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作业指导书----施工起重机械(2008年第二版)本作业指导书指的施工起重机械主要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物料提升机等施工机械。(《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条文说明第6.4节)1塔式起重机1.1资质、资格审查审核建筑起重机械拆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第二十二条(二)):1.1.1塔式起重机的拆装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安装和拆卸业务(注意承包工程范围应符合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第十四条)1.1.2起重机械的安装、顶升、附着,必须由同一家拆装单位完成。(京建施〔2008〕368号)第十四条)21.1.3劳务分包企业不得租赁起重机械用于工程建设。((京建施〔2007〕1332号)第四条、京建施〔2008〕368号第十三条)1.1.4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第三条、第四条;京建施〔2008〕368号第三十五条)1.2方案审查1.2.1项目监理部对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建设部令166号)第二十二条(三);京建施〔2008〕368号第三十七条(三))1.2.2核查拆装单位是否编制了专项拆装方案,并由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1/382-2006中第6.4.1条;(建设部令166号)第十二条;京建施〔2008〕368号第十六条(一)]因场地环境影响塔式起重机易装难拆的现场,安装拆除方案必须同时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DBJ01-83-2003)的1.10.6要求)1.2.3群塔作业方案:如施工现场使用2台及2台以上的塔式起重机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负责组织编写《群塔作业方案》。(DB11/383-2006第7.8.3条)3总承包单位应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布置塔式起重机的位置,确保各相邻塔式起重机之间的安全距离,并绘制平面布置图。《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第》7.8.3条)群塔作业方案中,应保证处于低位的塔式起重机臂架端部与相邻塔式起重机塔身之间至少有2m的距离,配备固定的信号指挥和相对固定的挂钩人员.(《建设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消防标准》DBJ01-83-2003中第1.10.9条)1.2.4审核拆装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制定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京建施〔2008〕593号)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1/382-2006)中第4.2.1(5)条]1.2.5不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京建施〔2008〕368号)第三十一条]1.3塔式起重机进场安装、拆除报审验收程序1.3.1塔式起重机安装前,项目监理部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京建施〔2008〕368号)文件附件2用表,表AQ-B2-2已经作废)及所附资料进行程序性核查,并核对原件,合格后在《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上签字、盖章:(《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7.2.1;京建施〔2008〕368号第十六条(五);京建施〔2008〕593号第五条)所附资料包括:(1)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4(2)专项安装方案及群塔作业施工方案、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产权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建委或建设局颁发的“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编号”;(4)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信号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等特殊工种操作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表AQ-C1-20);(5)安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装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6)辅助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证明和起重性能表等文件资料。[说明:对于不需要现场安装的起重机械,应当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不能提供有效检验报告的起重机械,严禁在施工现场使用。(依据京建施[2008]368号第二十九条)]1.3.2拆装单位上报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经工程所属区县建委网上确认后,拆装单位将从网上打印《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确认单》报项目监理部,方可进行安装作业,项目监理部留存《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确认单》。(京建施〔2008〕593号第六条及附件3)1.3.3塔式起重机安装完成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安全监理人员对下列验收程序进行核查,并在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验收核查表》(表AQ-B2-3)和《北京市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7.2.1及附表2;京建施[2008]368号附件3)1.3.3.1核查《北京市塔式起重机拆装统一检查验收表格》(表AQ-C8-1)验收内容完整性及各方签字手续。51.3.3.2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前,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起重机械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京建施〔2008〕368号)第二十一条)1.3.4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办理使用登记,填报《北京市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审查合格后,区县建委应当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颁发使用登记标志。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项目监理部注意核查每个塔式起重机的统一编号与《北京市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中统一编号是否相符,并留存《北京市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京建施〔2008〕368号)第二十三条及附件3)1.3.5塔式起重机拆卸前,项目监理部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京建施〔2008〕368号)文件附件2用表,表AQ-B2-2已经作废)及所附资料进行程序性核查,并核对原件,合格后在《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上签字、盖章:(《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7.2.1;京建施〔2008〕368号第十六条(五);京建施〔2008〕593号第五条)所附资料包括:(1)拆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2)专项拆装方案、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3)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信号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等特殊工种操作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表AQ-C1-20);(4)拆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拆卸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5)辅助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证明和起重性能表等文件资料。[说明:对于不需要现场安装的起重机械,应当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不能提供有效检验报告的起重机械,严禁在施工现场使用。(依据京建施[2008]368号第二十九条)]1.3.6拆装单位上报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经工程所属区县建委网上确认后,拆装单位将从网上打印《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确认单》报项目监理部,方可进行拆除作业,项目监理部留存《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确认单》。(京建施〔2008〕593号第六条及附件3)1.4塔式起重机拆装、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理的重点工作1.4.1根据《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确认单》,核查塔式起重机的统一编号及拆装单位资质。(京建施〔2008〕593号第七条)1.4.2根据《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确认单》,核查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信号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等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及其操作资格证书与所报人员是否相符。(《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第二十二条;京建施〔2008〕593号第七条)1.4.3拆装作业时,拆装单位应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拆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7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京建施〔2008〕368号第十八条、十九条)1.4.4监督拆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第二十二条;京建施〔2008〕368号第三十七条(四))1.4.5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附着的,拆装单位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有关要求组织验收,填写《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2006)的“塔式起重机顶升检验记录(表AQ-C8-1-6)”和“塔式起重机附着锚固检验记录(表AQ-C8-1-7)”,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禁止擅自在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京建施〔2008〕368号第二十五条)1.4.6检查安全限位和保险等安全装置的检测机构或生产厂家校验合格证明。(京建施[2008]368号第三十条)1.4.7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平衡臂不得在建筑物上方回转,起重机械吊运物料时,吊物不得超出施工现场。(京建施〔2008〕368号第二十七条)1.4.8起重机械如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发生设备事故或者停止使用半年以上再次使用前,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重新组织验收,验收前应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京建施〔2008〕368号)第二十八条)1.4.9在露天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雨雪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JGJ33-2001第4.1.7条)81.4.10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JGJ33-2001第4.1.10条)1.4.11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JGJ33-2001第4.1.12条)1.4.12起重机的混凝土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JGJ33-2001第4.4.2条)(1)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35;(2)基础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1/1000;1.4.13起重机的轨道基础或混凝土基础应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JGJ33-2001第4.4.3条)1.4.14起重机的轨道基础两旁、混凝土基础周围应修筑边坡和排水设施,并应与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JGJ33-2001第4.4.4条)1.4.15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JGJ33-2001第4.4.47条)1.4.16起重机附着的建筑物,其锚固点的受力强度应满足起重机的设计要求。附着杆系的布置方式、相互间距和附着距离等,应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执行。(JGJ33-2001第4.4.19条)1.4.17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京建施〔2008〕368号)第三十七条(六))92施工升降机2.1资质、资格审查审核建筑起重机械拆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第二十二条(二)):2.1.1施工升降机的拆装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安装和拆卸业务(注意承包工程范围应符合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第十四条)2.1.2起重机械的安装、顶升、附着,必须由同一家拆装单位完成。(京建施〔2008〕368号)第十四条)2.1.3劳务分包企业不得租赁起重机械用于工程建设。((京建施〔2007〕1332号)第四条、京建施〔2008〕368号第十三条)2.1.4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