先进的科学管理方法,加大科技创新力度,促进矿井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推动科技进步。第8条做好技术统计,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单位提供或上报各种生产数据、资料和报表。第9条负责支护材料的管理,确保支护材料的合理投入;负责矿压观测工作,提高观测数据的可靠性。第10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时,副科长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二、责任追究第11条未执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方针、政策、法规、行业规范、技术规定及《煤矿安全规程》,生产技术科负直接责任。第12条未参与研究、编制矿井远景规划、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安技措计划和矿井生产作业计划,并监督检查业务范围内工作的执行情况,生产技术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3条采掘工程设计不合理,采掘平衡和工作面生产接续失调,生产技术科负直接责任。第14条施工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编制不及时,影响生产,未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发现的技术问题,生产技术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5条未做好采、掘作业规程和措施的审批工作情况,出现无“作业规程”、无措施施工现象,生产技术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6条未参加矿井隐患排查会,未进行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生产技术科负直接责任。第17条在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过程中,由于工作失误影响生产的,生产技术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8条未进行矿压观测工作,支护材料使用不合理,生产技术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9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以经济处罚。调度室安全生产责任制调度室是矿井安全生产指挥中心,负责矿井安全生产调度工作,工作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科学管理,主动调度,实现标准化、规范化。一、部门职责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命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在分管矿长和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矿井日常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工作,根据矿井作业计划合理组织生产,严格执行“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综合平衡好矿井安全生产工作。第3条按照“三大规程”指挥矿井正常生产,及时解决生产计划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深入生产现场,掌握矿井安全生产情况,狠反“三违”,查找安全隐患,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对重点工程和存在隐患的部位,做好重点调度工作。做好夏季防汛、防排水、防雷电,冬季防寒、防冻以及法定节假日安全生产工作安排。第4条坚持组织召开安全调度会、生产办公例会和有关专题会议;做好上传下达、下情上报工作。第5条做好矿井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及时向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提供可靠详实的数据资料,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对各种台帐、记录等资料严格管理,达到调度质量标准化要求。第6条掌握矿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和避灾路线,当矿井遇有重大灾害或事故发生时,按照事故汇报程序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并在矿长统一指挥下,负责事故抢险的综合调度并做好应急救援的协调。了解重大安全隐患处理情况,认真执行业务保安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搞好矿井安全生产。第7条完善调度监控系统和通讯系统,达到信息灵、准、快,确保通讯畅通。第8条负责落实领导干部值班制度。参与矿井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第9条加强-本单位干警职工安全知识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调度队伍整体素质;推广先进的科学管理方法,加大科技创新,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第10条完成矿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二、责任追究第11条未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命令,未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调度室负直接责任。第12条不能按矿井作业计划合理组织生产,出现生产环节混乱,不协调,甚至严重影响生产现象的,调度室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3条未及时解决生产计划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深入生产现场,掌握矿井安全生产情况,未做好重点工程和存在隐患的部位的重点调度工作,调度室负直接责任。第14条未组织召开安全调度会、生产办公例会和有关专题会议,调度室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5条未做好矿井安全生产统计工作,不能达到调度质量标准化要求,调度室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6条对矿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和避灾路线不熟悉,矿井遇有重大灾害或事故发生时,调度、指挥不力,影响救援工作进度的,调度室负直接或主要或重要责任。第17条调度监控系统和通讯系统不完善,不能达到信息灵、准、快,确保通讯畅通,调度室负直接或主要或重要责任。第18条不组织本单位干警职工安全知识和业务知识学习,提高调度队伍整体素质,调度室负直接责任。第19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以经济处罚。机电科安全生产责任制机电科是矿井机电设备职能管理部门,对矿井机电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一、部门职责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安全指示、指令,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第2条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的业务管理,对全矿机电设备检查、维修、保养负有组织、协调、考核、奖惩职责。第3条负责组织全矿的机电质量标准化工作,定期组织设备机电专项检查,及时查处安全隐患。第4条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新安、新增、改造设备的验收。第5条建立健全各项机电管理制度,并检查落实制度的执行情况,严格考核,使其有效运行。第6条负责对全矿机电设备、器材实行分类编号建卡进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机电设备管理体制。对初次投入使用或修复后准备下井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性能鉴定并签发入井防爆许可证。第7条负责对有关矿用产品和主要设备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校验,并建立技术档案。第8条负责编制矿井机电系统设备检修计划,“三防”、“四防”工作计划,设备配件计划,并组织实施。第9条制定机电安全活动制度,加强安全学习,对出现的机电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组织调查、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第10条执行安全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第11条第一负责人外出时,副职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二、责任追究第12条未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机电科负直接责任。第13条未落实矿井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未对全矿机电设备检查、维修、保养工作进行组织、协调、考核、奖惩的,机电科负直接责任。第14条未落实矿井机电管理质量标准化制度,定期组织设备机电专项检查的,机电科负直接责任。第15条未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新安、新增、改造设备的验收,机电科负直接责任。第16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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