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卫生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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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卫生知识讲座目录1.概述1.1职业卫生工作方针与工作内容1.2职业性有害因素与职业病1.3钢铁企业主要职业卫生问题1.4职业病发病规律和临床表现特点1.5职业病诊断原则1.6职业病治疗特点1.7职业病预防1.8职业病管理1.9职业禁忌证1.10职业病及职业性外伤致残程度鉴定1.11女工职业卫生2.职业中毒2.1职业中毒2.2职业中毒的解毒疗法2.3急性化学中毒事故的现场急救2.4锰及其化合物中毒2.5钒及其化合物中毒2.6铁及其化合物中毒2.7钛及其化合物中毒2.8砷及其固体化合物中毒2.9二氧化硫中毒2.10煤气中毒2.11苯中毒2.12中毒性神经损害2.13中毒性呼吸窘迫综合征3.生产性粉尘3.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作用3.2粉尘与尘肺3.3矽肺患者容易合并的其他疾病3.4预防尘肺的主要措施4.物理性有害因素危害4.1高温作业4.2高温对人体的影响4.3中暑与急救4.4高温工人饮水注意事项4.5电离辐射作业4.6电离辐射对人体健康的影响4.7高频电磁场对人体健康的影响4.8生产性噪声的危害与预防4.9振动病及其预防4.10如何保护听力5.职业性皮肤病5.1常见的职业性皮肤病5.2职业性皮肤黑变病6.职业性眼病6.1化学性眼灼伤6.2电光性眼炎7.职业性肿瘤7.1职业性三致作用7.2职业性肿瘤的特点与预防1.概述1.1职业卫生工作方针与工作内容职业卫生,是指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和增进劳动者健康,提高工作生命质量,依法采取的一切卫生技术或者管理措施。它的首要任务是识别、评价和控制不良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健康。职业卫生伴随劳动、生产过程而存在,企业规模愈大,工艺愈复杂,使用的原材料愈多,职业卫生工作也就愈显重要。现阶段,我国工业经济门类较为完备,生产规模日益状大,职业卫生工作已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职业卫生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在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应享有的卫生防护权利。行将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更是对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问题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目前,国家职业卫生工作遵循“为人民健康服务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两为”方针,在业务管理上实行“预防为主,分类管理、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基本工作有三个层面,即:①职业性有害因素监测评价;②接触有害因素作业工人健康监护;③职业病患者诊断和治疗。1.2职业有害因素与职业病在生产环境和劳动过程中,存在的多种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因素,如有毒化学物质、生产性粉尘、有害物理因素或生物因素等,统称为职业性有害因素。在一定条件下,职业性有害因素直接作用于人体,损害健康,所引起的疾病,被称为职业病。职业性有害因素种类较多,所引起的疾病各不相同,因而职业病并不仅限某一种疾病,而是许多疾病的总称。按照国际惯例,凡是经国家政府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法定职业病患者依法享有特定的补偿待遇。法定职业病划定范围的大小,世界各国并不完全一致。各个国家主要依据本国经济条件、技术水平和对职业病的认识来确定。我国1987年修订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规定,现行法定职业病名单分9类102种,其中,职业中毒51种,尘肺12种,职业性物理因素疾病9种,职业性传染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7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疾病2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他职业病7种。法定职业病的诊断权由国家认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行使。1.3钢铁企业中主要职业卫生问题现代化的钢铁联合企业,从原料到成品生产过程极为复杂,其中矿石开采破碎、矿石粉的选矿烧结、高炉炼铁、炼钢和轧钢等工序是主体部分,均存在有毒有害因素,职业卫生主要问题如下。高温和辐射热:烧结过程中产生的高温和辐射热,夏季可使气温达40℃以上。炼铁高炉、炼钢转炉无论在冶炼时段还是出铁水、钢水过程,都要产生高温和强辐射热,作业场所温度可达40℃以上。热轧工艺、耐火材料生产,炼焦过程也都有强大的热源存在。高温、辐射热的主要危害,是引起职工中暑和烧伤。认真开展防暑降温、预防中暑和烧伤是首要任务。有害气体和有害物质:矿石开采、破碎、烧结和高炉炉料等作业环节有大量生产性粉尘逸出,烧结机尾部水冷、高炉炉顶操作,炼焦作业会遇到一氧化碳问题。因此,认真开展防尘、防毒工作,预防尘肺和一氧化碳中毒十分重要。此外,耐火材料生产过程中形成的高含量游离二氧化硅粉尘,炼焦过程中产生的大量苯、甲苯、焦油、沥青均为毒害较大物质,应该注意防护。1.4职业病发病规律与临床表现特点1.职业病由生产中的各种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故病因明确。2.危害因素通过各种方式接触,作用于人体到达目标器官(靶器官),在一定剂量(强度)范围,产生不同程度的危害。其严重程度呈剂量(强度)━效应关3.不同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各不相同,因此职业病的临床表现十分复杂,可涉及全身各主要器官和系统。4.个体差异与职业病的发病及严重程度有一定关系,即在相同作业环境中,有的人发病,有的人不发病,有的人受害较重、有的人受害较轻。5.职业危害因素还是工作有关疾病的病因之一,如腰背痛、腕管综合征,颈肩腕综合征、但不是这类病的唯一病因。1.5职业病诊断原则职业病诊断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是一项严肃的工作,须由各级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专门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一般采取(诊断小组)集体讨论、诊断的方式。诊断的核心问题是明确职业危害因素与所患疾病是否有确切因果关系,需要收集和分析下述资料。1.病因资料:确定患者受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程度,包括职业史,现场劳动卫生调查资料,作业场所有害物质强度(浓度)数据,患者体内特异性生物标志物数据,以及其他特异测试数据。2.临床资料:鉴定患者受职业性有害因素损害的后果及其病情程度。应当收集的资料有:疾病史,临床症状和体征,常规、生化检查及其他辅助检查,活体组织检查等资料。3.综合分析:综合分析以上二方面资料,确定:①职业危害因素的危害作用与临床表现是否相符;②剂量(强度)与疾病严重程度是否一致;③接触时间、方式是否符合职业病发病规律。一般来说,经过这些步骤即能作出诊断。对一时不能确诊的可疑职业病,须随访观察,定期复查。1.6职业病治疗特点职业病是一种病因明确、诊断清楚的疾病,在治疗上有如下特点。1.职业病病因明确,为及早去除病因,并予以病因治疗提供了依据,使能从根本上治疗疾病。2.职业病早期的病理生理变化往往是可逆的,故早期治疗效果好,费用少。3.以整体观指导治疗。职业病治疗应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式,须用整体观原则,选择最优化的治疗方案,使治疗有坚实的基础,以提高整体抗病水平,取得良好的疗效。4.贯彻个体化治疗原则。即根据患者的个体差异,修订常规治疗方案,并根据病情变化及疗效适时调整。5.重视对症,支持治疗。目前很多职业病尚缺乏特异性病因治疗,对症、支持治疗往往是唯一的选择。6.预见性治疗。职业病病情演变规律性较强,在治疗过程中,可根据患者现时情况评价和预见可能的变化,并针对即将发生的病变,包括并发症和后遗症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发生或者减轻其严重程度。1.7职业病预防原则与基本措施职业病的预防遵循三级预防原则,即:①一级预防,从根本上着手,使劳动者尽可能不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或控制作业场所有害因素水平在卫生标准允许限度内。②二级预防,对作业工人实施健康监护、早期发现职业损害,及时处理、有效治疗、防止病情进一步发展。③三级预防,对乙患职业病的患者积极治疗,促进健康。三级预防的关系是:突出一级预防,加强二级预防,做好三级预防。落实三级预防的基本措施有:①实施劳动卫生监督,包括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以及事故性处理。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是其重要的内容;②降低有害因素浓(强)度。常见的卫生技术措施有从工艺上改进、防止有害因素逸散,推广运用低毒,无毒的材料或技术,配置个人防护用品、通风防尘等;③职业性健康筛检。已成为常规的措施有就业职业性体检,定期职业性体检和离退休职业性定检。1.8职业病的管理职业病管理已由传统式的行政管理、经验管理转向依法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管理主体,它依据有关职业卫生法规的授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劳动卫生法规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职业卫生法规、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1.现有的法规。目前在用的职业卫生法规均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主要有三类,即:①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法规,有防尘防毒,尘肺病防治,女工劳动保护条例,决定或规定等;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联合颁布的规章。如劳动卫生标准,职业病诊断标准、健康监护规定、职业病管理办法等;③省级政府或省人大颁布的法规或规章。如《四川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等。2.职业病报告管理。有卫生监督统计报告、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紧急报告等制度3.职业病范围及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办法。有职业病范围规定,统计报告管理体系,职业病患者待遇规定等项。1.9职业禁忌证劳动者原有的疾病或潜在的病症,容易因接触职业性因素而加重,或发生职业病或“工作相关疾病”,因而不宜从事某种作业,这些机体异常功能状态或疾病称为职业禁忌证。如神经精神疾病患者不宜从事锰作业,患有慢性呼吸系统疾病者不能从事钒作业。职工在参加工作(上岗)前应进行健康检查,以确定有无该工种的职业禁忌症,是否适合该工种工作。在工作岗位变动或长期病假复工前,也应进行健康筛检。从事某项工作后,每隔一定时间进行体检,与上岗前体检资料作比较,藉以评价有无职业危害的损伤。对有职业禁忌证的职工,应按规定不得上岗工作。对在岗职工,一旦发现职业禁忌证,应及时调离,改作其他工作。对已经治愈的职业禁忌证职工,则可从事原工作。1.10职业病及职业性外伤致残程度鉴定为配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的保险与赔偿法规实施,我国于1996年颁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J16180-1996),用以规范有关授权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伤或患职业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的判定。根据“标准”规定,申办致残程度鉴定须服从2个规定,一是须先获得工伤、职业病证明。工伤者须由当地劳动部门出具证明,职业病必须由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证明。二是致残程度鉴定权由有关授权机构行使,即由授权机构作出的判定结论才有效。致残程度主要依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并还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进行综合判定分级。残情划分为十级,残情程度依级别值由小到大递减,1级最重,10级最轻。1.11女工职业卫生保护女工健康是我国一贯的政策。由于妇女的生理特点,某些生产性有害因素对妇女健康具有较大的或特殊的影响,故应特别重视女工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妇女不宜从事持续负重20-25Kg以上的重体力劳动,不宜从事高温或低温环境作业、不会引起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长期强制体位的作业以及有发生意外事故的高度危险的作业要加强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女工在月经期不应从事高空、装御、搬运及接触冷水的作业。怀孕女工应暂时调离以下作业岗位:毒物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高温及高温作业岗位、全身性振动的作业岗位。怀孕女工不应延长工作时间和参加夜班作业。在围产期,应尽可能做到产前休息14天,产假满恢复工作时,先安排一定时间的过渡性工作,使女工逐渐适应。在哺乳期要保证国家规定的哺乳时间,并应尽可能暂时脱离接触有毒物质的作业。工厂哺乳室应必须有卫生设备,使女工在哺乳前能换下工作服并将手洗净。2.职业中毒2.1职业中毒一种物质,凡少量进入人体后,能与机体组织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作用,并能引起机体暂时的或永久的病理状态,就称为毒物。在工业生产中所接触的毒物,通常指化学物质,统称为工业毒物或生产性毒物。在职业活动中,由毒物引起的全身性疾病即为职业中毒。工业毒物往往是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能是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副产品或原料等。例如在炼焦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焦油和沥青、逸散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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