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区生产班安全生产管理与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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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运输工区生产班安全生产管理与处罚规定第一条全班杜绝轻伤及以上人为责任事故,出现一次在矿处罚基础上,工区加罚责任者200元,分管区长100元,大班长100元,本区域班长100元,其他班长50元。第二条凡是出现“三违”及以上严重违章违纪的,处罚责任者200元,大班长和跟班区长各100元,区域班长50元,跟据违章的严重程度对责任者停班学习至少两天。第三条凡是在矿上出现100元以上罚款的跟据严重程度扣责任者100-500分,大班长50-200分,区域30-200分。第四条“三无”班组建设,每年不少于6次,半年考核一次;少一次扣大班长100分,其他班长50分;少于2次扣大班长,其他班长100分;影响建成“三无”班组的责任者扣500分,青安岗、群监员、党员安全岗按照班长标准扣除。备注:无论班长休班与否,一律挂罚。第五条提升运输任务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单位若有反映车皮供应不足,经调查属实的发现一次扣包片班长100分并处罚50元。第六条每班必须及时反馈安全、生产信息,由班长在下一班点名前10分钟左右将本班生产、安全中存在或出现的问题集中反馈给工区值班人员,如不及时反应或反映失真处罚当班班长50元。值班人员做好记录,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第七条工区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将采取“小问题大分析严处理”的原则进行管理。-2-第八条凡是分管系统罚款,均由分管(跟班)区长落实。第九条只要出现挂罚工区领导,对分管(跟班)区长处罚50元,当班大班长50元,区域班长50元,责任者200元。第十条凡是由工区领导抓住严重违章违纪的,对分管(跟班)区长及大班长各处罚50元,区域班长100元。第十一条凡是由工区领导发现安全生产存有重大隐患或隐患长期不能及时处理而没有及时向工区反映的,处罚分管区长50元,大班长和区域班长各50元。第十二条凡是因违章操作影响安全周期,工区将对责任人处罚200元,并按所扣天数每天100分的处罚。。第十三条各水平班长必须对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充分了解,凡是发现班长对现场安全生产不了解(车皮、物料情况、人员操作情况),发现一次不能掌握现场生产情况的对班长处罚50元。第十四条严禁职工擅自在井下卸开矿灯者罚款100元第十五条在井口附近工作时,没有按规定将工具栓绳固定的,处罚50-100元/次。(下井口附近工作时矿灯必须挂在矿帽上,否则处罚50-100元∕次)第十六条在罐笼顶上工作时不佩带保险带者,一次罚款100元,记内部“三违”一次。第十七条人员上下井时每罐人数不准超过乘罐规定,否则每超过1人罚把钩工200元,记内部“三违”一次。第十八条井口上下人时,井口把钩工不严格执行《检身制度》-3-及人员清点制度的,发现1次处罚检身人员100元;副井上井口把钩工在集中上下人期间没提前检身的,发现1次处罚50元。第十九条井口检身工不戴检身牌的每次处罚50元。第二十条各机台人员不严格执行手指口述制度,敷衍了事者,处罚50元/次。第二十一条掩车房掩车人员及装车人员,不按规定擦使用完车皮上的字,发现1次处罚包片班长50元。第二十二条副井正常提升时,副井上井口信号工没有严格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制度的,发现1次对责任人处罚100元。第二十三条副井正常提升时,因配重不标准导致事故的,根据严重情况,处罚责任者50-300元,挂班长50-200元。第二十四条副井装卸物料时,不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没有检查所使用工具的完好情况就使用或使用工具安全系数达不到标准的,根据严重程度处罚50-300元。第二十五条副井正常打车时,因打道岔不及时或其它人为原因导致车辆掉道的,跟据后果的严重程度,处罚责任人50-100元。第二十六条非工作人员进入井口房时,把钩工没有及时阻拦或进入井口房人员没有按规定戴安全帽的,对把钩工处罚50元/次。第二十七条上下井口提放特殊物料时,打料前没有向调度室汇报的,影响人员上下井及车皮供应的,根据严重情况处罚50-200元/次。第二十八条各机台工具必须摆整齐,保持工具箱内整洁,对于-4-摆放不整齐的,第1次给予警告,第2次现场的处罚50元。对于没有按规定使用机台工具的,根据事情的严重情况,处罚50-200元。第二十九条各机台人员正常操作时,没有按规定戴灯的,一次处罚50元。第三十条井下电机车无灯、无闸、无警铃或者失灵不准运行,否则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保险丝必须按规定规格使用,严禁用铁丝、铜丝代替,违者罚款100元,记内部“三违”一次。第三十一条矿车之间必须使用合格的三环插销联接,严禁用其他物品代替,违者罚款100元。第三十二条机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发现1次不按规定者,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50-200元处罚。第三十三条电机车司机及跟车人员在机车运行时,严禁跟车工将身体任何部位放置于机车碰头上部,否则一次处罚50元。必须保持好精神状态坐姿要端正,否则处罚50-100元。第三十四条电机车司机及跟车人员在机车运行时,除司机外只准乘坐一人,否则对司机、跟车工处罚100元,记“三违”一次。第三十五条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发现使用的,给予机车司机及跟车工各处罚100元。-5-第三十六条大巷电机车运行时,行人不进安全硐与电机车同行者,发现一次处罚50元,并记严重“三违”一次。第三十七条大巷电机车(人行车)运行时,蹬车、跳车、扒车者,发现一次罚款300元,记“三违”一次。第三十八条电机车接近巷道口、弯道道岔口、道岔处、噪声较大地点及前方有障碍物时,必须提前减速并发出警号,否则对司机罚款50元,如果因速度过快导致机车或车辆掉道,跟据情节严重情况处罚50-300元。第三十九条电机车牵引的列车后必须有红尾灯。不挂尾灯和尾灯不亮罚款50元。第四十条电机车司机违规在大巷内顶车(现场条件不具备除外),用电机车强拉车复轨的,发现1次处罚电机车司机50元,跟车工没有阻止的,对跟车工同样处罚50元。第四十一条电机车拉放起长物料时,不按规定的程序操作,导致车皮、物料或电机车变形者,发现一次处罚电机车司机及跟车工各50-200元。第四十二条大巷内停车皮、料车等时,不按标准使用掩车板的或将掩车板放在人行道上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以50-200元处罚。第四十三条各地点阻车器打开或关闭不及时的,根据严重程度处罚50-200元。第四十四条各上下山上车场必须安设一坡三挡,挡车设施要及时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否则,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6-记“三违”一次。第四十五条上、下山不按规定拉放车,超挂车辆的,一次处罚把钩工100元,记严重“三违”一次。第四十六条斜坡上停放车辆,没使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停稳造成跑车未遂事故者,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第四十七条上下山提升运输过程行车时行人者(在行车过程中下把钩有人上行,追究下把钩工、信号工的责任,上把钩有人下行,追究上把钩工、信号工的责任),各罚款50元,记“三违”一次。第四十八条上、下山提升运输过程中,上下山车场红灯范围内有行人的,把钩工没有及时制止的,对把钩工处罚50-100元。第四十九条上、下山提升运输过程中,不按操作规程规定操作斜巷安全设施的,发现1次根据严重程度处罚50-100元。第五十条在进行摘挂车时,在车辆运行中摘挂车的、头部和身体伸入两车之间进行操作或站立位置不对的,发现1次处罚100元。第五十一条斜巷提升运输时,用非标准件及其它物品代替标准连接装置的,发现1次根据事故后果严重程度,处罚100-30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第五十二条斜巷提升运输时,因个人操作不正确或没有履行职责导致钢丝绳钩头及尾绳出现断丝、打弯等现象的,根据情况给予50-100元处罚。第五十三条斜巷提升运输平板车物料时,没有按规定使用平垫的,发现1次处罚50元,没有使用闭锁螺丝的处罚100元,并记“三-7-违”1次。第五十四条斜巷提升运输物料时,因没有压好钩头导致车辆掉道的,发现1次处罚100元。第五十五条暗斜井乘坐人车要听从指挥,车停稳后依次上下,在未停稳时抢上抢下罚款50元,记“三违”一次。把钩人员不认真管理、不执行制度,一次罚款50-200元。第五十六条禁止任何人在大巷运输巷道休息,严禁坐在运输轨道上,发现一次处罚50元。第五十七条人力推车时必须按规程规定执行,否则一次处罚50元。第五十八条斜巷把钩工在进行摘挂车操作时,必须落实“六不挂”即: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可靠不挂;信号联系不通不挂;“四超”车辆无运输措施不挂;重车装的不标准不挂;连接装置不合格不挂;斜巷有行人不挂。发现一次不落实的,一次至少处罚5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第五十九条小绞车(稳车)四压、两切、地锚不齐全、不牢靠,或固定基础不牢靠就使用,对绞车司机一次处罚100元,并记严重“三违”一次。第六十条双轨道运输大巷所使用的掩车板一律放置在双股道之间,与轨道平行,字体朝人行道侧;单轨道运输大巷所使用的掩车板一律放置在非人行道侧,与轨道距离10-30公分并平行于轨道,字体朝向人行道侧。凡是不按规定放置的,发现一处处罚50元。-8-第六十一条各机台人员不听从班长指挥者,经调查属实的,对责任者处罚100元。第六十二条各种记录填写不认真,敷衍了事、与事实不符合或有错别字,发现一次对责任者处罚50元。第六十三条各机台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上岗时在上岗牌板上挂上岗证,对于没有挂上岗证人员,发现1次处罚50元。第六十四条班给之间交接班不认真,推诿扯皮,对责任者处罚50元。对于思想认识不到位人员加倍处罚。第六十五条到工区无理取闹者,每次处罚200元,停班学习4天。第六十六条地面工作人员带手机且开机者,处罚100元/次。第六十七条班内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事故的,必须按矿上规定的程序进行汇报,凡是隐瞒不报的,处罚5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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