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 4722-2024 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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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standardsofwaterpollutantsforaquacultureindustry2024-01-15发布2024-01-31实施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4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安徽建筑大学、安庆师范大学、合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广电计量检测(合肥)有限公司、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雷、王晓辉、黄健、刘亚风、赵寅成、张浏、蒋士友、何祥亮、杜艳、王继忠、刘慧、张斌、王蕾、夏冬冬、陈凝、周丽丽、臧蒙晰。本文件由安徽省人民政府2023年12月9日批准。—20241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的分级、排放限值、监测方法、结果判定及实施与监督等。本文件适用于单个养殖水面10亩及以上的池塘养殖场、设施养殖、育苗场等封闭式水产养殖的尾水排放管理。单个养殖水面小于10亩的连片养殖区域尾水集中处理设施尾水排放管理应执行本文件。单个养殖水面小于10亩的池塘养殖,尾水排放管理可参照本文件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1892水质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GB/T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HJ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199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493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636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667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668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671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1147水质pH值的测定电极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水产养殖aquaculture利用各种水域以各种方式进行水生动物养殖的生产活动。3.2水产养殖尾水aquaculturetailwater水产养殖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向外环境排放的废水。3.3封闭式水产养殖closedaquaculture在相对封闭水体的池塘养殖场、设施养殖、育苗场等开展的水产养殖方式。—202424排放控制要求排放分级4.1根据养殖尾水受纳水域的环境功能,将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分为一级、二级。排放水域划分与排放要求4.24.2.1特殊保护水域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排污口的水域。该水域不得设置养殖尾水排放口,已有的水产养殖活动按照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要求执行。4.2.2重点保护水域GB3838中划分为Ⅰ、Ⅱ、Ⅲ类功能水域。排入该水域的水产养殖尾水执行表1中的一级标准。4.2.3一般水域GB3838中划分为Ⅳ、Ⅴ类功能水域,其他未明确水质目标的自然水域。排入该水域的水产养殖尾水执行表1中的二级标准。4.2.4其他水域水功能重要、水环境容量较小或者未达到水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以及通过一般水域中未明确水质目标的自然水域排入湖库的水产养殖尾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水环境保护实际需求,执行表1中的一级标准。排放限值4.3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1。表1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序号污染物项目一级标准二级标准1悬浮物,mg/L≤40≤852pH6.0~9.03总氮(以N计),mg/L≤3.0≤6.04总磷(以P计),mg/L≤0.4≤0.85高锰酸盐指数,mg/L≤15≤255一般要求水产养殖单位应遵循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路径,推进水产养殖尾水和底泥的资源化5.1利用。水产养殖单位在养殖过程中应科学投放饵料、药物和微生物制剂,使用饲料、兽药和微生物制剂5.2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水产养殖尾水处理应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和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和生态措施相结合、集5.3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处理模式。水产养殖池塘宜连片治理,养殖尾水宜集中处理。—202436污染物监测要求采样方法6.16.1.1采样位置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水样的采集点应设在养殖尾水出口处或集中处理设施出口处(如有多处排口,应分别取样)。水产养殖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采样位置。6.1.2采样时间采样时间为养殖尾水排放的过程时段。6.1.3采集、贮存、运输和预处理养殖尾水排放水样的采集、贮存、运输和预处理按HJ91.1、HJ493、HJ494、HJ495的规定执行。测定方法6.2本文件各污染物的测定采用表2的方法标准。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发布新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污染物的测定。表2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测定方法标准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1悬浮物(SS)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19012pH值水质pH值的测定电极法HJ11473总氮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199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636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667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6684总磷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6715高锰酸盐指数水质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GB/T118927结果判定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获取的监测结果超过本文件规定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判定为超标。7.1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水产养殖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可以将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7.2作为判定尾水排放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8实施与监督实施时间8.1—20244新建、改建、扩建的水产养殖项目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水产养殖项目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监督8.2本文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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