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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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舟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切实做好我市非煤矿山(含矿山采掘施工,下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意见:一、进一步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责1、深化矿产资源整合整顿工作。国土资源、安全监管和环保等部门要通力合作,扎实推进资源整合,严格执行《浙江省普通建筑石料开采准入条件(试行)》的规定,加强规范化管理,提升企业规模经营和安全生产水平。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越层越界开采等行为,坚决关闭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2、严格落实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继续按有关规定严格新办非煤矿山准入条件。新建、改建、扩建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报告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进行2施工;安全设施建设竣工后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认真落实联合踏勘制度,积极推进新建项目在初步确定矿界后、联合踏勘前的安全预评价。严禁采矿权人将矿山建设项目和采掘等作业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资质的单位,严禁矿山采掘工程“以包代管”、“包而不管”。3、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结合我市非煤矿山实际,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号令)和《浙江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浙安监管矿〔2009〕171号)的要求,完善和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程序和管理要求,做好委托发证和延期换证工作。要运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督促和引导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管理工作。4、强化执法监管。加大行政监察力度,提高技术监察程度,进一步加强现场安全执法检查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加强对非煤矿山的动态监管,实施经常性的安全执法检查和重点监控,适时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以督促非煤矿山依法生产。取证后或经审查同意后放松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条件滑坡、隐患未整改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或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或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发生死亡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一律责令停产3停业整顿。二、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非煤矿山企业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环节、每个员工,促进企业内部逐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管理体系建设,真正做到人人重视、齐抓共管。通过落实责任制,使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得到有效落实,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实现。6、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非煤矿山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赋予相应的权利和责任。三、扎实做好安全基础工作7、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遵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开采。要依照《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7〕214号)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加强现场管理、4安全检查、技术管理、劳动组织和安全培训管理,建立完善安全会议、安全生产台账(档案)管理,配置和完善安全警示标志牌等。市安全监管局要制定《舟山市露天采石场采场外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督促和引导非煤矿山做好采场外安全生产工作,努力提升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8、依靠科技促进安全。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加大用于研发、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投入,不断提升矿山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要继续积极推广应用中深孔爆破、采用安全起爆器材等先进适用技术,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等落后和不安全的开采方式,全面落实非煤矿山自上而下分层、分台阶开采,严禁“一面坡”、伞檐式开采。全面使用机械装载和应用机械冲击破碎技术,全面淘汰采用爆破进行二次破碎方法。要积极引导企业推行专业爆破公司参与矿山中深孔凿岩爆破、设计、现场技术服务工作。9、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载体,引导非煤矿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能力。分类在非煤矿山企业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到2010年底,全市50%以上的非煤矿山达到市级安全标准化以上水平;到2011年底,70%以5上的非煤矿山达到市级安全标准化以上水平;力争在2013年底,全市非煤矿山基本达到市级安全标准化以上水平,小型及短期开采非煤矿山,完善相关安全生产台账,加强基础工作,做到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各县(区)要培育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样板矿山,并加大推广力度。通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四、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10、各地及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深入全面排查各类事故隐患。非煤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要经常性地组织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要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经常化、规范化和长期化。各企业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限期进行整改,确保整改到位。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11、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工作,做好舆论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普法水平。大力宣传非煤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典型事故案例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在媒6体曝光,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努力营造加强基础管理、搞好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12、非煤矿山要强化新上岗工人的岗位职能、技术操作、安全防范、应急救援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对在岗工人要重点强化对本职岗位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培训,对换岗工人要强化变换岗位后的业务技能、技术规范、安全操作、安全措施等方面的培训。对新入矿工人岗前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率必须达到100%。13、加强企业“三类人员”培训。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六、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14、要进一步发挥中介组织和矿山专家在矿山安全生产监管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为非煤矿山企业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咨询和服务。要进一步完善矿山安全生产专家数据库,发挥专家在参与行政许可审查、执法监督检查、政策决策咨询和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七、切实做好事故防范和责任追究15、发挥从业人员的监督作用。非煤矿山要保障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从业人7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员的安全生产现场监督作用。16、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和支持群众及媒体举报矿山违法违规生产、重大安全隐患和瞒报伤亡事故等行为。建立健全事故举报查处制度,认真落实非煤矿山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在非煤矿山设立举报牌,举报案件要举报一件,落实一件,查处一件,并对举报人实行奖励。17、对发生的非煤矿山安全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针对每一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八、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队伍建设18、各级政府要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结合本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实际,配备相应人员和技术装备。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优化矿山安全发展环境,强化服务意识,勤政廉政意识,依法履行职责,倡导和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深入矿山,深入实际,探索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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