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工程系运城职业技术学院矿山工程系主讲:金明坤矿山工程系•第一节安全生产法•第二节矿山安全法第四章安全生产法与矿山安全法矿山工程系第一节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2年6月29日矿山工程系《安全生产法》共七章,有97条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矿山工程系矿山工程系安全资格证矿山工程系第一节安全生产法一、安全生产法概述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六、法律责任矿山工程系一、安全生产法概述(一)安全生产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二)安全生产管理方针(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法律制度矿山工程系(一)安全生产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1、安全生产法的概念安全生产法是调整生产经营活动和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只限定在生产经营领域。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如公共场所集会活动中的安全问题,正在使用中的民用建筑发矿山工程系生垮塌造成的安全问题等都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资源开采活动、各种产品的加工、制作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鉴于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因而,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矿山工程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8年4月29日矿山工程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2月29日矿山工程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1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2007年7月11日矿山工程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总理朱镕基2002年6月28日矿山工程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1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李鹏1996年7月6日矿山工程系(二)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方针”,是指指导一个领域、一个方面各项工作的总原则,这个领域、这个方面的各项具体制度、措施,都必须体现、符合这个方针的要求。安全生产法在总结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实际的基础上,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规定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矿山工程系“安全第一”,就是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各项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经营的其他目标。矿山工程系“预防为主”,就是说,对安全生产的管理,要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矿山工程系(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对各行业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普遍适用的7项基本法律制度: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各自的啊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职责、社区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等。矿山工程系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置、啊投入、从业人员安全资质、安全条件的论证和安全评价、建设工程“三同时”、安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技术装备管理、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社会工伤保险等。矿山工程系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质及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职责。矿山工程系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权利义务制度,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从事安全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安全中介机构和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任务和责任。矿山工程系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的确定和责任形式,追究安全责任的机关、依据、程序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7、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事故应急体系的建立、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原则和程序、事故责任的追究、事故信息发布等。矿山工程系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安全生产的组织和人员保障(三)安全生产基础保障(四)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矿山工程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生产经营过程中,其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设备以及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管理组织与技术措施,应能满足生产经营的安全需要,不能导致人员伤亡,发生疾病死亡或者造成设备财产破坏和损坏。《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矿山工程系(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本着“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责、权、利同一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第一领导者也就是安全管理的领导和责任者。《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同时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矿山工程系(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矿山工程系(二)安全生产的组织和人员保障1、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指的是生产经营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工程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作用: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安全检查活动,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各种事故隐患,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等等。它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保证。矿山工程系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质《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矿山工程系3、一般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矿山工程系4、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作了具体规定。矿山工程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矿山工程系(三)安全生产基础保障1、保证安全投入《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安全投入用于改善安全设施,更新安全技术装备、器材、仪器、仪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培训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以保证生产经营单位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矿山工程系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工程系3、建设项目的安全论证与评价《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条件论证就是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设计报告中有关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以论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矿山工程系安全评价,也称风险评价,是指运用定量或者定性的方法,对建设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职业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通过评价,知道建设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可能性有多大或者发生事故的概率有多大,会造成多大损失。从而根据安全评价的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来进行改进,以降低风险,提高建设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可靠性。矿山工程系4、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施工与竣工验收(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2)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矿山工程系(3)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4)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矿山工程系5、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避免或者减轻事故伤害或者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与健康的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