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安市碑林区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西安市碑林区商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管理要求。本规范适用于西安市碑林区商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和评审。本规范商贸企业主要是以百货业、购物中心、酒店业等相关企业为主。其他商贸企业可参照本规范执行。已经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的,按照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年版)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安全生产标准化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使各生产经营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经营状态,并能够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3.2安全绩效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在安全管理工作方面取得的可测量结果。3.3相关方与企业的安全绩效相关联或受其影响的团体或个人。3.4资源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所需的人员、资金、设施、材料、技术和方法等。3.5事故隐患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缺陷等导致事故发生的潜在的危险因素。3.6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23.7人员密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在本规范中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4.一般要求4.1基本原则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4.2建立和保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依据本标准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4.3评定和监督4.3.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行企业自主评定、外部评审的方式。4.3.2企业应当根据本标准对本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自评;自评后向有资质的外部评审机构申请复评。4.3.3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分为A级、B级、C级和不达标四个级别。4.3.4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按附录A执行。4.3.5市、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5核心要求5.1目标5.1.1企业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按照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经营中的职能,制定安全生产指标和考核办法。5.1.2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应满足:a)形成制度,在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中贯彻和执行;b)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c)与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相适应;d)与企业的信誉、信用相适应;e)与企业的其他方针和目标具有同等的重要性;f)公众易于获得;g)凡可以实施量化的目标应予以量化。5.2组织机构和职责5.2.1组织机构5.2.1.1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第一责任人和安全直接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和其他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工会代表组成。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由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代表参加,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5.2.1.2按照有关法规配备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含安全工程师)或安全主任。5.2.2职责5.2.2.1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委员会、各部门及各基层单位的安全职责,并明确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各级专(兼)职安全主任、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岗位安全职责。5.2.2.2企业应建立安全责任考核制度,对各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5.2.2.3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3a)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b)审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生产重大技术项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等情况;c)督促落实消除事故隐患和采取安全生产防护措施;d)督促办理工伤保险;e)研究和决定本企业组织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5.2.2.4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承担下列安全管理职责: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b)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c)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d)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e)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实施演练;f)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5.2.2.5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5.3安全投入5.3.1企业应建立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完善和改进安全条件,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条件的改善,并建立安全费用台账。5.3.2企业应当将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计划投入纳入年度财务预算。5.3.3凡新、改、扩建的工程项目,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5.3.4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包括(但不限于):a)安全培训教育所需费用;b)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及保健品的经费;c)安全、消防和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的投入和维护保养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资金投入;d)安全隐患治理所需费用;e)安全检查工作所需费用;f)保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及其他有关经费投入;g)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所需的费用;h)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等费用。5.4风险管理5.4.1企业内部风险评价与危险源辨识5.4.1.1企业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风险分析评价工作,包括岗位危险源辨识和综合安全风险辨识,其中岗位危险源辨识至少包括人员(上岗资格、能力要求、人员状况)、设备(适用性、安全技术状态)、环境(自然环境、技术环境、特殊环境对人、设备和程序的要求)以及工作程序(规程、功能、可操作性),对辨识出的危险源,须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完善工作程序和防范措施,明确各层级风险控制的职责,确保存在的危险源能够持续识别和有效控制。5.4.1.2企业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应从影响人、物和环境等存在风险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分析,特别要重点考虑人员密集场所的运营风险特点,如火灾、爆炸、拥挤踩踏、机械伤害、电气伤害等危害因素。5.4.2控制措施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确定优先控制的顺序,采取措施减少风险,并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程度或范围。企业选择控制措施包括:a)安全技术措施,实现本质安全;b)应急管理措施,规范安全管理;c)教育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d)个体防护措施,减少职业伤害。5.4.3企业应组织风险评价工作,识别与经营活动有关的风险和隐患。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控制结果。5.4.4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企业应依据GB18218对本单位的危险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安全评估、对确认的重4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并按规定备案,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5.4.5安全评价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安全评价,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需在发生事故之日或者事故抢险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5.5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5.5.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制度,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企业各职能部门应及时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跟踪、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修订情况,及时提供给企业内负责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职能部门汇总。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及相关方。企业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贯彻到各项工作中。5.5.2规章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作业行为。企业需建立的主要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要求可参照附录E。5.5.3操作规程企业应根据经营场所、设备特点,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从业人员的操作行为,控制风险,并发放到相关岗位。企业建立的主要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关要求可参照附录F。5.5.4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估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5.5.5修订企业应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保证每个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5.5.6文件和档案管理5.5.6.1企业应严格执行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5.5.6.2企业应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档案,并加强对安全记录的有效管理。5.6教育培训5.6.1教育培训管理5.6.1.1企业应确定安全教育培训职能部门,按规定及岗位需要,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5.6.1.2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5.6.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具备与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专业知识、消防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参加安全培训,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每年参加安全继续教育;消防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必须取得消防安全培训上岗证。5.6.3其他人员的培训5.6.3.1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消防控制室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持证上岗。5.6.3.2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安全教育:a)新入职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方可上岗;b)在改变经营项目、用途、配置以及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c)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岗位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d)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5e)企业应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企业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f)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5.6.4安全文化建设5.6.4.1企业应通过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5.6.4.2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引导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逐步形成为全体员工所认同、共同遵守、带有本企业特点的安全价值观,实现法律和政府监管要求的安全自我约束,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5.7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5.7.1项目建设5.7.1.1企业建设项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其新、改、扩建(含项目用途变更)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安全监控系统和防尘、防毒、防火、防爆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项内容,并应当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