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设立安全审查主讲人:张雪峰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前言《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已由山东省安监局以鲁安监发【2010】10号文件颁布实施,为了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过程中更好的理解、把握、贯彻该要点规定的主要审查内容,切实把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准入安全条件关,根据要点的要求,特对危化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的重点内容作进一步的说明。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设立安全审查设立安全审查要点目录一、预审查二、安全条件论证三、选址及总平面布置四、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五、配套和辅助工程六、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七、安全对策与建议八、结论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设立安全审查一、预审查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设立安全审查概述预审查工作是在建设单位提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并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8号令)、《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设立安全审查《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文件的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文件和资料之后,由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预审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建设单位所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符合性进行审查,为设立安全审查会议做好前期准备,以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设立安全审查保障设立审查会议的正常实施。【要点条文】:1、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安全审查申请书填写是否正确,规划许可文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规定,安全评价报告是否由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编制,安全许可管理分类确认书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设立安全审查【审查重点】:1、审查建设单位在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时是否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鲁安监发[2008]2号《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第四项第三款第一条的规定提交了下列申请资料: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⑵、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设立安全审查⑶、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管理分类确认书。共六项申请资料,建设单位必须按要求提供。※关于对第⑴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应审查其填写内容是否符合“填写说明”的要求。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设立安全审查※对第⑵项,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审查时需关注以下问题: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选址、用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规定。《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设立安全审查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设立安全审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设立安全审查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设立安全审查②据有关部门信息,省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结合山东省的实际,正在组织制定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当条例颁布实施后,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遵从条例的规定。③现阶段主要依据鲁安监发[2008]2号文件《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第九项第(二)款的规定审查其符合性:“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时提交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应为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设立安全审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已办理了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提交其中之一代替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现有企业不新增建设用地、现有或新设立企业租赁土地或厂房拟建的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时,应提交现有企业或者所租赁土地、厂房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或遗失的,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设立安全审查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补办之前,可用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证明材料代替。”※关于第④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的规定,重点对安全评价单位的资质条件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设立安全审查的符合性进行审查,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不予受理其建设项目设立许可申请。关于第③项资料-安全条件论证报告的审查重点,在审查要点二---安全条件论证中再进行说明。关于第⑤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关于第⑥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管理分类确认书的审查内容不再进行详细介绍。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设立安全审查【要点条文】: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是否选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法律依据】:(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68号)第6条规定: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设立安全审查原则,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2009年10月底前,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对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新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设立安全审查现有化工企业要有计划地逐步迁入化工园区。(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设立安全审查【审查重点】:1.审查所申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所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化工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包括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产品方案等。对本条文规定内容的审查主要把握以下三点:(1)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有规划的要从其政策或规划;(2)当地无规划的,又不清楚的问题,要咨询、征求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设立安全审查当地或上级改革和发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以相关部门的意见为准,最好以书面咨询的方式进行。(3)对于外商投资的危化品建设项目,若把握不准的,要征求和咨询商务部门的意见。(咨询方式同上)。2.审查所申请危化品建设项目的选址是否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对本项的审查,重点把握以下两点:(1)对于新建(迁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选址,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设立安全审查必须要符合此项规定的要求。(2)对于在原址改、扩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暂时不做要求。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设立安全审查【要点条文】:3、建设项目是否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是否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审查重点】:1、审查的主要依据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40号)、国家的相关准入条件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产品品种、规模、工艺技术、生产装置、设备等的符合性进行审查。2、若所申请建设项目存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则不予受理设立申请。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设立安全审查【要点条文】:4、安全评价的范围是否与建设项目的相关内容一致,是否包括依托现有企业的生产、储存条件。【审查重点】:1、主要审查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是否明确安全评价范围,评价范围是否与建设项目的相关内容一致,是否包括了建设项目的选址、周边环境、总图布局、建设项目的工艺技术、产品品种及生产规模、占地面积、生产装置和配套辅助设施等相关内容;2、评价范围中是否包括依托现有生产、储存和配套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设立安全审查设施;【要点条文】:5、建设项目是否属于本级安监部门的审查范围,是否有上级安监部门的审查工作委托书。【审查重点】:1、预审查时,要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等规章、文件的规定来确认所申请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设立安全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属于本级安监部门审查范围。对于不属于本级安监部门设立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实施安全许可。特别是要注意所申请建设项目的企业是否属于中央驻鲁企业、省管企业和在省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企业,其相应建设项目的设立安全许可按规定程序上报,由省安监局具体负责实施安全许可。2、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