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般判_屋买卖合同纠纷精选8篇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32买卖合同纠纷一般判_屋买卖合同纠纷精选8篇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合同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合同。下面是网友为大家分享的“买卖合同纠纷一般判_屋买卖合同纠纷精选8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买卖合同纠纷一般判【第一篇】答辩人:被答辩人:答辩请求:1.依法驳回被答辩人b对答辩人a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答辩人认为合同无效有三个原因:一是中大恒基不是指定的央产房代理机构,二是b是脑梗塞病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三是中大恒基与答辩人之间恶意串通。针对被答辩人合同无效的三个理由,答辩如下:1.中大恒基公司提供的是居间服务,而不是上市交易服务。《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央产房出售办法》)第5条规定:交易办公室选择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2/32上市出售的定点交易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交易机构),承担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务工作。根据《央产房出售办法》第5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定点交易机构承担央产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务工作。中大恒基公司提供的只是居间服务,具体地说是向买房人和卖房人提供订立买卖房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并不提供办理“上市交易”手续的服务。因此买卖合同虽然是由中大恒基公司促成的,但不违反《央产房出售办法》第5条的规定。2.被答辩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中大恒基不是定点交易机构之一。《央产房出售办法》规定交易办公室选择三家以上的交易机构代理央产房的上市服务,但并没有规定定点交易机构是哪几家中介公司。《央产房出售办法》是xxxx年制定的,时至今日已经7年之久,“三家以上的交易机构”到今天可能已经扩充到很多中介公司。杨怀波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中大恒基不在“三家以上的交易机构”之中。杨怀波证明不了中大恒基不是“上市交易”的代理机构,因此认为中大恒基代理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没有证据支持。3.《央产房出售办法》是部门规章,违反行政规章并不是合同无效的理由。《央产房出售办法》是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是部门规章,而不是行政法规。《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几种原因:(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3/32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此条第5款的规定,只有违反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才导致合同无效。《央产房出售办法》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因此即使买卖合同的签订违反了《央产房出售办法》,也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此外,签订的合同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也不在合同无效的其他几种情形中,因此合同不存在无效的原因。4.合同无效违背了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则——意思自治。综上,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a和b,双方都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影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a和b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证明杨怀波意思表示不真实。b是一位70多岁的老人,还曾经患过脑梗塞,但这些都不能够证明签订合同的时候其意思表示不真实。此外,3月17日的谈话录音表明,签合同当日,b的女儿也在签订合同的现场。另外,合同签订之后,中大恒基的工作人员到b的家里征询房屋共有人的出售意见,b的妻子即房屋共有人在《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证明》文件上签字。综上,出售房屋不仅仅是b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b女儿及b妻子的真实意思表示。三、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证明中大恒基与答辩人之间恶意串4/32通。为了解决孩子上学问题,我找到中大恒基公司,希望能买到一套学区房。在与杨怀波签订合同之前,先后看了很多房子,因此对中关村周围的房子非常熟悉。b的房子在位置和总价款上都是我所能接受的,所以中大恒基带我看房之后,很快便决定购买此房。我与中大恒基之间只是买房人与中介公司的简单关系。b认为我与中大恒基恶意串通,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因此缺少最基本的证据。买卖合同纠纷一般判【第二篇】合同立协双方。出卖人:注册地址:邮编:营业执照号码:资质证书号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买受人:注册地址:邮编:营业执照号码:资质证书号码:5/32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厂房出售买卖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厂房基本情况:1、乙方购买甲方坐落在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弄______支弄______号______号厂房平方米,土地面积_____平方米,按房产证为准。2、土地使用权限为_____年,自____年___月___日到____年___月___日止,实际年限按产权证为准。二、厂房价格:1、厂房价格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总成交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三、付款方式及期限:乙方按以下第种方式付款:1、一次性付款。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日内支付总成交金额的%即元;。余款在产权证由甲方变为乙方后日内结算并给付。2、分期付款。签约日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万元。其余房款应在产权证由甲方变为乙方之后日内结算并给6/32付。四、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在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的,按建筑面积结算差价。五、交房期限及交付条件。1、属于现售厂房的,甲方应在____年___月___日前,将厂房交付乙方使用。2、属于非现房销售的,甲方应在____年___月___日前,将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厂房交付乙方使用。3、甲方承诺与该厂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于____年___月___日前通水。于____年___月___日前通电。4、甲方保证销售的厂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保证本厂房没有销售给乙方以外的其他人,保证该厂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收到限制交易的情况。六、其他费用。1、本厂房买卖所产生的规费和税费应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2、物业服务费元/平方米·月,由乙方承担;。3、电费按元/度计收,遇电价上调除外。七、其他规定:7/321、甲方在工业厂房交付后房屋权属登记中心。3、乙方所购产权房可以自由转让或出租给其他方办业,但必须通知管理方,受让或承租方企业可以以本厂房地址进行工商注册。4、厂房内土地属批租,厂区内按现有的设施配套使用给乙方,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搭建简易棚及房屋,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搭建必备的简易棚手续。5、乙方所购房屋不得拆除,不得在其中举办高污染、高用电量的项目。6、乙方在所购房屋内组织生产、经营或生活必须遵纪守法,恪守管理制度,照章纳税,按其交付各项规定费用。7、乙方使用的用电和用水增容量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予以协助办理,增容费用由乙方向有关部门按规定交纳。8、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确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9、甲方在完成售房的全过程后,则乙方有权支配和使用该厂房,甲方无权干涉。10、本厂房的质量保修期为交付后一年内有效。八、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乙双方和执一份。甲方:乙方:代表:代表:电话:电话:8/32签约日期:年_月_日签约地址:买卖合同纠纷一般判【第三篇】民事判决书。浦民二(商)初字第3999号。原告上海浦东xx贸易有限公司浴场,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1557号。负责人李x清,经理。原告李x清,男,1965年9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xx镇xx村3区107号。原告吴x元,男,1965年9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仙居县xx镇xx村田xx南26号。以上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x法,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男,1961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x路5530弄110号304室。被告陈x华,女,1973年4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xx区xx乡xx村184号。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如浪,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如波,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9/32原告上海浦东xx贸易有限公司浴场(简称xx浴场)、李x清、付x春、吴x元诉被告张x、陈x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晓君独任审判,于2008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x法,被告张x、被告陈x华以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如浪、陈如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浦东xx贸易有限公司浴尝李x清、付x春、吴x元诉称,原告、被告双方与2007年5月21日签订了《承包经营协议》一份,原告将经营的浴场给两被告经营,经营期从2007年7月1日至该浴场房屋拆迁之日,年租金为人民币280,000元(以下币种同),协议签订时被告交付押金人民币100,000元,租金三个月支付一次,每次提前15天支付,协议还对违约赔偿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浴场及大量的设施交付被告,前期被告还能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但是自从2008年4月1日起被告没有支付2008年4月至6月的承包费,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绝,直到2008年7月15日,被告避而不见,原告发现浴场设施多有损坏。故原告要求判令:1、解除原告、被告之间2007年5月21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4、被告连带支付水电费17,695.50元;。5、诉讼费由本案被告承担。被告张x、被告陈x华辩称,原告所称不是事实,双方于10/322008年7月11日就已经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2008年4月至6月的款项以及装修费用,双方已经结算,原告还需退还7000元给被告,基于当时原告、被告之间已经协商解除《承包经营协议》,原告已经将原告的相关权利给现在的案外人戴x富经营,并且达成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因为被告没有和原告签订书面合同,原告企图获取不当利益来起诉被告。该合同协商一致解除是有原因的,浴场要额外收取被告营业执照费用,故产生争议,所以双方就协商解除,最终达成协议,被告一直经营至6月底,5月27日之后原告付x春多次来看点,被告所述浴场内物品损坏也不是事实,原告曾经两次清点浴场内的物品,我方没有避而不见。同意以判决形式解除合同,即使要支付2008年4月至6月租金、6月分的`水电费,也已从10万元押金中扣除,余下原告已经返还被告7,000元。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承包经营协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承包经营关系。证据2、物品移交清单,证明2005年5月21日原告将浴场内物品移交被告,由被告张x签收。证据3、信件,证明2008年7月5日被告还没有退还浴场,有协商的意愿,被告张x写信要求原告宽限几日协商拖欠的承包经营费和水电费。证据4、收款存根,证明2008年7月18日原告替被告缴纳了水电费17,695.50元,浴场还是由被告经营的。11/32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不能证明被告有违约行为;对证据2的复印件真实性有异议,但是被告当时接手的物品已经还给了原告,不能反映全部的事实;对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关联性有异议,这些证据是针对停水停电问题向轻纺市场交涉时形成的,与被告没有直接关系,也无法反映被告有违约行为;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7月11日已经解除合同,原、被告双方就解除合同协议后续事宜是由原告负责解决,是否真的交了水电费,被告不清楚,且不是正式的发票,只是轻纺市场敲章的复印件。两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2008年7月11日收据存根,证明原、被告之间已经协议解除承包经营协议而将款项退还被告,部分设施返还被告,如果不解除合同,不存在原告方支付被告费用,上面有付x春和被告签名。证据2、2008年7月11日xx浴场转让协议,证明基于承包协议解除,原告与案外人

1 / 32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