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3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现将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3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3]44号,以下简称《方案》)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高度重视,切实整治。今年以来,我省连续发生了始兴“2·10”、饶平“4·28”、东源“6·6”三宗特大交通事故,造成多人伤亡,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这些惨痛的事故说明,当前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交通安全隐患仍然存在,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出发,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各负其责、综合治理”的原则,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切实抓好道路交通安全排查和整治工作。尤其是发生过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市、县,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和省的有关规定,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限期完成整治任务。二、抓好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的排查治理。各地要按照《方案》要求,近期组织一次对山区、林场、农场、耕作集中地、农副产品交易集散地以及所有临江、临水、临崖等道路的交通安全隐患作全面排查工作。要重点排查新建、新改造的河边、江边和水库边的道路,通过设置减速带、增加警示标志、增设或加固防护墩(栏、墙)、改造拓宽等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各地要在2003年8月底前将排查情况、12月1日前将治理情况报省公安厅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两部门汇总后报省政府。三、大力整治交通违章问题。各地要以整治客运车辆、非客运车辆载客为重点,严厉查处无牌无证、报废、非法改装改型客运车辆载客,农用车、拖拉机载客和客运车辆超载、超速、违章超车、疲劳驾驶等严重违章行为。要扎实抓好摩托车专项整治,努力减少因摩托车违章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要切实落实勤务制度,强化路面巡逻监控,及时发现和查处严重交通违章行为,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四、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道路的业主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配套安全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工作,切实消除路面事故隐患。五、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各地要认真督促交通运输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力度,确保营运车辆技术状况、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等符合有关规定。省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各地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排查和整治工作的监督、指导工作,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抓好重点地区整治工作,有效遏制我省交通事故的发生。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八月二十日关于印发《2003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3]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指示精神,切实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维护良好的交通安全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2003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三年六月四日2003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3年5月27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指示,切实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维护良好的交通安全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现就2003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提出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各负其责、综合治理”的原则,有效发挥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面联合行动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新机制的作用,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和交通法规宣传,依法严厉整治突出违章行为,大力加强基础工作,提高科技水平,狠抓预防工作措施的落实,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二、目标和任务(一)总体目标。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增加幅度稳中有降,其中2002年度交通事故死亡超过5000人,死亡人数增幅超过10%和万车死亡率超过20的省(自治区)要明显降低死亡人数;全国各地区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同比减少,杜绝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新机制显著加强;国、省道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点段得到有效治理;机动车超速行驶、强行超车、驾驶员疲劳驾驶、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等突出交通违章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初步建立以“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交通安全学校”为载体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网络。(二)具体任务。1.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点段治理。到2003年底,对排查出的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点段,东部地区应完成治理90%,中部地区应完成治理70%,西部地区应完成治理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排查结果于2003年9月底以前、治理结果于2003年12月15日前报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2.建立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到2003年底,东部地区县级公安机关交警大队(包括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应全部与急救中心(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建立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中部地区应达到90%,西部地区应达到70%。3.依法整治突出违章。到2003年底,创建“平安大道”二等管理水平以上公路路段交通秩序有明显改观,严重违章发生率不超过10%,其他国、省道严重违章发生率不超过30%。到2003年底,省会城市驾乘摩托车戴头盔、不违章载人率要达到100%,省会城市郊区和其他城市达到95%以上,主干公路达到80%以上。4.公路电子监控系统建设。到2003年底,东部地区在省(直辖市)际公路交界处以及重要路口、路段全部建成电子监控系统;西部地区选择在1至2个地(市)之间公路交界处建立电子监控系统;中部地区在省(直辖市)际公路交界处50%以上的地方建立电子监控系统。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省要选择有条件的公路作为试点,实现路段联网监控。5.危险路段改造。到2003年底,群死群伤特大事故多发的西部地区要完成对发生过特大事故的特别危险路段的工程改造。6.机动车检验。到2003年底,各地大、中型客车检验率要达到100%,其他汽车检验率要达到80%以上。三、工作措施(一)开展以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点段为重点的道路交通秩序整治,进一步建立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1.加强对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点段的治理工作。排查事故多发点段包括:2001年和2002年已排查但尚未治理的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点段,2002年以来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交通事故或2公里内发生3次以上带有规律性特大事故的路段(包括高速公路)。安全隐患点段为:国道、省道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路段。各地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组成联合调查组,邀请有关部门并聘请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道路工程、交通安全专家参加事故多发点段和事故隐患点段的排查工作,研究提出整治方案,并将排查结果和治理意见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委会或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山区急弯、陡坡等险要路段的治理,完善国、省干线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及标志、标线,设置、健全公路路口信号灯或让行标志。2003年9月前,各地要完成事故多发点段和事故隐患点段排查任务,同时,按照边排查、边治理、边总结的原则开展治理工作。2.进一步建立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按照《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的通知》(公通字[2002]8号)的要求,建立“110”或“122”报警服务台与“120”急救电话之间交通事故信息相互通报和反馈制度;实现公安机关与急救中心(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同时接警、同步出动、快速反应的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切实提高交通事故急救的综合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缩短抢救伤员时间,减少伤员死亡。3.以无牌无证、不戴头盔和违章载人为重点,开展摩托车专项整治。摩托车无牌无证问题,原则上按公安部2001年清理无牌无证车辆的有关政策办理。凡是无证驾驶、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和违章载人的,一律严格依法查处。4.安装货车后部防撞装置。按照《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及《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国家标准,逐步开始安装货运汽车后防撞架工作。5.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按照《汽车行驶记录仪》国家标准,逐步稳妥地开始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工作。(二)应用科技手段,提高路面交通管控水平。1.严格执法,强化路面管控,整治突出违章。各地要选择流量大、行车秩序乱、安全隐患多的路段,作为行车秩序示范路,投入足够的警力,将超速行驶、违章占道行驶、不按规定让行、违章超车、违章会车、逆向行驶和高速公路上的超速行驶、违章停车、长期占用超车道、不系安全带、右侧超车、疲劳驾驶、超车不开启转向灯等引发死亡事故最多的违章行为,作为整治重点,常抓不懈,形成严管氛围,使突出违章行为明显下降,行车秩序进一步好转。随后要将行车秩序示范路逐步向其他国、省道延伸。2.强化公路电子监控系统建设和信息系统应用,发挥查处违章和转递违章信息的作用,提高管控水平。加大利用电子监控系统和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查处违章的力度,并通过技术方法将查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违章信息转递到发证地车辆管理所,记入驾驶员档案违章信息库。(三)加强对事故多发重点地区预防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公安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每季度组织对事故多发重点地区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事故多发重点地区要定期召开交通安全评析会,总结阶段性预防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效果,分析交通事故规律、特点,查找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下一阶段的预防工作措施,提高预防事故对策的针对性。各地要加大对事故多发重点市、县的督查、指导和支持力度,要发挥省级人民政府预防交通事故领导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作用,督查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对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督查各项预防工作措施的落实。西部地区山区公路较多的地区要将预防山区公路群死群伤事故作为重点。(四)严格车辆和驾驶员管理。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卧铺客车生产、使用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1025号)、《关于在生产及使用环节治理整顿载货汽车产品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808号)的规定,严格对重、中型货车和大、中型客车的安全检验,重点解决检验率低的问题,坚决消除影响机动车安全的隐患。对无牌无证车辆、逾期不检验的车辆和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要将有关信息通知管界交警队,交警队要上门督促;路面执勤民警要加强检查,发挥公路监控设备作用,对逾期未检验的车辆应依法严格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提高驾驶员考试质量,严格驾驶证核发制度,不断完善监督机制。各地要把制定管理规定,驾驶员的违章、记分、事故情况与驾驶员的日常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与驾驶证管理挂钩,将外地转递来的和本地查处的驾驶员违章记分及事故情况载入车辆管理所驾驶员档案中,对达到12分违章记录的驾驶员,切实落实考试制度。建立车辆保险费率与驾驶员违章、事故挂钩制度;建立将交通运输企业驾驶员违章、事故情况定期提供给安监等有关部门的制度。(五)严格公路客运企业的监督管理。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客运的安全管理。特别要加强对长途客车站和客运企业落实驾驶员的教育管理、每日车况安全检查、出站乘客人数核查等各项安全责任制,严格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核,禁止不合格车辆和驾驶员参加营运。积极发展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县乡公路客运市场,用适用的客运汽车取代非客运车载客。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长途客车站和客运企业抓好交通安全的源头管理工作。依法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和客运汽车站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责任制,严格营运车辆安全检验制度,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