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煤矿安全生产检查清单(试行)2017年12月目录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检查清单.................................1一、煤矿安全全面大检查清单............................11.机构制度.........................................12.采煤...........................................43.掘进...........................................54.地测与防治水.....................................75.机电..........................................126.运输..........................................157.通防..........................................198.监测监控系统....................................289.其他............................................31二、煤矿安全周检查清单...............................321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检查清单一、煤矿安全全面大检查清单1.机构制度序号自查项目序号检查内容检查依据存在问题备注一证照手续1证照是否齐全有效;建设矿井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设计建设施工。《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法定代表人、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是否取得安全资格证,是否按规定入井带班。《安全生产法》第24条、《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的规定。二机构人员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按规定设置,配齐配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合格。《安全生产法》第21条、第24条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置防突机构和人员是否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4条、第27条规定。3设立的地测部门,配备满足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是否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是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283条规定。4特种作业人员数量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具有相应资格,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复审。《安全生产法》第27条、《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5条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21条规定。25是否结合矿的实际情况制定岗前安全培训计划,安全教育培训是否符合要求。《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安全生产法》第25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1条、第13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32条的规定。三管理制度和责任落实1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地质灾害普查制度,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法》第4条、《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2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法》第4条、第19条、第43条,《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3是否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管理职责是否落实,矿井生产需要的资料、图纸齐全,并及时更新。4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生产工艺。《煤矿安全规程》第10条,第97条。5是否落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指令以及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法》第38条。6煤矿企业自查自改是否认真,是否存在走过场;对安全自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整改是否做到“五落实”,重大隐患是否挂牌督办。《安全生产法》第38条。7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新标准新办法是否宣贯培训,是否开始达标创建,是否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正常生产煤矿是否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否动态达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规定。8是否严格对照新《煤矿安全规程》进行逐条对标检查、整改落实。《煤矿安全规程》。39停产停工矿井是否落实专人盯守或巡查责任,是否制定相关通风、排水、维修检修方案。《煤矿安全规程》第16条。四安全生产投入1是否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和地方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能否予以保证,是否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管理台账并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五应急处置与救援1出现瓦斯、水、火、顶板等灾害预兆时是否按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是否按要求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进行演练;是否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救护队,不具备设立独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是否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编。2井下所有工作地点是否设置灾害事故避灾路线,巷道交叉口、巷道是否设置避灾路线标识;是否赋予生产现场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六编。42.采煤序号自查项目序号检查内容检查依据存在问题备注一采面布置1采面布置是否符合“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同一翼最多只能布置一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要求,是存在剃头下山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五条;《双九工作法》第一条二采煤方法1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仓储式、巷道式、高落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违规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七条三规程措施1作业规程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煤矿安全规程》2采掘作业前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者补充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八、九十六条四人员配备1是否配备采煤专业技术人员。《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一款五现场管理1上下超前支护、采面支护、顶板管理、瓦斯防治、放炮管理、机电运输、通风系统、劳动组织是否与作业规程规定相符。《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2采面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双九工作法》第二条3地质构造和水害情况是否探清。《双九工作法》第四条六图纸资料1采掘工程平面图是否与井下相符,是否存在隐蔽采面。《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四款七安全出口1采煤工作面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一个通到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七条53.掘进序号自查项目序号检查内容检查依据存在问题备注一合法性管理1掘进工作面报县级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确认,未经备案确认的掘进工作面,一律不得组织作业。1.毕安委[2015]1号2.总局令第85号第十八条第四款3.总局令第85号第十条4.可依据国务院令446号第十条和总局令第85号第十八条第四款进行处罚5.可依据国务院令446号第十条和总局令第85号第十条进行处罚2采掘工程平面图与井下实际布置相符,不隐瞒掘进工作面。3掘进工作面是否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是否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是否布置在保安煤柱中。二安全管理1配备掘进专业技术人员。可依据国务院令446号第十条和总局令第85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处罚2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等入井时,必须携带甲烷检测报警仪。3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4严格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规定,放炮地点设置距离迎头300米以外的新鲜风流或者避难硐室中,对躲炮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监控记录至少保留1个月备查。5掘进工作面停风后,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示标志,禁止人员入内。三局部通风1局部通风机实现“三专两闭锁”。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款、第七款2.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八款2每15天进行一次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试验,每天进行一次风机切换试验,有试验记录。四掘进与支护1掘进工作面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并经审批、贯彻学习后方可组织掘进,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及时修改完善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并组织实施;作业规程中明确巷道施工工艺、临时支护及永1.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八条6久支护的形式和支护参数、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等,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2.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六条3.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九十三条、九十六条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六条5.可依据总局令15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进行处罚6.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款进行处罚2明槽开挖、施工15度以上斜井(巷)、由下向上施工25度以上的斜巷等制定专项措施;过采空区、老巷、断层、破碎带和岩性突变地带等应有针对性措施;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者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3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作业规程、安全生产规程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4预测或者认定为突出危险区的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作业。五支护监测1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时,锚杆拉拔力、锚索预紧力必须符合设计;煤巷、半煤岩巷支护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在牌板上;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六井巷维修1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是六条2.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七条2修复旧井巷时,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排放。74.地测与防治水序号自查项目序号检查内容检查依据存在问题备注一机构设置1煤矿企业是否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2煤矿是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煤矿安全规程》第283条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是否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煤矿防治水规定》第5条二制度建设1煤矿企业、矿井是否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煤矿防治水规定》第6条三教育培训1煤矿企业、矿井是否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煤矿防治水规定》第9条四图纸资料及台账1煤矿是否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2煤矿是否按规定编制齐全防治水相关图件,并至少每半年修订一次。《煤矿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