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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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壶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单位性质:法定行政机关行政权力共计:356项。其中,行政许可8项;行政强制2项;行政处罚346项。序号行政权力名称权力类别实施依据备注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包括:1、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许可;2、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许可(包含有储存设施的);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初审行政许可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职业健康“三同时”审批(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尾矿库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1、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露天采石)2、建设项行政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公布)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国家下放和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除外)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非煤矿,不含医疗机构放射;国家下放和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除外)4、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5、不进行采矿作业,只从事选矿作业企业的四等、五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6、小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7、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陆上石油天然气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第一类)和备案(第二类、第三类)行政许可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5号)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包括: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行政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公布)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5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审查行政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公布)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6非煤矿山以及尾矿库安全许可包括:1、小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及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不进行采矿作业;2、只从事选矿作业企业的四等、五等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行政许可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7除中央企业及其分公司和省属企业外的使用有行政许可《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毒物品作业场职业卫生安全许可8权限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行政许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9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六十二条10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六十二条1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八十九条1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条生产条件的处罚13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条1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一条1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二条16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四条1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四条18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四条19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四条20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四条21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四条2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四条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23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五条2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五条25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五条26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五条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27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六条28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六条29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六条30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六条31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六条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32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六条33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七条34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八条35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八条36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八条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37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八条38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九条39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一百条40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一百条4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一百零一条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4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一百零二条43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一百零二条44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一百零三条45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一百零五条4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一百零六条4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一百零六条48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一百零八条49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一百零九条50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行政处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51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行政处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52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行政处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53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行政处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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