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合同【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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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合同【实用4篇】可以说在很多情况下我们三天两头都在使用合同。合同是保障我们双方之间的利益,合同的撰写您是否毫无头绪呢?经过收集并整理,三一刀客的编辑为您呈上“股权合同【实用4篇】”,欢迎您浏览本文的内容!股权合同【第一篇】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市签订,被投资方,【】公司,住所为【】,法定代表人为【】。原股东,【】,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投资方,【】,住所为【】,委派代表为【】。鉴于,1、被投资方系于【】年【】月【】日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2、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被投资方的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具体股权结构为,3、各方拟根据本协议的安排,由投资方以货币资金【】万元人民币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万元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增资后【】%的股权。4、本协议各方均充分理解在本次投资过程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并同意依法进行本次增资行为。为此,上述各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订立本协议如下条款,以供各方共同遵守。第一条定义和解释1、除非本协议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2、公司原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认缴公司本次新增注册资本的权利。3、公司应按照与投资方一致同意的资金使用计划(见附件一)使用增资价款,全部增资价款应存于公司的专项账户,不得用于债券投资。第四条本次增资的程序及期限1、本协议签订的同时,公司应取得股东会关于同意投资方增资及修订章程的股东会决议、原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的承诺。2、协议各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完成公司章程、增资后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等文件的签署。3、投资方应在本协议第五条所述支付增资价款的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由投资方以书面方式全部或部分豁免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按照约定的数额将增资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公司开设的指定账户。4、公司收到投资方增资价款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应由公司开具书面出资证明书予以确认。5、投资方的增资价款到位后的5个自然日内,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6、投资方的增资价款到位后的15个自然日内,将全部变更资料递交工商部门且受理。第五条本次投资的先决条件1、投资方支付本次增资价款的义务取决于下列先决条件的全部实现,(1)属于本公司方的本次投资相关的法律文件的修订及签署,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原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的承诺及本协议等;(2)公司不存在任何未决诉讼;();协议后面有此项(3)公司及创始人签署的附件三陈述、保证及承诺真实有效。2、就本条第1款的先决条件而言,除非投资方豁免该等先决条件,如该等先决条件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未全部得到满足的,投资方有权经书面通知其它各方后立即终止本协议,不再支付增资价款,投资方无须就终止本协议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第六条本次增资的相关约定公司、原股东应当采取一切措施保障投资方享有下列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协议文件、配合办理工商变更手续。1、优先受让权(1)原股东拟向其他股东或任何第三方出售或转让其持有的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的(以下简称转让股权),应提前15个自然日书面通知投资方。在同等价格和条件下,投资方或原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2)如投资方及公司其他原股东都对转让股权行使优先受让权,则公司其他原股东与投资方应协商确定各自优先受让的转让股权的份额;协商不成的,则根据届时各自持有公司的相关出资比例受让转让股权。2、优先认购权公司股东会决议后续进行增资的,在同等条件下,投资方享有优先认购权;如原股东亦主张优先认购权,则投资方与原股东应协商确定各自认购的增资份额;协商不成的,投资方与原股东按照届时各自持有公司的相关出资比例进行增资。3、随售权(1)原股东拟将其持有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出售给任何第三方(受让方,不包括原股东)的,应提前15个自然日书面通知投资方。在此情况下,投资方有权选择是否按相同的价格及条件与原股东按照同比例同时向第三方出售其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且原股东应保证收购方按照受让原股东股权的价格受让投资方拟出让的股权。本协议签署前已向投资方披露或已取得投资方书面确认放弃该权利的除外。(2)投资方应于收到通知后的15个自然日内将是否随售的决定书面通知公司,否则,视为放弃随售权。4、反稀释权(1)原股东一致同意,本次增资完成后,除非取得届时所有股东的一致同意,公司不得以低于本次增资的价格或者优于本次增资的条件引入其他投资方对公司增资,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批准的员工持股计划除外;(2)即使届时所有股东一致同意公司以低于本次增资的价格引入其他投资方,原股东一致同意,投资方自动享有公司与后续引入投资方签署的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的最优条款,具体调整方案届时再商议(减资、资本公积定向转增)5、经营指标承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创始人对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的经营指标向投资方作出如下承诺,(1)销售收入指标创始人承诺,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分别不低于人民币【】万元、【】万元、【】万元,指标的【】%作为缓冲带,指标低于【】%则触及对赌条款,指标超过【】%应有相应奖励如公司当年度销售收入指标未完成,创始人应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投资方给予股权补偿,补偿股权比例=(1-当年度实际销售收入/当年度销售收入指标)×投资方届时持有的股权比例如公司当年度销售收入指标达到奖励标准,投资方应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创始人给予现金奖励,奖励金额=(当年度实际销售收入-当年度销售收入指标)×奖励比例(如2%)(2)【】中心建设指标创始人承诺,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分别完成不少于【】家、【】家【】中心的建设,指标的【】%作为缓冲带,指标低于【】%则触及对赌条款,指标超过【】%应有相应奖励。如公司未达到建设指标,创始人应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投资方给予股权补偿,补偿股权比例=(1-当年度实际成立【】中心个数/当年度【】中心建设指标)×投资方届时持有的股权比例如公司当年【】中心建设指标达到奖励标准,投资方应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创始人给予现金奖励,奖励金额=(当年度实际成立【】中心个数-当年度【】中心建设指标)×每家奖励金额(如每家5万元)(3)如公司同时未达到销售收入指标和【】中心建设指标,则创始人承诺按照上述两种补偿股权比例较高者向投资方进行补偿;如公司同时达到销售收入奖励指标和【】中心建设奖励指标,则投资方承诺按照上述两种奖励金额较高者向创始人进行奖励(4)上述股权补偿逐年实施,公司应在收到投资方关于公司未满足经营指标承诺而要求股权补偿的书面通知后30个自然日内将上述补偿股权比例按照1元转让给投资方,公司、创始人及原股东有义务配合投资方签署相关股权补偿协议、修改章程、股权转让协议及决议等文件,并履行审批及工商变更登记的手续。(5)如公司没有完成指标任务,与指标任务相差较大,创始人每年最大补偿股权比例为3%。6、回购权(1)如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当年经审计的、主营业务销售收入低于本条第5款约定的当年销售收入指标的50%,或2015年度、2016年度公司经审计净利润为负,投资方有权要求创始人或公司按照下列价格回购投资方所持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回购价格的计算公式为,回购价格=投资方的投资金额+投资方的投资金额×10%×投资方持有公司股权天数/365-投资方持有公司股权期间取得的现金红利(2)如公司、创始人或管理层发生违背承诺,严重违约的情况,投资方有权要求创始人按照本款规定的价格和条件履行回购义务,回购价格的计算公式为,回购价格=投资方的投资金额+投资方的投资金额×10%×投资方持有公司股权天数/365-投资方持有公司股权期间取得的现金红利(3)自本次投资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如投资方委派董事支持公司上市且公司符合上市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否决公司上市计划,则投资方有权要求创始人按照本款规定的价格和条件履行回购义务,回购价格的计算公式为,回购价格=投资方的投资金额+投资方的投资金额×15%×投资方持有公司股权天数/365-投资方持有公司股权期间取得的现金红利(4)自投资方书面要求创始人回购股权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公司可协调第三方按照上述回购条件及价格受让投资方持有的公司股权,视同创始人已履行回购义务;(5)自投资方书面要求创始人回购股权之日起45个自然日内,创始人应支付投资方全部回购价款,投资方收到全部回购价款后15个自然日内应配合公司、原股东办理股权转让手续;(6)公司及创始人无权强制回购投资方本次投资后所持有的公司股权。7、领售权在满足本条第6款约定的回购条件的情况下,如创始人或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回购义务、支付股权回购价款,或未能促使第三方按照回购条件及价格受让投资方持有的公司股权,则投资方有权通过兼并、重组、资产转让、股权转让或其他方式发起向其他第三方(以下简称收购方)出售公司部分股权或全部股权,对此创始人承诺如下,(1)对投资方发起的出售公司股权的提案不行使否决权;(2)根据投资方或收购方的要求,签署、递送所有与公司出售股权有关的文件并积极采取支持行动;(3)如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公司出售,同意按照与投资方相同的条件向收购方转让其所持有公司的全部股权。8、知情权公司及创始人承诺按照下列要求向投资方及投资方委派的董事及时提供公司准确、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并接受投资方委派人员对公司财务资料进行查阅,(1)根据投资方的要求,每月20日前提供上月的财务报表和业务报告;(2)根据投资方的要求,每季度/每半年结束后30个自然日内提供经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签署确认的未经审计的季度/半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3)根据投资方的要求,在每季度/每半年结束后45个自然日内提供经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签署确认的重要联营公司和子公司未经审计的季度/半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4)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自然日内提供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供公司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且经股东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5)每一会计年度开始前30个自然日内提供公司新一年度收入和资本预算计划;(6)公司应当提供下列信息,①投资方希望知道且与投资方利益相关的;②为投资方自身审计目的而需要的;③为完成或符合有权的政府机关的要求,投资方要求公司提供的其他一切有关公司运营及财务方面的信息;以及④公司收到任何关于全部或部分收购公司、公司的任何资产或任何下属企业的正式报价及意向信息等。本款项下的信息应于投资方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供;(7)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结束后10个自然日内提供相关会议纪要(投资方需要的前提下);以及(8)创始人及公司承诺按照要求向投资方及时提供公司的相关资料。投资方可能要求该等信息以特定格式汇报,如果该等信息不为公司所能即时提供或者无法以要求汇报格式提交,公司应当尽其所能按照投资方的要求取得、整理、编辑此信息。9、重大事项决定权本次增资完成后,对于公司(包括子公司及实质性子公司)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得到投资方及股东一致通过方可实施,(1)通过、修改公司章程;(2)成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授权代表董事会行使质权;(3)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4)员工期权计划的设立和实施,包括授予数量、授予对象、行使价格、行使期限等;(5)公司年度分红计划;(6)公司的破产、清算、合并、分立、重组。10、董事会决策权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包括子公司及实质性子公司)下列事项需经包括投资方委派董事在内的半数以上董事通过方可实施,(1)批准、修改公司的年度计划和预算;(2)处置公司的重要资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对公司业务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资产;(3)在年度预算之外的、一次性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投资(包括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合资、合作等;(4)任何关联交易(关联董事不参与表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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