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食品安全体系简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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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食品安全体系简介美国食品安全体系简介美国的食品安全体系以强有力的,灵活的,以科学为基础的法律和食品产业有义务生产安全食品的法律责任为基础。是由联邦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的部门,在地方政府相应部门参与下,构成的一套综合的和有效的体系。多年来法令的贯彻以及食品安全系统的运作赢得了公众对美国的食品安全非常高的信心。负责保护消费者的主要联邦管理机构包括健康和人类服务部(DHHS)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美国农业部(USDA)食物安全检查服务中心(FSIS)和动植物检验检疫服务中心(APHIS),以及美国环境保护署(EPA)。财政部的海关署协助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执行对进口货物的检查及临时查扣。多数政府机构负有食物安全的使命,包括于它们的研究,教育,预防,监测,标准制定,及/或应急事件反应行动中,这些部门包括健康和人类服务部的疾病控制中心(CDC)以及国家卫生研究院(NIH),美国农业部的农业研究服务部(ARS),国家研究,培训,拓展合作服务部(CSREES),农业市场服务部(AMS),经济研究服务部(ERS),粮食检查,包装和畜栏管理局(GIPSA),和美国法典办公室,以及商业部的国家海洋渔业服务部(NMFS)。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承担保护消费者避免受到不纯,不安全,以及虚假标识食品危害的责任,但不包括食品安全检查服务中心负责管理的范畴。食品安全检查服务中心负责保证肉类,及禽类河蛋类产品的安全卫生,有益健康以及标识的准确性。美国环境保护署的职责包括保护公共健康和环境不受到农药的危害以及发展治理害虫的更安全方法。在美国,食品或饲料中如果含有未经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批准的食品添加剂或药物残留量超标;或者含有美国环保署不允许的农药残留物或是农药残留物超过了规定的允许量,那么该食品或饲料是不会被允许合法上市销售的。动植物检验检疫服务部在美国食品管理网络中扮演的主要任务是保护动植物免受虫害和疾病的侵蚀。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动植物检验检疫服务部,食品安全检查服务部,和美国环境保护总署依照现行的食品安全和环境法律对通过生物技术开发的植物,动物,和食品进行管理对美出口化妆品须知在美国,管理化妆品的法律依据主要是《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DCA)、《良好包装和标签法》(FPLA)和其它适用法规。FDCA第801节授权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检验通过美国海关进入美国境内的化妆品。检验既可在入境之前,也可在抵达进口商和中间商之后进行。进口商/中间商把向美国海关报关文件副本,连同每次报关物品的发票提交给FDA。美国海关和FDA对报关归档分类以鉴别需FDA执行法律法规的程序。接到报关文件后,对进口产品的初检是记录复核。通过对化妆品进行记录复核,将做出下列三项之一的决定:本批放行;本批自动扣押;通过码头检验或取样以进行检验。对于化妆品,码头检验基本上包括对于强制性标签要求的标签检验,以确定化妆品的标签上是否带有或列出下列内容:配料标签禁用配料英语标签不准许使用的色素法规要求的警示性说明产品需用符合21CFR700.25节要求的抗干扰的包装。其它强制性标签信息(如制造商工厂的名称和地址,包装商或经销商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品名,内容物净含量的公布等)进行进口检验的检验员可对全部入境产品、多重批次或单一系列产品进行码头检验或抽取样品。取样一般包括对产品的物理采集或文件汇总,用于FDA地区实验室的随后检验。无论何时FDA抽取了样品总会向货主或承销商提供一份取样通知单。检验可包括色素分析,污物分析,微生物分析或化学污染分析。检验也可是复查标签或标签制作,以确定是否符合法规对化妆品的标签制作的要求或是否带有疗效或药物声明。进口程序如下:在货物抵达入境口岸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进口商或机构向美国海关总署填报入境文件。当FDA接到入境通报后,审核进口商的报关单位以确定是否应进行物理检验(码头检验,抽样检验)。如果决定不抽取样品,FDA分别向美国海关和案及进口商发送(可续行通知)。此时,本批货物在FDA处予以放行。注意“可不经检验续行”并不意味着产品符合要求。它只意味着在产品入境时FDA不予检验。如果日后发现产品违反法律和法规,将视违法的性质启动相应的法律措施(如没收等)。如果决定取样,FDA分别向美国海关和案及进口商发送“取样通知书”该批货物必须保持原样以待进一步通知,FDA将从该批货物中抽取样品。采集样品的决定基于:产品的性质;FDA重点关注的问题;产品的以往历史。FDA取得一物理样品并将它送到FDA地区实验室进行分析如果FDA发现样品符合要求,则分别向美国海关和进口商发送一份“放行通知书”。如果FDA断定,样品“有违反FDCA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表现”,则分别向美国海关和案及进口商发送“扣押和听证通知书”。通知书详细说明违法和性质并给案及进口商10个工作日以提供该批货物可获准许的证据。已扣押的进口货必须在FDA或美国海关的监督下修整,回输或销毁听证会是进口商为进口物品进行辩护或提供证据能够使货物经过修整后适合于入境的唯一机会。如果案及承销商、货主、进口商或一指定代表不答复通知书,FDA向美国海关和案及进口商发送“拒入通知书”。而后问题所及的产品回输或销毁。如果案及承销商、货主、进口商或一指定代表答复了“扣押和听证通知书”,当进口商提供证据表明产品“符合要求”或提交修整产品的申请书时,FDA就已扣押的产品举行听证会。如果商号提供了产品符合要求的证据,FDA将采集后续样品。待分析后决定,产品或是被放行或是被拒绝入境。FDA审核进口商拟议的修整程序,视情况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一旦批准,FDA将进行后续检验/样品采集以确定其合格性。如果样品合格,向美国海关和进口商发送“放行通知书”。发果样品不合格,出具“拒入通知书”。FDCA的第8(C)节要求申请人支付全部费用,除更新标签或其它使扣押商品符合申请书(FDA-766表格)条款中有关措施的费用外,还包括FDA官员或雇员的差旅、日用和工资。通过提交FDA-766表格,申请人同意按现行法规支付全部监管费用。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对食品标签成份表的规定1、什么是成份表?食品标签上的成份表是指各种成份按主次顺序而排列的列表。如配料:斑豆、水、盐2、成份表按主次顺序排列的含义是什么?是指各成份按照使用量由多到少的顺序排列,也就是用量最多的排在第一位,用量最少的排在最后。3、成份表标于标签何处?成份表标在标有生产商、包装商及代理商名字和地址的一面,可以是信息面,或主展示面。它可以在营养标签和生产商、包装商及代理商名字和地址之前或之后标出。4、成份表上使用什么样的字体?字的高度应至少为1/16英寸(以字母o为准),字体应显著、易辨。有关详细规定参见本册第一章。5、必须将水视为一种成份吗?食品中添加了水,则水就应视为一种成份,并按用量的多少排列在成份表上。6、必须使用各成份的俗名或普通用名吗?通常情况下使用其俗名或普通用名,有特殊规定时除外。例如,我们通常用糖,而不用蔗糖。7、是否有必要标注微量成份?这取决于该种成份是否用量很大、并对成品起决定作用。若此成份是非主要成份、对成品也无任何影响,就不必在标签上说明;若此成份虽是非主要成份,但它是另一种成份的构成部分,则应标明。如亚硫酸盐含量少于10ppm时,被列为非主要成份。8、哪些食品可标出笼统的脂肪和油的成份?只有在食品中添加了相对少量的脂肪和油(且该食品为非主要配料),并且生产商不能断定他使用的是何种具体的脂肪和油。如:成份:…植物油(包含以下一种或几种:玉米油、豆油、红花油)…9、成份表何时应列出化学防腐剂?当食品中添加了已经批准使用的化学防腐剂,则成份表上必须注明防腐剂的俗名和普通用名及功能,应使用诸如防腐剂、延缓腐败、腐败抑制剂、有助于保持风味、保持色泽等词语。例如成份:干燥香蕉、糖、盐和护色剂抗坏血酸10、成份表上如何标明香料、自然调味剂和人工调味剂?可以在成份表上列明香料、调味剂、自然调味剂、人工调味剂各类,也可用其特定的俗名或普通用名。如成份:苹果片、水、甘蔗糖浆、玉米糖浆、改良玉米淀粉、香料、盐、自然调味剂、人工调味剂。11、如何标明既是香料、又是色素的成份?辣椒粉、姜黄、藏红花等既是香料也是色素,必须在标明香料的同时注明色素,可使用香料及色素或实际名称,如辣椒粉。12、如何标明植物粉?在成份表上必须标明各植物粉的俗名或普通用名,如芹菜粉13、如何标明人工合成色素?取决于此人工合成色素是否是需经审批品种:需经审批色素:列出特定或简缩名,?quot;食品、药品、化妆品用40号红、40号红不需经审批色素:列出人工合成色素或使用其俗名及普通用名,如:焦糖色、甜菜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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