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期XXXX年安全学习资料—新安全生产法讲座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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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2014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中心叶坚新2课程简介一、修法的背景、思路、原则和要求二、修法要点三、新《安全生产法》十大看点一、修法的背景、思路、原则和要求4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向好转依然严峻重特大事故频率高事故总量大危险源和隐患分布广,数量多高危职业危害日益严重02040608010012014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14012812912913496859767867259重特大事故起数12035113049113939313707013675512708911287910148091177832007955275572719835000060000700008000090000100000110000120000130000140000150000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事故死亡人数(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事故总量仍很大,死亡人数仍在7万人左右重特大事故尚未有效遏制全国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表现为“三降三升二稳定”。三降:——事故总量持续下降——重特大事故下降——重点行业领域事故下降三升:——安全基础条件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安全生产水平提升二稳定:——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状况稳定——大部分地区安全状况稳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表现为“三大三多二薄弱”•三大:•——伤亡总量大•——指标差距大•——职业危害大•三多:•——事故总量多•——重特大事故多•——安全隐患多•二薄弱:•——安全意识仍然薄弱•——安全基础仍然薄弱•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给安全生产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修法必要性•2011年开始安全生产法修订工作。历时3年时间。•2011年1-6月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现了四个明显下降。•事故总量明显下降。•重大事故明显下降。未发生特大事故。•重点行业领域下降。•大部分地区下降。•2011年7月20日,国务院安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肯定工作成效,部署下半年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特别是进入了7月,安全生产形势发生了逆转。•7月22日,河南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1人死亡。•7月23日,浙江甬温线发生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造成40人死亡、172人受伤,中断行车32小时35分,直接经济损失19371.65万元。•引发网民热议,舆论聚焦,媒体炒作,质疑高铁安全,指责安全监管,引起社会各界乃至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7月27日,国务院召开165次常务会议。分析“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严峻形势,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在这次会议上,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强调要加快修订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实施以来,对建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巨大作用。•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突出,生产安全事故还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各方项工作亟须进一步加强。•修订安全生产法,强化依法治理,非常必要,•现行安全生产法的研究、制定开始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经济发展方式比较粗放,企业发展存在诸多问题,当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规定得比较宽松。•2002年实施以来,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在科学发展管理的指导下,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实现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已成为我们的基本要求。二是我国安全生产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企业发展冲动强烈,规模快速扩张。•安全和发展的矛盾日渐凸显。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当然各地区在安全生产实践中创造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好的做法。一是我国经济社会状况发生深刻变化。•三是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任务紧迫。•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2011年“7.23”特大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巨大,教训极其深刻。•非法违法、违章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四是把国务院一系列重要文件要求法律化。•2010年出台23号文,2011年出台40号文等一系列重要文件,提出了明确要求•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逐步减少、下放和取消审批项目。•五是安全生产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等问题突出。•如:坚持安全发展要求,安全监管执法地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的安全职责,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责任追究力度等。修法的六项原则一是坚持“加强顶层设计”的原则。明确《安全生产法》的主体地位,创新和完善安全生产基本法律制度;•二是坚持“修订和适度超前”的原则。大框架保持不变,补充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将国务院《通知》和《意见》等政策措施法律化制度化;立足现阶段,解决安全生产实际问题,着眼长远发展,增强立法前瞻性和预见性。•三是坚持“适当集中和增强可操作性”的原则。对全国普遍性问题作出法律规定,对个别地区存在的问题,给地方立法留出空间。总结《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根据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对有关规定适当细化,增强可操作性,便于法律的执行。修法的六项原则•四是坚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原则。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制度措施。•五是坚持强化预防治本的原则。强化安全预防和治本措施,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风险防控。综合治理,打非治违。•六是坚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原则。强化安全责任追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非法违法生产成本。(三)完善十个方面法律规定(二)增加十二个方面法律规定(四)创新强化十个方面法律规定二、修法要点(一)六个重大变化第一章总则1-15条,共15条共16条,1-16条章节对比原《安全生产法》新《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6-43条,共28条共32条,17-48条Text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44-52条,共9条共10条,49-58条TextTextText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53-67条,共15条共17条,59-75条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68-76条,共9条共11条,76-86条第六章法律责任76-95条,共19条共25条,87-111条第七章附则96-97条,共2条共3条,112-114条对比原《安全生产法》共七章97条新《安全生产法》共七章114条新增加17条占15%.修改63条占55%.总体变化80条占70%1.立法思路。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3.调整范围。全社会安全生产基础法各行各业的法律规范4.强化预防治本。重在预防,关键治本5.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负责人/管理人责任6.加大安全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重大变化(一)六个重大变化:2.立法理念。强化以人为本、生命至上(二)增加十二个方面的法律规定1.增加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职责。•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修正案第八条)•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最基层。大量高危企业集中,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深刻吸取江苏昆山开发区“8.2”粉尘爆炸事故教训。2.增加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修正案第四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企业安全基础工作。通过达标,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企业的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上升为法律规定必将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产生重大影响。3.增加安全生产规划的规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11.22”事故现场关于“规划时就要统筹考虑安全问题”、“安全风险确实较大的生产设施,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以规划”的重要指示。•吸取2013年“11.22”青岛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教训,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不衔接,问题突出,追究规划部门的责任。•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修正案第八条)•通过安全生产规划,明确安全生产长远目标、工作任务、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推进政府和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4.增加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2005年以来,国家安监总局和财政部先后研究制定下发文件,明确了安全费用提取使用一系列政策措施。新安法上升为法律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定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支出。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争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修正案第20条)•2012年2月24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5.增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职责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履行七项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修正案第22条)6.增加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修正案第23条)•新法规定明确了高危险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重要地位,要点是主管部门要掌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以便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不是备案,相当于备案。7.增加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修正案第24条)•规定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定位,有利于发挥注安师的作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引导安全管理队伍朝着职业化方向发展,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8.增加劳务派遣的规定•1.增加劳务派遣教育培训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修正案第25条)2.增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修正案第58条)•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单位从业人员具有相同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与《劳动合同法》进行衔接。•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双方都有教育培训的责任,各有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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