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看魏德友心得体会范文【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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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观看魏德友心得体会范文【精选5篇】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下面是网友帮大家分享的“观看魏德友心得体会范文【精选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观看魏德友心得体会【第一篇】原本那个周末李夏是要回去和妻儿团聚,答应给女儿买的电话手表还没兑现;许冬仙今年地里的花生没少收,趁着天好多晒了几日。原本过一阵子,李夏就会给她去个电话,问问这季的收成;荆州乡满山的核桃林已经挂果,再过些时日,乡亲们就该起早去打核桃了。按照传统,虽然来乡里才大半年时间,原本李夏差不多该要开始张罗护收队的事儿了……李夏要做的事情,原本还有很多,可在经历了8月10日那场洪灾之后,这些都成了无法完成的事了。李夏,黄山市屯溪区人,生前是绩溪县荆州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20xx年8月10日,在抗击台风“利奇马”转移群众途中,突遇山体塌方,因公殉职。笃定前行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就是自己的方向今年8月10日,受9号强台风“利奇马”影响,宣城市2/22绩溪县东北部普降大到暴雨,尤其是距离绩溪县城70多公里的荆州乡,3小时降雨量达96.5毫米,多处出现山体塌方、道路中断。救灾抢险,就是和台风抢时间,与暴雨拼速度。当天15时30分左右,得知荆州乡下胡家村的乡敬老院发生险情后,李夏与荆州乡人大主席王全胜、下胡家村支书胡向明一同赶赴敬老院,转移、安抚老人。并对涉险滞留在家的群众予以劝离。就在这时,“下胡家村口可能有发生塌方的危险!”的消息传来,李夏三人又立刻赶往村口查看灾情。走到下胡家村口,一棵山核桃树带着砂石从山坡上滑下,将路旁电线压倒在道路上。“下胡家村土地庙这里塌方,树倒下来把路拦了,电线疑似被打断……”看到现场情况,李夏拍下了照片,随即把险情发到“荆州乡党政领导干部微信群”,提醒大家注意安全。照片里,滑落的土块、碎石,混合着折断的树干散落在道路两旁,现场一片狼藉。这是李夏拍下的最后一张画面,亦是李夏发出的最后一个信息。16时35分左右,接连三股泥石流夹杂着滚石、土方直接冲向石门亭河,李夏被卷走。事发后,很多同事一直关注着李夏的消息,大家的心也都紧紧地揪着。胡向明说,当时救援十分困难,雨还在不停下着,随时都会有二次塌方的可能。3/22即便再艰难,救援也一直在紧张地进行,等待的时间是煎熬的,李夏的同事、朋友、村民仍抱有希望。然而,经过13个半小时的搜救,8月11日早上6时,噩耗还是传来了。“找到时,已经没有了生命迹象。”说到这里,王全胜哽咽道,任凭众人如何呼唤,李夏都没有回应,任由雨水在冰冷的脸上拍打,再也唤不醒并肩共事的兄弟。一轮台风、一场强降雨、一次山体塌方,李夏用因公殉职为自己年仅33岁的人生画上了句号。“一路上,他还不断和我边走边说,商讨着救灾情况,特别叮嘱要留意被困群众的转移,并安抚好大家情绪。”胡向明说,“谁也没有料到,就在村口,那么危险的情况下,他想着的仍是受灾的村民……”青春选择放弃回城机会一头扎根农村1986年出生的李夏,平时话不多,但为人谦和。同事们对他的印象是:低调,爱学习,又吃苦耐劳。他身上总是散发着一种热情阳光的感染力。20xx年9月,通过公务员招考,李夏考到绩溪县长安镇。在长安镇的7年零3个月时间里,与他相处时间最长、接触最多的长安镇党委副书记汪来根,是看着李夏一步步从科员成长为镇纪委副书记。长安镇是绩溪县人口最多的一个乡镇,过去路不好走,驱车到县城至少花上50分钟。“李夏每次回屯溪家中,首先要从长安镇到县城,然后再4/22搭乘农班车或者火车,一趟下来,时间配得好3个小时,配得不好就是半天。”汪来根说,李夏在长安镇的2600多个日夜,几乎很少回去,即便有和家人团聚的日子,也是周六回,周日就赶来长安上班。由于路途遥远,李夏常常是半个月才回去一趟,平时吃住都在镇里,这也为他给群众办事提供了更多的时间。熟悉李夏的人都知道,每次回家,两个随身携带的包是李夏的“标配”,一个里头装衣服,另一个装材料和笔记本。20xx年12月底,李夏响应组织的号召,到荆州乡担任纪委书记。汪来根回忆称,在此之前,绩溪县应急办等多个县直部门都想选调他回城里上班,对于乡镇干部来说,这本是进城的好机会,但都被他一一谢绝了。有同事问过他,为什么要放弃回县城的机会,偏偏去到最偏远的荆州乡?他回答:“我喜欢跟农民打交道,在这儿待着觉得踏实。”李夏为什么坚持要做那个“愿意去的人”?汪来根在李夏调离长安镇的前一天晚上,有一段对话给出了答案。汪来根问:“你去过荆州乡没有?有多远你知道吗?”李夏说:“我都想好了,身为乡镇干部,不管是在长安镇还是去荆州乡,事总归有人干。”从李夏的回答中,汪来根听得出,李夏已经做好了充分的思想准备,没有半点犹豫和担心。了解李夏的人都说,他是一个爱一行、干一行、钻一行、5/22精一行的人。在长安镇的7年多时间里,李夏干过纪检监察、政府文书、城乡建设、社会保障以及应急、保密、档案管理等多项工作,无论是哪项工作,他都能迅速上手,很快就成为行家,工作成效得到了各主管部门的一致好评。担任副科之后,长安镇党委为了培养他,李夏接过高杨村党建指导员的担子,作为党建指导员,他积极投身于村各项工作中,不论是党建,还是脱贫攻坚,还是村里各项事务发展,他都尽职尽责。汪来根告诉记者,平时在镇上,同事或者乡亲有个什么事,需要帮忙的只需吱一声。在镇上,年纪小的喊他夏哥,年纪稍大一点的,也喊他夏哥。长安镇任职期间,李夏连续三年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并且被县委县政府记三等功一次,这也是同事和组织对他的认可。冲锋在前用行动诠释一名党员担当身为乡纪委书记,同时又是一名有着5年党龄的党员,李夏特别注重在日常工作中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对李夏来说,服务群众从来不分上下班、不分白天黑夜,随叫随到、随到随办,“有事情、找李夏”,成了当地百姓的口头禅。李夏心里清楚,白天群众都要下地干农活,晚上到村组工作才不影响群众生产。正因为此,每次到贫困户家中走访、帮扶,他都安排在晚上。6/22担任高杨村党建指导员期间,该村共有24户贫困户,李夏一人就主动联系帮扶6户。今年56岁的许冬仙就是其中之一。在8月10日听闻李夏失联的消息后,刚刚从外地看病回来的许冬仙怎么也不愿相信,嘴上总嘀咕着“不可能”。直到次日,在确认李夏殉职后,许冬仙接连几天忍不住泪流满面。许冬仙回忆到,李夏就跟自家孩子一样,“除了好,还是好。”就连自家的小孙女儿,每次见到李夏上门走访,也是喊他叔叔。“帮了我们这么多年,至今也没留住在家吃过一顿饭。”讲到情深处,颤抖的许冬仙又忍不住掉下泪来。长安镇副镇长汪夏寅和李夏同一批考上绩溪县公务员。在汪夏寅眼中,李夏既是同事,更是朋友。他告诉记者,虽然是一名外来干部,但李夏很快就能适应当地工作。五六月份秸秆禁烧、六七月份防汛抗旱、紧接着又是防台风……即便爱人身怀六甲,李夏也坚守在岗位,在群众最需要的时候,最危险的时候总能看到他的身影。20xx年1月24日,下五都万罗山森林火灾,李夏第一批赶到现场;20xx年5月4日,大源村山体滑坡,李夏连续值守三天三夜;20xx年6月29日,大源村发生特大洪水,李夏打着手电赶赴塌方所在地……在李夏《工作日记》的扉页上,有他写给自己的座右铭:“极耐得苦,故能艰难驰驱。”这简短的10个字,李夏始终7/22践行,直至生命最后一刻。“作风硬朗、做事工整、为人实在。”这是汪夏寅心中的李夏。任长安镇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期间,李夏主办、参办问题线索75条,立案审查26起,给予党员干部党纪政务处分26人。到荆州乡任职的半年多来,李夏办结6起审查调查案件,有力维护了群众切身利益,较好发挥了案件查处的震慑作用。时至今日,下胡家村经过灾后重建,逐渐恢复了往日的宁静,穿村而过的石门亭河,在塌方地的一侧静静流淌,若不是因为那场山体塌方泥石流留下了一块伤疤,人们不会想到这里曾遭受重创。过完这个月,荆州乡的百姓就该忙着打核桃了。眼看着核桃又将成熟,挂满枝头随风摇曳,似乎并不情愿地在与李夏挥手作别。遗体告别仪式那天,不少李夏生前的同事、朋友和老乡,都自发赶来送他一程,其中有认识的,也有不认识的。一位常年旅外的荆州乡人还特地为李夏写了一首诗:“我宁愿不熟悉你的脸庞,甚至不关心人们对你的评价,只希望我的每一次回乡,你还走在我家乡的路上……”观看魏德友心得体会【第二篇】学习贯彻《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是深进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进一步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工8/22作的需要。作为商标行政执法职员认真学习《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利于进步业务素质,正确执行商标法律;有利于维护商标专用权,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正当权益。通过学习与工作实践,在对商标假冒与侵权行为的查处和办理案件中具体条款的实际分析与运用,确实体会到了新修订的《商标法》与新颁布实施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纵性,但在本人多年的执法实践中,在实际运用本法律与条例过程中,也出现一些新的题目与现象值得探讨与研究。一、《商标法》的处罚问题存在重罚款轻程序现象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没收侵权商品。《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将罚款幅度进一步明确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与之前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相比较,《商标法实施条例》不再以侵权所获利润作为确定罚款数额的依据,而仅以非法经营额计算罚款金额;同时对商标侵权行为的罚款额由《商标法实施细则》的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大幅度地进步到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并规定在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时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这些规定,既便于执法机关在商标执法实践中进行操纵,又加大了处罚力度,增加了商标侵权人的违法本钱。但在一年来的商标侵权案件查处工作中出现了没收侵权商品数目明显增多,罚款额下降的现象,是什么原因呢?通过小结分析存在主客观两个9/22方面:主观方面是执法不严,执法职员不能严格按照商标法及条例的规定对侵权人进行处理。客观原因出自侵权人自身利益。现行商标法规定侵权商品一律没收,不存在修订之前的摘除侵权标识后发回的现象,造成了执法职员在依法暂扣侵权商品后,当事人逃之夭夭不到工商机关接受处理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在以前这些人存在侥幸心理能通过交纳一定数目的罚款来换回侵权商品,由于当时的商标法确实存在侵权商品摘除标识后返还的条款。综合上述两方面原因,我以为由于我们执法职员主观原因造成的必须要加以重视,在系统内形成高效的监视机制,进步执法职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克服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与盲目性。对于由于侵权商品的客观原因造成的罚没款下降我看不要太在意,由于究竟我们进行商标行政执法的目的是打击、制止侵权行为,保护商标注册人及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从这一点讲我们没收了侵权商品,制止了违法行为,目的已经达到了。当然能够想办法找到违法当事人进行进一步的罚没款处理也是完善执法程序应该做的。但我以为不要把过多的精力放在寻找当事人进行罚款上。二、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证据取得要充分及时打击商标违法行为的目的一是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二是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保证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这就要求我们执法职员一方面接到举报要打击侵权行为,另一方面要主动出击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这同时又涉及两种证据的取得题目。一是举报证据,另一个是认定证据。商标所有人投10/22诉举报的包括投诉书、商标注册证、假冒侵权商品认定书等相关证据较齐全,查处工作能够得到商标所有人的积极配合,有利于案件的顺利结案。基于上述的有关证据题目,通过多年来的执法实践,我认为一是加强对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的熟悉与理解,在日常巡查或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某商品的任何可疑点,我们都要想办法取得这些证据。比如说对”对有证据证实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中对证据的熟悉:投诉举报书可以算证据,那么投诉举报电话我以为也可以算证据,但要有举报记录,那么仅有举报书或举报记录就对相关商品进行查封、扣押可以吗?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