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船舶营运安全管理3.1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3.2国际载重线公约3.3我国海上交通管理法规3.4船舶证书与船舶检验3.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3.6港口国监督PSC3.7运输、港口船舶机电设备损坏事故管理办法第1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一、公约构成及主要内容(一)、概述•1912-4-10,Titanic,1522人丧生•1914-1-20,伦敦,1st《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29,1948,1960(IMCO)•1974-10-21—11-1,伦敦,5th《SOLAS74》,1980-5-25生效,我国1980-1-7核准一、公约构成及主要内容(二)、公约的性质《The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SafetyofLifeatSea,1974;SOLAS74》•1980-5-25生效•旨在对船舶及设备、船员操作、船舶管理、公司管理、船旗国管理和港口国管理等实施有效控制,从而保障海上人命安全•其主要目的是提供船舶构造安全、设备安全和操作安全的最低标准第1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一、公约构成及主要内容(二)、公约的性质1993年通过《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纳入第IX章。2002年12月通过第Ⅺ-2章――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和《国际船舶保安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SOLAS公约》从“纯技术”公约变成了“技术管理”公约《SOLAS公约》的范围从原有的船舶扩大到岸基。《ISM》及《ISPS》第1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一、公约构成及主要内容(三)、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公约正文;1988年SOLAS议定书(2月1日生效);公约附则(安全规则)及其单项规则正文包括13个条款:1公约的一般义务;2适用范围3法律、规则4不可抗力情况5紧急情况下载运人员6以前的条约和公约7经协议订立的特殊规则8修正9签字、批准、接受、认可和加入10生效11退出12保存和登记13文字第1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1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三)、公约的主要内容SOLAS公约的附则1.第Ⅰ章总则•公约的适用范围、有关名词的定义、公约适用的例外、免除以及规则的生效等内容•船旗国的检验和发证•缔约国的监督第1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三)、公约的主要内容SOLAS公约的附则2.第Ⅱ-1章构造-结构、分舱和稳性、机电设备•A-通则,A-1-船舶结构•B-分舱与稳性,B-1-货舱分舱和破损稳性•C-机器设备•D-电气装置•E-周期性无人值班机器处所的附加要求第1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第Ⅱ-1章构造-结构、分舱和稳性、机电设备•(1)规定了客船分舱的水密程度应能保证船舶在假定船壳破损的情况下保持正浮和稳性的要求;还规定了客船水密完整性和污水泵系统布置的要求以及客船和货船的稳性要求。•(2)分舱等级——由两个相邻舱壁之间最大许可长度决定的分舱等级因船舶长度以及船舶的营运业务而有所不同。客船的分舱等级最高。•(3)机器和电气装置——在各种紧急情况下,机电设备的设计和安装应能保持工作,以确保船舶、旅客和船员的安全。第1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三)、公约的主要内容SOLAS公约的附则3.第Ⅱ-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划分若干主竖区•限制可燃材料的适用•探知火源区的任何火灾•抑制和扑灭火源区的任何火灾•保护脱险通道和灭火通道•保证灭火设备的随时可用性等2000年修正案,有关消防设备、消防布置的技术标准独立的强制性《国际消防安全规则》FSSCode第1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三)、公约的主要内容SOLAS公约的附则4.第Ⅲ章救生设备和装置本章1983年修正过,于1986年7月1日生效•A-适用范围、免除、定义、救生设备和装置的鉴定、试验与认可以及生产试验的一般性规定。•B-关于船舶和救生设备的要求,①客船与货船;②客船附加要求;③货船附加要求;④救生设备和装置的要求;⑤其他事项等内容。1996年修正案,独立的强制性《LSACode》第1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三)、公约的主要内容SOLAS公约的附则5.第Ⅳ章无线电通信RadioCommunications本章适用于本规则所适用的所有船舶和3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A-规定了船舶应配备的设备类型•B-规定了值班和守听的操作要求•C-规定了详细的技术要求•D-规定了强制记录航行日志的责任1988年修正案,独立的强制性《GMDSS》(TheGlobalMaritimeDistressandSafetySystem)第1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三)、公约的主要内容SOLAS公约的附则6.第Ⅴ章航行安全•缔约国政府有义务确保所有航线的所有船舶安全航行•安全操作规则适用于—切航线上的所有船舶•公约附则的其他章节只适用于国际航行业务的一定等级的船舶第1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三)、公约的主要内容SOLAS公约的附则7.第Ⅵ章货物运输•1991年以前,仅涉及谷物运输的安全•现适用于除散装液体和气体货物以外的各类货物•A部分:一般规定,包括适用范围、货物资料、氧气分析和气体探测设备、船上使用杀虫剂、堆装和系固。•B部分:谷物以外的散装货物的特别规定,包括装运的可接受性、散装货物的装卸和堆装等内容。•C部分:谷物装运,包括定义和货船装运谷物的要求。第1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三)、公约的主要内容SOLAS公约的附则8.第Ⅶ章危险品运输本章包括了包装形式、散装固体形式、散装化学液体和液化气体危险货物的分类、包装、标志和积载的条款。第1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8.第Ⅶ章危险品运输•A-关于包装危险货物的装运。InternationalMaritimeDangerousGoodsCode,IMDG•A-1部分—关于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的装运•B-关于散装运输危险液体化学品船舶的构造和设备。TheInternationalBulkChemicalCode,IBC•C-关于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的构造和设备。TheInternationalGasCarrierCode,IGC•D-关于船上装运密封装辐射性核燃料、钚和强放射性废料的特殊要求。TheInternationalCodefortheSafeCarriageofPackagedIrradiatedNuclearFuel,PlutoniumandHigh-LevelRadioactiveWastesonBoardShips(INF)第1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9.第Ⅷ章核动力船舶•本章规定了基本要求,主要是关于放射性危害。1981年国际海事组织大会通过了一个详细的、综合性的核动力商船安全规则,该规则是本章的不可分割的补充。•主管机关应采取措施,确保在海上或港内不使船员、乘客或公众,或水道或食物或水源受到不当的辐射或其他的核能危害。核反应堆装置的设计、构造以及检查和装配的标准均应经主管机关认可和满意,并应考虑因辐射而使检验所受到的限制。第1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三)、公约的主要内容SOLAS公约的附则10.第Ⅸ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公约附则新增的一章:1994年5月25日缔约国大会通过,1998年7月1日生效。•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规则)系指国际海事组织A.741(18)决议通过的《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规则》第1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三)、公约的主要内容SOLAS公约的附则11.第Ⅺ章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第Ⅺ-1章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对被认可组织的授权:1993年11月IMO制定的A.739(18)•加强检验:油船、5年以上的散货船在定期、年度和期间检验中进行(防腐蚀检验)•船舶识别号:1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及3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货船。(船尾、上层建筑、机舱处所等)IMO9378137•港口国监督:PSC•连续概要记录:船旗国;注册日期;船舶识别号;船名;船籍港等,应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不得修改第1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三)、公约的主要内容SOLAS公约的附则11.第Ⅺ章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第Ⅺ-2章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2002年12月12日,《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TheInternationalShipandPortFacilitySecurityCode,ISPSCode•ISPS=A(强制性规定)+B(建议性规定)•2004-7-1生效•包括保安等级、保安声明等内容•适用范围:国际航行的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包括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第1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三)、公约的主要内容SOLAS公约的附则11.第Ⅺ章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第Ⅺ-2章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缔约国政府的保安义务•①主管机关应为悬挂其国旗的船舶规定保安等级并确保向其提供保安等级方面的信息。当保安等级发生变化时,保安等级信息应予以更新。•②缔约国政府应为其境内的港口设施和进入其港口前的船舶或在其港口内的船舶规定保安等级并确保向其提供保安等级方面的信息。当保安等级发生变化时,应对保安等级信息予以更新。第1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三)、公约的主要内容SOLAS公约的附则11.第Ⅺ章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第Ⅺ-2章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船舶保安报警系统应:•①能从驾驶室和至少一个其他位置启动;•②不低于IMO通过的性能标准。•③船舶保安警报系统启动点的设计应能防止误发船舶保安警报。第1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三)、公约的主要内容SOLAS公约的附则12.第XII章散货船的附加安全措施约附则新增的一章:1997年11月27日通过,1999年7月1日生效。•船长为150m及以上的散货船的破损稳性要求•散货船的结构强度要求•货舱、压载舱和干燥处所水位探测器•泵系的有效性第1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四)、《SOLAS》检验和证书500GT以上的国际航行的船舶•主管机关:船旗国政府•国际航行•乘客:除船员和1周岁以下儿童外•客船:载客超过12人•货船:非客船的任何船舶•1nmile=1.852km•船龄:登记证书所列建造年份迄今第1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四)、《SOLAS》检验和证书各种船舶的检验和检查•初次检验:投入营运前•定期检验:客-12月,货-5年,货救生设备-24月•期间检验:船龄10及以上的液货船•附加检验:发生重要修理或换新•年度检验:周年前后3月第1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四)、《SOLAS》检验和证书船舶安全证书及有效期•客船安全证书:12月•货船构造安全证书:5年有效期不得展期•货船其它安全证书:5年有效期,展期5月•失效:到期,变更船旗国第1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二、国际消防系统安全规则(FSS规则)(一)、概述•IMO于2000年12月5日以MSC.98(73)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于2002年7月1日生效。•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该规则对我国具有约束力•InternationalCodeforFireSafetySystems第1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二、国际消防系统安全规则(FSS规则)(二)、规则的构成第1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1章总则•第2章国际通岸接头•第3章人员保护•第4章灭火器•第5章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第6章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第7章固定式压力水雾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第8章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第9章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第10章取样探烟系统•第11章低位照明系统•第12章固定式应急消防泵•第13章脱险通道的布置•第14章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第15章惰性气体系统二、国际消防系统安全规则(FSS规则)(三)、规则的主要内容1.总则(1)适用范围和实施日期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的消防安全系统。(2)定义•1主管机关:船舶的船旗国政府。•2公约:经修正的《SOLAS公约》。•3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经修正的《SOLAS公约》中定义的《FSS规则》。•4就本规则而言,公约第II章规定的定义同样适用。第1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三)、规则的主要内容2.国际通岸接头(1)标准(2)材料和配件国际通岸接头应用钢材或其它等效材料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