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安全生产法》第一节《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及内容一般来说,一部法律的立法过程大致要经历以下阶段:1.首先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加,通过调研、论证、协商,最终形成法律草案的送审稿上报国务院。2.接着,国务院责成其法制办对法律草案的送审稿进行研究、修改,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总理签署提请审议的议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3.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听取国务院就法律草案所作的说明并进行初步审议。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地方、各方面意见,对草案提出修改意见,最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形成法律草案的修改稿。5.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召开会议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文本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公布实施。安全生产法原国家劳动总局《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原劳动部和国家经贸委《劳动保护法》原劳动人事部《劳动安全卫生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法》《职业安全法》一、立法简要经过《安全生产法》经历了20多年才走完这一过程,负责牵头组织起草的单位也随历次机构改革由原国家劳动总局先后更替为原劳动人事部、原劳动部和国家经贸委。法案的名称也几经变化,由最初的《劳动保护法》、先后修改为《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劳动安全卫生法》、《安全生产法》、《职业安全法》,最后仍定名为《安全生产法》。20多年的立法过程大致如下:第一阶段:1981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劳动总局牵头,组织起草《劳动保护法》,参加起草的单位有卫生部、有关工业部门和全国总工会。1987年5月,由原劳动人事部向国务院正式报送《劳动保护法(草案)》(送审稿),后将法案名称改为《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在即将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查时,由于卫生部又提出不同意见,致使该条例被搁置起来。其后劳动部仍未放弃努力,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局(现改称国务院法制办)进行调研、修改,并根据新的形势,建议国务院法制局把《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改为《劳动保护法》。同时还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1994年,劳动部又组织起草了《安全生产法(草案)》报送国务院。这一期间卫生部也组织起草了《职业病防治法(草案)》(后改为《职业病防治条例(草案)》)。报送国务院。第二阶段:1996年4月,国务院法制局和原劳动部领导共同商定,将正在审查过程中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例》、《职业病防治条例》和《安全生产法》三个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合并为一个《劳动安全卫生法(草案)》。由原劳动部组织新的起草班子起草,并于当年向国务院报送了新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草案)》。但在国务院法制局进行审查过程中,主要由于卫生部仍对草案中劳动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有不同意见,坚持劳动卫生工作要单独立法,由卫生部门一家执法,致使这一法律草案胎死腹中。第三阶段: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由国家经贸委承担。国家经贸委在原劳动部工作的基础上,重新组织起草了《安全生产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于1998年12月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劳动厅(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征求意见。1999年3月,和国务院法制办一道先期进行了调研,随后又将法案名称改为《职业安全法》,并将修改后的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发各地、各部门征求意见,在当年12月,最终形成《职业安全法(草案)》(送审稿),由国家经贸委报送国务院审查。第四阶段:2000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将《职业安全法(草案)》(送审稿)发各地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征求意见,随后国家经贸委又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对返回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对法案的送审稿进行修改。2001年11月,在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后,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将《职业安全法》更名为《安全生产法》,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朱镕基总理于2001年11月29日,签署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草案)》的议案”,正式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阶段:2001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对《安全生产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国家经贸委主任李荣融代表国务院在会上做了“关于《安全生产法(草案)》的说明”。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地、有关部门、院校、科研机构及部分企业征求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还和法工委联合召开了有中央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征求意见,并到北京、广东等地进行了座谈、调研。法律委员会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并在2002年4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上提交了《安全生产法(草案)》的二次审议稿,进一步听取意见,进行修改。2002年6月24日,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法律委员会提交了《安全生产法(草案)》的三次审议稿,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伯勇就《安全生产法(草案)》的审议情况做了说明。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全生产法》。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70号令发布。二、《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一)各类伤亡事故居高不下,重大、特大事故不断发生。(二)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不规范,纪律松弛,管理不严。1.非公有制企业增多,国家对其安全生产条件没有明确的、严格的、具体的法律规范。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乏法律规范,基础工作薄弱。3.安全投入严重不足。(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三违”现象严重。(四)地方政府安全监管不到位,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不落实。(五)现有安全生产的立法难以适应当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需要。违章指挥、违章冒险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全国非公有制企业发生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整个工矿企业总发生起数和总死亡人数的58%和67%,其中小煤矿、小工厂、小运输(公路、水路)等“三小”企业,安全条件最差,管理最乱,事故最多。安全法规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联想对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于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温家宝总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予以颁布。三、《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安全法规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分为7章,共97条。1.总则3.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6.法律责任7.附则安全法规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制定本法的目的:四、《安全生产法》总则安全法规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安全法规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事故的分级安全法规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安全法规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安全法规安全生产法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安全法规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法规安全生产法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法规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安全法规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十五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安全法规安全生产法第七章附则第九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第九十七条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节《安全生产法》立法的宗旨和解决的问题1.立法宗旨制定《安全生产法》,保障生产安全,不仅是为了避免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也是为了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安全生产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表述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2.法律地位《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关于《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就确定了《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基本法的地位,也明确了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即通用的基本制度普遍适用,专项的依照相关法规执行,是一种互补的关系3.基本法律制度作为一部安全生产大法,《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对各行业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普遍适用的7项基本法律制度: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自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职责、社区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等。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置、安全投入、从业人员安全资质、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建设工程“三同时”、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技术装备管理、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社会工伤保险等。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