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中介购房合同(5篇)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这里我分享的“中介购房合同(5篇)”,希望对您的写作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中介购房合同【第一篇】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中介人(以下简称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一、经丙方介绍,甲方自愿将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房屋出售给乙方,甲方已将房屋状况充分告知乙方,乙方对甲方所出售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装潢情况已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屋。二、甲方出售房屋的基本情况:1、房屋坐落在,建筑面积平方米。2、附属设施、装潢情况。3、该房屋的性质为:,原出卖人为,购买该房屋的购房款元,甲方已经向原产权人全部交齐,并取得了该房屋产权证书2/14(产权证书中注明:)。4、该房屋是甲方个人合法财产,甲方自愿转让给乙方。三、房屋的价款及支付方式。1、甲、乙双方约定上述房屋成交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附属设施、装潢价款元(大写),总计元(大写)。2、付款方式、期限: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将上述房款一次性(或分期,写清具体支付时间)支付给甲方(或丙方),购房定金在付款时冲抵房款,如房款交付给丙方,丙方应在将房款转交给甲方。四、房屋的交付。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甲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之前发生的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电讯费及其它有关费用,由甲方缴纳。2、甲方在交付房屋的同时,应将该房屋的权利证书及相关资料交与乙方,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证、原始购房合同、交付购房款、物业费等费用的凭据及其他与该房屋有关的资料。五、三方权利义务。1、甲方应保证出卖的房屋权属清楚,无产权纠纷,符合房屋转让条件。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该房屋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房屋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2、在该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过户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产权过户,并将产权证办理在乙方名下。在该房屋可以办3/14理产权证过户手续后90日内,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取得署名为乙方的该房屋产权证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办理,通过诉讼或其他渠道要求甲方办理,并且,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解除本合同时,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并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同地段购买相同面积房屋按最新的市场价与本合同约定购房价格的差额)。3、乙方未取得署名是乙方的产权证前,如该房屋出现拆迁、重建等情况,购房款、房屋拆迁补偿、房屋置换等权益全部归乙方所有,并且甲方有义务积极协助乙方办理相关事宜。4、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有权将该房屋再另行出售或转让给第三人,所获收益与甲方无关,甲方仍然有义务协助第三人办理该房屋的有关事宜。5、乙方在购买房屋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要求退房。否则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6、丙方仅提供相关房屋买卖信息及良好的中介服务,促成本合同的签订,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的纠纷与丙方无关,因此不承担任何责任。7、甲、乙两方应各自按上述房屋价款的___%支付给丙方中介服务费,各为_____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丙方支付。六、违约责任:1、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全面,正确履行。任何一方违约或反悔、或不积极办理相关手续、或因产权不合法、4/14均视为违约。甲方违约时,除返还乙方已付购房款外,还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同地段购买相同面积房屋按最新的市场价与本合同约定购房价格的差额)。乙方购买该房屋后,不得再要求退房,否则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中一方悔约的,违约方应承担双方的中介服务费,丙方有权在定金中优先收取。2、因该房屋权属存在争议,致使乙方不能正常居住和使用该房屋时,乙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并赔偿乙方因此所受全部损失。3、乙方未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款或甲方未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由违约方给付对方该房屋总房款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逾期_____日未付清房款或未交付房屋的,对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甲、乙双方或一方未按期给付丙方中介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中介服务费的___%给付丙方违约金。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九、本合同自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5/14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中介购房合同【第二篇】购房合同中的不可抗力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规定,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开发商)在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通知买受人的,出卖人可以据实予以延期。对于此条款中的“不可抗力”,由于认识和理解的角度不同,在实践中购房者和开发商往往会有一些争议,容易产生纠纷。而“不可抗力”又是我们在实践当中免除责任的首选途径。正确地认识“不可抗力”,明确延期交房时,免除责任的法律条件,以及如何正确有效的签订免责条款,有利于我们在延期交房时,尽最大努力的免除或减少责任,降低损失。对于“不可抗力”,法律有明文规定,《民法典》第153条明确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依据此规定,不可抗力应表现为一种客观情况,且该客观情况的出现应同时具备不能遇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三个条件。如地震、水灾等。而且不可抗力的事由要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也就是说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不能预见”。并且不可抗力的事由影响的法律主体是购房合同签订的双方,也就是开发商和购房者。如果造成逾期交房的理由符合以上条件,那么可以认定该事由为不可抗力,可以免除开发商违约责任,否则就不能视为不可抗力,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对于购房合同中免责事由的6/14“不可抗力”,必须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凭我们的主观臆想去推定。否则的话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那么究竟什么样的事由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呢一般情况下,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雷击等自然灾害最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属于“不可抗力”。但是在实践当中,往往发生更加复杂的情况,认定是否为“不可抗力”事件,需要针对具体情况认真仔细的分析才能确定。如果由于政府行政机关在购房合同履行期间内制定新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命令以及政策性文件等规范性文件,例如市政规划、抢险抗灾需要等。对于这类政府行为,在其效力范围内,任何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可抗拒。因此而造成购房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但是如果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合同双方特定的人或事件做出的具体的处理决定,因此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则不属于“不可抗力”,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便该行政行为是错误的,违约方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损失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使行政机关予以赔偿。然而,并非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就可以免除责任。虽然《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就不可抗力的内容、范围,不可抗力的认定程序作出规定,但是《民法典》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根据上述法律规定:1、不可抗力事件是否发生,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的7/14有关证明为据;2、构成不可抗力免责的条件,必须是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开发商)履行“及时通知对方”和“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明”的程序和义务。只有这样,不可抗力及其免责才能认定,否则,即使确实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若开发商没有履行“及时通知”和“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明”的义务,那么开发商就不能依此免除其法律责任。但是,《民法典》中并没有关于提供什么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和不可抗力的自然事件达到何种程度才能构成免责条件的规定,但是关于“不可抗力证明”的出具应当由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的政府有关主管机关,这里所说的主管机关必须是能够对不可抗力事件作出说明或证明的机关。如国家行为由作出行为的国家机关出具证明;自然事件由事件的分管部门(如:地震由地震局、火灾由消防局等)出具证明,只有这样,该“不可抗力证明”才具有说服力和证明力。因此,一旦遇到不可抗力的事件发生,我们应该积极的履行相关的手续,一旦产生纠纷,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不可抗力是我们在实践当中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时,而免除责任的首选条件。但是,并非只有“不可抗力”才能免除责任。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免责的范围和情形大致有几种,具体来说,免责的范围和情形主要包括:1.因“不可抗力”而免责;2.因法律特别规定而免责;3.因对方完全不履约而免责;8/144.因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出现而免责。第二种情形属于法定免责,比如集体与个人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在这种情况下,发包土地的集体一方则可以免责。第三种情形实质上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比如按照施工进度进行分期付款的购房合同中,如果开发商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达到或明显不可能达到相应的施工进度,购房人则可以拒绝付款,并且免责;反之,如果开发商已如期履约,购房人未按期付款,开发商则可以拒绝交房,并且免责。第四种情形属于约定免责,主要看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在某些条件下可以不履行或中止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承担责任。需注意的是,这种约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两种情形下是无效的: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弄清楚免责条款的意义无论对于开发商还是对于购房者来讲都是有意义的,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损失,维护利益。在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除了“不可抗力”之外,并没有其他的免责条款,需要双方协商来确定。而“不可抗力”的确定又极为严格。在实践中,由于众多的因素,很容易造成不能按期交房,这就避免不了要产生纠纷,甚至要承担法律责任,造成损失。因此,我们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当中,应当更加详尽的明确免责事由。律师建议:可以就以下9/14事由和客户协商列为免责事由。1.政府行为(诸如政府因举行重大活动而进行的交通管制等)〈关于政府行为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前面已有论述,如果是非不可抗力,没有约定,一旦发生,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就不免要承担法律责任〉。2.沙尘暴、严寒酷暑等恶劣天气。(这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因为开发商开工建设,确定竣工日期时,就应当结合当地的天气状况和有关气象资料考虑可能出现的天气状况,估计出因此给施工进展带来的影响。如果没有约定,一旦出现此情况而因此造成逾期交房,就要承担法律责任。)3.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这也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之内。因为这是应该并可以预见的,不能列为“不可抗力”,否则是不能免责的。)。4.市政配套设施的批准与安装的延误。(市政配套的批准与安装是具有一定的程序性,开发商在最初总体规划时就应当可以预见批准与安装的期限,如果确实是政府行为而导致延误的,那也是开发商在开发房产过程中可以预见和可能要承担的风险,所以不能列为“不可抗力”。如果列为“不可抗力”,则属于无效条款。而实践中有很容易发生这样的事情,所以只能另行签订免责条款,进行约定。)。5.非甲方原因,而供水、供电、供气部门未能按时接通室内外的水、电、气等设施。(也不属于“不可抗力”,只能另行约定。)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双方事先约定了免责10/14条款,一方当事人就可以坐等免责了,在免责情形出现的条件下,提出免责的一方,还有如下的义务:1.积极补救义务。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