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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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关于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4篇【写作指引】此例精选办公文档“关于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4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整理分享,以便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编辑吧!关于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1我院20xx年始被列为昆明市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哨点医院之一,将承担食源性疾病病例个案信息和标本的采集;标本的实验室检测;病例信息与标本(菌株)的报送;协助开展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可疑聚集性病例和暴发事件的报告等任务。为规范我院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工作,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组织机构及职责1、成立医院“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监测与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xx副组长:xx成员:信息网报员: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我院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的监测工作,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工作,组织对实施过程进行检查、督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科,xx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医务科职责:制定我院监测方案、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诊断、生物标本检验技术指导、组织院内会诊。预防保健科职责:负责全院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监测知识培训;由网报员将会诊确认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立即电话通知xx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xx区卫生局,并将“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会诊登记表》、病历复印件1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告区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科职责:指导临床正确采集标本送检,按照规范要求出具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生物标本检验结果表。临床医生职责:负责食源性疾病个案监测,收集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和《疑似食源性异常事件报告卡》采集送检合格的生物标本。2、成立食源性疾病会诊专家组组长:xx组员:二、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要求(一)监测内容1、监测病例定义:监测病例为以腹泻症状为主诉就诊的门诊病例,每日排便3次或3次以上,且粪便性状异常(稀便、水样便、粘液便或脓血便)。2、监测科室:全院各科室(重点为急诊科、内科、儿科、感染性疾病科、妇产科等科室)。3/203、监测对象:本院接诊的全部门诊、住院患者中符合以上病例定义的患者,重点为年龄≤14周岁的婴幼儿和儿童,年龄≥65周岁的老年人以及妊娠和哺乳期妇女。4、监测人员:全院各门诊科室均是医院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监测责任人。5、病例信息采集:接诊医师负责对符合监测病例定义的病人进行信息采集,内容包括一般情况、临床症状、体征和饮食史等。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表》(附表1)。6、实验室监测1生物样本采集接诊医师依据监测病例定义,采集病人的粪便和肛拭子样本。用于细菌检测的粪便样本,送检验室进行病原检测,送检时间不应超过24h。临床检验室必做项目为: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式菌、诺如病毒。检验方法依据《2016年食源性疾病工作手册》进行检验并填报《食源性疾病监测病例样本检测结果表》(附表2)。如检验为阳性再填报《食源性疾病监测病例样本致病菌分离株登记表》(附表3)2菌株上送如检验为阳性,检验室将分离的菌株及填报的《食源性疾病监测病例样本致病菌分离株登记表》(附表3)尽快报送xx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xx区疾控中心复核阳性后的标本送至xx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确认。(二)信息报送信息网报员xx每月月底将医生完成的《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表》(附表1)进行网络上录入、上报到xx区疾控中心进行食源疾病主动监测的审核。《食源性疾病监测病例样本检测结果表》(附表2)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病例样本致病菌分离株登记表》(附表3)阳性菌株的标本送至盘龙区疾控进行复核。疾控中心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医院报送的分离菌株及填报的《食源性疾病监测病例样本致病菌分离株登记表》(附表3)进行复核后送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确认。发现异常聚集性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病原分离株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异常聚集性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病原体信息后,应进行信息核实和暴发识别。当确定为一次同源暴露所致的食源性疾病暴发时,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疾控中心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关于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2一、监测目的为掌握全县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更好地保障大众的食品卫生安全,提高食源性疾病的预警与防控能力,在全县开展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工作。二、工作内容全年对就诊的'腹泻病人进行随机监测,包括收集门诊和住院腹泻病人的症状和体征记录、临床检验结果、粪便和肛拭5/20标本。三、监测方法1采样对象:由可疑饮食史引起的,具有一定感染或中毒性质,以腹泻、腹痛为主要症状,伴发热、呕吐或全身不适的就诊病人。监测(采样)对象以14岁以上人群为主(80%),同时兼顾14岁以下的青少年和婴幼儿(占全年总体采样监测对象的20%左右)。2采样数量:全年任务数量为例。首诊医生对以腹泻为主的主诉就诊者进行就诊日志登记,根据对上述采样对象确定的原则,随机对就诊者进行采样。内科门诊、急诊、内1、内2、儿科要求为每月各例,中医科每月xx例。20xx年10月底完成。3粪便采集要求:确立监测采样对象后,应嘱患者到指定的厕所解便,由医务人员用无菌棉签采取患者没有受厕所污染的新鲜粪便(如有脓血,则取脓血部分)3-5克(约花生米大小)置于保存管并粘贴标签写上姓名;对于无法解便的患者或儿童则由医护人员进行肛拭采样,即用无菌盐水浸湿后的棉签,由肛门插入直肠3-5厘米处采取,将粘有粪便的棉签,置于保存管并粘贴标签写上姓名。同时,由医护人员填写个案登记表。采样后的保存液要置于急诊科专用冰箱内4-6℃保存。24小时内由院感管理人员送至县CDC与联络员交接。(四)质量控制1采样对象的确定要达到食源性疾病监测目标的要求。2粪便采样部位及量的正确掌握。3规范、准确填写采样登记表,试管标签要填写姓名。4采样后24小时内要送至县CDC与联络员交接。关于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3一、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一)目的。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为食源性疾病诊断提供病原学确证,通过对病原体进行深入的分析,结合流行病学调查,了解重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二)监测机构。哨点医院(防城港市第一人民医院、防城港市中医医院、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医院)及所在地CDC。(三)监测内容。1.病例信息采集。哨点医院负责采集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以腹泻症状为主诉的感染性病例信息,包括病例的基本信息、症状与体征、饮食暴露史等。2.特定病原体检验。哨点医院采集病例粪便标本进行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等病原体检验,有条件的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弯曲菌、肠出血性大肠埃希氏菌O157、病毒等指标检验。原则上符合条件的就诊病例均应纳入监测,每家哨点医院任务量为每月(平均)10份以上,全年120份以上。哨点医院应7/20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检验分离到的致病菌株上送自治区CDC微生物检验所进行复核及其它实验工作。3.腹泻病例统计。哨点医院负责在每月的第一周对上个月腹泻病人的就诊人数、标本采集数量、阳性标本数量及检出菌株等信息进行统计上报。4.实验室确诊病例调查核实。哨点医院所在地CDC在审核数据时发现疑似聚集性病例或怀疑由预包装食品引起的实验室确诊病例时,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5.单增李斯特氏菌感染病例报告。哨点医院在日常诊疗活动中,发现有实验室确诊的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感染病例时,应保留菌株并上送自治区CDC,并及时与当地CDC和自治区CDC联系开展进一步流行病学调查。(四)监测结果报告及要求。1.哨点医院应当在接诊符合病例定义的病人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病例信息,并在完成检验后2个工作日内填报标本检测数据。2.哨点医院应当在每月的第一、三周将前两周分离的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集中上送至自治区CDC微生物检验所进行菌株复核。3.哨点医院所在地CDC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实验室确诊的疑似聚集性病例和怀疑由预包装食品引起病例的个案调查,并在完成调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个案调查信息。4.各级CDC应逐级审核、上报辖区内的主动监测数据。标本检验数据原则上由微生物实验室专业人员负责审核,致病菌检测结果为阳性,需填写菌株详细信息;病毒检测结果为阳性,无需填写菌株信息,应在备注栏注明病毒型别。各级CDC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数据的审核及上报工作。5.各级CDC应当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开展聚集性病例的分析、核实、报告等。二、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一)目的。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通过对病例信息的采集、汇总和分析,为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和食品安全隐患提供技术支持。(二)监测机构。1.全市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妇幼保健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等共37家,其中重点监测医院7家和一般监测医院30家。2.承担病例监测的各级CDC共5家:分别是市CDC、港口区CDC、防城区CDC、上思县CDC以及东兴市CDC。(三)监测内容。1.重点监测。全市7家重点监测医院全年对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生物性、化学性、有毒动植物性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病例、异9/20常病例进行监测。重点关注婴幼儿、中小学生、孕产妇等病例,由预包装食品引起的病例,发生在餐饮服务单位的.病例,聚集性病例,以及重症和死亡病例等。原则上符合条件的病例均应纳入监测,最少任务量为平均每月10例以上,全年不少于120例。1感染性病例:出现腹泻,可伴有腹痛、恶心、呕吐等胃肠道症状的病例,也包括怀疑由食品引起的神经系统、呼吸系统等症状的病例。2中毒性病例:具有生物性、化学性或有毒动植物性等因素引起的相关中毒症状病例,如水产品相关横纹肌溶解综合征、农药中毒、亚硝酸盐中毒、毒蘑菇中毒、菜豆中毒、肉毒毒素中毒、米酵菌酸中毒、河豚毒素中毒等。3食源性聚集性病例: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是指具有类似临床表现,在时间或地点(一个村庄、一个工地、一个学校、一个单位等)分布上具有关联,且有可疑共同食品暴露史(同一种食品或同一个餐饮服务单位提供的食品或同一家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发病可能与食品有关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或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2.一般监测。重点监测医院以外的其他医院(30家),监测内容同重点监测医院。重点关注聚集性病例,同时关注针对婴幼儿、中小学生、孕产妇等病例,由定型包装食品引起的病例,以及发生在餐饮服务单位的病例。全年要求有数据上报,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开展培训并提出具体监测要求及上报任务量要求。(四)监测结果报告及要求。1.监测医院发现接诊的病人符合监测内容要求时,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并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进行填报。已完成HIS系统与报告系统对接的医疗机构,接诊医生可通过HIS系统推送相关信息,相关部门提取和审核《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所需信息,直接对接“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网上报告病例。2.接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其接诊的病人符合监测内容中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立即报告本医疗机构内指定的相关部门(如医务部或防保科等),并报送所有就诊的病例信息。相关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登陆“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网上报告病例信息。对可疑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当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报告。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可能构成需启动应急预案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在核实后2小时内报告。3.各县(市、区)CDC应当每个工作日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和聚集性病例信息,对聚集性病例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在核实结束后24小时内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CDC报告。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可能构成11/20需启动应急预案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在核实后2小时内报告。4.市CDC应当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发现跨所辖行政区域的聚集性病例时应当进行核实,经核实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