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法制建设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责任2013.4.18美国得克萨斯州化工厂爆炸场面第一部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第二部分加强法制建设落实生产经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第三部分严格查处并严肃追究事故责任第一部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一、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简介二、《安全生产法》三、《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四、《道路交通安全法》五、《工伤保险条例》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八、《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围绕①管理、②处理、③处罚、④赔偿四个方面一、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简介1、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概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通常说的安全生产法规是指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程、条例、规范的总称。安全生产法规是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集中表现,是上升为国家和政府意志的一种行为准则。谁违反了这些法规,无论是单位或个人,都要负法律责任。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举例(一)安全生产法律法律(全国人大通过的)《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等基本法。↓1、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专项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建筑法》、《矿山安全法》等3、相关法律《刑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等。(二)安全生产法规1、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2、地方性法规《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三)安全生产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安监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15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30号令、《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36号令、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2、地方政府规章《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闽政【2010】2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闽政【2012】13号)。(四)安全生产法定标准规定1、国家标准A、强制性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爆破安全规程》、《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等B、推荐性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等2、行业标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06)、《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城市轨道交通预评价细则》(AQ8004--2007)、《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1991)、《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200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等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作用表现(1)为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2)为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制化管理。(3)指导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生产安全。(4)促进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保证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二、《安全生产法》2002.11.1施行(一)《安全生产法》简介《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八次常委会通过,11月1日施行。共有七章97条。《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综合性法律法规。2014年全国人大修改《安全生产法》,原因:重特大事故的背后,是违法成本低,权责不清和监管的屡屡失守。安全生产“不能采红线”,关键在于“重典治乱”,明确监管;“责任到人”,减少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用法律约束“人”的“不安全”行为1、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第1条):(1)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3)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4)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2、《安全生产法》制订特点:(1)规定到县一级人民政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安监、公安、交警、消防、交通、环保、建设、质检、卫生等)依照职能在安全生产中贯彻落实。(2)主要针对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法》出台后,安全生产的许多条例、规定都依照《安全生产法》来制定。3、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5条)。(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第18条):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④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⑤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⑥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4、关于培训的要求(第24条—27条)培训对象: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第24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2)组织从业人员的培训(第25条):①让从业人员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②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培训;③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3)从业人员培训内容: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第26条)(4)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第27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上海火灾事故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8亿元。事故直接原因:在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节能综合改造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违规在10层电梯前室北窗外进行电焊作业,电焊溅落的金属熔融物引燃下方9层位置脚手架防护平台上堆积的聚氨酯保温材料碎块、碎屑引发火灾。事故间接原因:一是建设单位、投标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虚假招标和转包、违法分包。二是工程项目施工组织管理混乱。三是设计企业、监理机构工作失职。四是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缺失。五是静安区公安消防机构对工程项目监督检查不到位。六是静安区政府对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工作领导不力。事故处理对54名事故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其中26名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8名(企业7人、国家工作人员21人,其中省部级1人(上海副市长)、厅局级6人、县处级6人)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26名责任人刑事处理结果:1、静安区建交委主任16年、副主任5年,综合科长及经办13年6个月2、其它判1年、2年、5年、6年到16年:其中没有脚手架搭设资质的被告人支上邦、沈建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行贿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6年、5年;无资质的电焊作业人沈建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无资质的电焊工吴国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王永亮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5、从业人员的权利(第49—53条)。(1)知情权、(2)建议权、(3)批评、检举、控告权、(4)拒绝违章权、(5)紧急避险权、(6)依法提出赔偿的权利、(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6、从业人员的义务(第54—58条)。(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接受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培训、(3)报告事故隐患。劳务派遣工拖地时猝死《海都报》3.242014.3.23日下午,福州世贸百货广场地下卫生间内,一名40多岁男保洁员在作业时倒地猝死。商场的保洁工作都是外包给第三方保洁公司(即劳务公司),商场要求对方妥善解决,协商处理。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⑥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7、从业人员因事故受伤害的索赔(第53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8、发生事故单位的赔偿(第111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9、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第3条)。10、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4条)。(二)《安全生产法》中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1、对人员的追究(第14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2、民事责任追究(第111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3、对单位的追究(第84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人员)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修改后新增加内容)。三、《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2001.4.21实施国务院302号令(共24条)主要内容。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1、地方政府的安全监管(第4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2、责任追究:处理正职领导干部(第13条)。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不予查封、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对省部级领导的追究(第15条)。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山西襄汾溃坝事故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铁矿)2008.9·8特大尾矿库溃坝事故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