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民航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积极推进SMS建设第三章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章加大安全监管工作力度第五章保证安全投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了促进中南民航的安全发展,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总体实施方案》(民航发[2007]136号)、《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民航发(2008]62号)、《民航局关于解决当前安全突出问题的若干意见》(民航局发明电【2007】2023号)和《关于解决当前安全突出问题的补充意见》(民航局发明电【2007】3675号),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中南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简称中南局)机关及监管办,是中南局机关及监管办加强行业监管的依据。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要落实民航局、中南局的要求,配合局方的安全监管工作。第三条定义安全通报:民航行业管理部门根据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状况,适时召见企事业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的负责人,通报安全监管情况,提出行业监管要求,征求企事业单位对行业监管的意见和建议。安全通报的形式主要包括安全座谈会、现场会、安全协调会、安全生产联席会议等。安全约见:民航行业监管部门根据企事业单位安全形势,在发生较大的不安全事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重要时期,适时召见企事业单位安全责任人,传达上级指示,通报行业监管的重要举措,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要求。企事业单位安全责任人安全档案:监管办对辖区内民航企事业单位,包括基地航空公司、航空油料分(子)公司、机场集团及其下属的有独立的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机场公司、空管局及其下属的空管分局、空管中心(站)的安全责任人建立的安全档案。该档案记录的内容由《关于建立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档案的通知》(中南局机发明电〔2007〕930号)具体规范,是中南局审计监管办安全监管效能及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效能的参考材料。第二章积极推进SMS建设第四条重视系统安全理念引导各单位对发生的安全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既注意表象的因素,也注意事故因果链中潜在的因素,善于发现安全运行中的“短板”,及时整治和消除首当其冲的安全隐患,提升整个系统的安全水平。第五条推进安全管理体系(SMS)建设落实《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总体实施方案》,督促各单位形成数据驱动的信息化、系统化、科学化的决策机制,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安全质量管理系统、风险管理系统和主动报告机制,引导各单位依托科技手段,开展危险源识别、风险评估及风险控制。第六条实施安全管理体系(SMS)审计对民用航空运行申请人和获得运行许可(或使用许可)的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进行审查,督促民航企事业单位持续满足手册符合规章、运行符合手册的要求,不断提高安全运行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第三章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建立中南局行业监管责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章,按照民航局的要求,中南局对中南地区民用航空业务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监督指导中南地区企事业单位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南局局长是中南局行政许可和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对民航中南地区安全监管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的副局长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监管办负责人是监管办安全监管和行政许可第一责任人,监管办副职按照分工承担相应的直接领导责任。依据中南局《行业监管责任制管理办法》,对违法审批或监管缺位的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将依法追究其监管责任。第八条依法推行航空安全责任目标管理中南局将年度行业安全目标、安全工作任务和要求,细化为责任条款,以行政合同的方式,年初与辖区内民航企事业单位签订年度《航空安全责任书》;同时,制定《航空安全责任书考核标准》,实现过程监管与目标控制相结合,量化对安全责任人的考核,考核结果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航空安全责任书》分运输航空公司、民用机场、空管、通用航空公司、航空油料五类,逐年修订。第九条严格兑现安全奖罚落实《中国民用航空安全奖励办法》(民航发[2007]95号),对全面实现民航局制定的年度行业安全目标的单位,对保证航空安全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安全奖励;对未能全面实现民航局制定的年度行业安全目标的单位予以严肃处罚。第十条建立行业监管绩效评价制度中南局与所属监管办签订《行业监管责任书》,把民航局和中南局年度安全监管工作细化为责任条款,以提高监管质量为核心,对监管办的组织建设、履责情况和监管效能进行评估,量化评价监管办的安全监管质量。第十一条建立企事业单位安全责任人《安全档案》《安全档案》内容包括各类行政处罚、安全通报、安全指令、安全提示;记录运行监察情况、安全约见及其反馈情况。第十二条对企事业单位安全责任人建立安全通报和安全约见制度监管办根据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状况,适时向企事业单位安全责任人通报行业监管情况,包括主要的行业监管工作、运行监察发现的问题及其整改落实复查结果、行政处罚等,提出行业监管要求。对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以上的单位,以及连续发生安全问题,安全形势出现波动的单位,视情安全约见其责任人,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安全形势。第十三条严格依法追究安全责任依法追究责任飞行事故征候直接责任人和单位安全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各类严重不安全事件。加大对“无后果违章”的查处力度,凡发生触犯规章罚则的行为,不得以其它方式代替行政处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处理意见行使建议权,并将行政处罚意见和经认可的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处理意见,与调查报告一并上报民航局,通报责任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第四章加大安全监管工作力度第十四条推进闭环路安全监管机制建设完善系统化的监管程序,对行政许可、运行监察、行政处罚实施动态跟踪,闭环管理;以信息应用为基础,以系统化管理为手段,依托安全信息管理系统ASMIS,构建局方和企事业单位统一的安全信息平台。第十五条建立宏观调控的联动机制联动制度。中南局机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航空公司、机场、空管单位和油料公司的运行和保障能力,以及安全趋势、依法运行的能力实施动态监控、年度评估。安委会综合监控和评估报告,制订对航空公司、机场的宏观调控政策,飞机引进、航权航线和航班时刻等事项的审批和备案管理与航空公司的安全业绩挂钩。联动程序。经济审批与安全审批相结合,与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有关的经济审批须事先征求安全审批部门的意见;行政许可审批与运行监察相结合,企事业单位申请行政许可启事须先征求监管办的意见。第十六条建立安全提示及安全警示制度中南局对安全信息实施动态监控,适时发布《安全信息通告》,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安全信息服务;针对趋势性问题和普遍性的安全隐患,发布《安全提示》,提示企事业单位开展针对性的安全预防工作;视情对存在突出安全隐患、连续发生安全问题的企事业单位发布《安全警示》,督促其改进安全工作。第十七条健全安全会议联动制度监管办根据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状况,适时召开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联席会议,通报、讲评辖区安全生产状况,督促落实上级安全指令。适时参加辖区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例会(或其它安全会议),各企事业单位应在会前48小时报告监管办。第十八条监督各企事业单位落实上级安全工作要求对各单位贯彻落实上级航空安全工作系列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单位开展的各类安全活动(比如:规章落实年、隐患排查治理、百日督察、安全月、安康杯等等)进行专项监察。第十九条对企事业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开展专项监察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监督检查落实《民用航空安全培训规定》(民航发[2006]206号)情况,主要内容是: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各类专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制定情况,安全培训经费落实情况,安全培训档案管理情况,培训记录和考核情况。第二十条对企事业单位取得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持续监察督促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行,持续满足行业规章标准;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运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运行保障能力不能满足行业标准的企事业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限制航班、限制运行等强制措施。第二十一条提高驻场单位之间、民航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应急联动反应。督促各单位不断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加强人员专题培训,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及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按CCAR-399规定,对“家属援助计划”实施审查。监管办定期对各类应急处置程序的制订、培训、演练情况,以及应急设施设备的配置情况和有效性进行专项监察。第二十二条加大对“重点单位”的安全监管将大型航空公司、新建航空公司、航空公司过夜基地、大型机场(吞吐量1000万人次以上)、不停航施工机场及安全状况较差的企业等列为“重点单位”,监管办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重点单位”实施安全监察。第二十三条加大对“重点环节”的安全监管落实民航局安全指令第5号,将121.5应急频率的使用列为重点监察环节;落实《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民航发(2008]62号),将航空公司飞行前准备、运行控制、飞行训练、飞行员转机长、转教员,以及机坪运行、客货安检等列为监察“重点环节”。监管办应统筹监察计划,对“重点环节”每季度不少于1次安全监察。第二十四条加大危险品运输监管力度落实民航局《关于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运输危险物品活动的通知》(局发明电〔2008〕2782号),违法违规航空运输危险物品事件均定性为飞行事故征候,并追究责任。落实《关于进一步开展危险品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局发明电[2008]2985号),每年不少于一次开展危险品查控工作,主要内容:危险品知识训练,货运销售代理协议,填写货物的品名,危险品信息报告等。凡发现在普通货物中夹带或瞒报危险品的货运销售代理人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永久性取消其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资格。第二十五条加大空防安全工作力度定期开展空防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8]28号)的情况,落实《关于彻查空防安全管理漏洞的通知》(民航局发明电[2008]859号)的情况,落实《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8]40号)的情况;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反劫机预案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的制订及演练情况,爆炸物及各类违禁品识别专项培训,控制区证件管理,安检现场值勤力量配备,货运安保措施,管制刀具管理,97式18.4毫米防暴枪的清查和培训,控制区管理与通行管制措施,航空配餐与机上供应品安保措施,忠实背景调查等纯洁内部安保措施。第二十六条深入开展QAR专项监察监管办对航空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开展QAR专项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督促航空公司加强飞行品质和发动机品质监控。检查内容包括:品质监控工作管理程序,飞行品质监控率,对严重超限事件的建档管理,月度趋势性分析报告,飞行训练和飞行技术管理,发动机可靠性管理,维修工程管理,对进入警戒值的发动机实施重点监控情况。第二十七条加强客舱安全监管落实民航局《关于严格执行颠簸时工作程序的通知》(局发明电[2008]2385号),督促各航空公司处理好服务质量与客舱安全的关系,加强机组与客舱乘务组之间的协调配合,避免发生飞机颠簸导致机上人员受伤。第二十八条对航空公司飞行及空保人员建立人机比季度核查制度。飞行机组(含飞行干部)人机比:宽体机应不低于8:1,窄体机应不低于5:1,空保人员人机比应不低于6:1。外单位借调的人员不得纳入本公司人机比。发现飞行机组人机比不符合民航局的要求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第二十九条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借入和借出情况的监管根据《关于规范飞行人员跨区域运行及外借、短期雇用等行为的通知》(中南局机发明电〔2006〕444号),航空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异地运行预计超过3个月时,书面报告所在地监管办;异地运行3个月以内的,要对人员借入、借出情况进行登记。监管办要督促各航空公司严格执行人员借入借出规定,定期对飞行、机务及签派等借入借出人员的资格有效性进行审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专项监察,发现借入人员不具备借入单位上岗资格者,应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