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食品领域新政策解读新食品安全法主要内容及变化”三证合一”,新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转基因食品检测新食品安全法主要内容及变化新版食品安全法——“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习近平新版《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条,新增50条,对原有70%的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第四节特殊食品第五章食品检验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食品安全职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强化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职责,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共9条)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共50条)——一般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一般规定(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一般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需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一般规定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一般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生产经营过程控制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特殊食品应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散装食品应标明(一)、(三)、(四)等内容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特殊食品特殊食品:指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适用于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食品第七十四条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第六章食品进出口(共11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事件主体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配合调查部门,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八章监督管理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没收所得和物品货值不足一万:10-15万,货值一万以上:15倍-30倍。严重者吊销许可证,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九章法律责任免责条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章法律责任”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新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登记制度。”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福建改革进度”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福建适用范围:全省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个体工商户暂不实施此项改革。企业设立:从2015年10月1日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时,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无须再到质监部门、税务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企业变更和换照:已登记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换照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回原证。企业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原证自然失效。企业注销:自10月1日起,已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注销,应当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2016年12月31日前尚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按照原规定办理。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企业申请办理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及换照业务均无须缴纳任何费用。”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福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该《办法》分8章62条,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u第一章总则u第二章申请与受理u第三章审查与决定u第四章许可证管理u第五章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u第六章监督检查u第七章法律责任u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四条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第十五条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合格报告,复配食品添加剂组成等。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在产品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章许可证管理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食品类别、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副本还应当载明食品明细和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具体地址。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还应当载明产品注册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登记号;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还应当载明委托企业名称及住所等相关信息。第四章许可证管理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章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生产工艺发生变化的,应当先办理注册或者备案变更手续。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