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概述·汤明月·2目录一、国家法规体系结构二、安全生产法规概念三、矿山安全法规体系四、非煤矿山安全相关法规简介五、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六、结语3一、国家法规体系结构国家法规体系由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构成: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4一、国家法规体系结构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行为规范。安全生产法律是国家从法律上规定人们在安全生产上的权利和义务。法规包括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行政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制订的部门规章、省政府和较大的市政府制订的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才属于法律规范。法规是法律规范的简称。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5一、国家法规体系结构1、法律法律有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1)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如: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宪法必须2/3代表通过,其他法律要1/2代表通过。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2)一般法律大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如: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6一、国家法规体系结构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行政法规的规范名称为“条例”、“规定”和“办法”三种。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7一、国家法规体系结构3、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性法规名称多为“条例”、“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8一、国家法规体系结构4、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章的名称一般称为“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1)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部门规章应经部务会议决定,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9一、国家法规体系结构(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地方政府规章应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决定,由省长或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中称谓“较大的市”,是指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较大的市”是一个法律概念,表示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安徽省“较大的市”有合肥市、淮南市。10一、国家法规体系结构《立法法》规定法律法规之间关系: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11一、国家法规体系结构5、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定发布的,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称为规范性文件。目前法律法规对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通常对规范性文件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12一、国家法规体系结构6、标准标准是指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对全国经济、技术、安全发展有重大意义,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行业标准是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报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在该部门范围内统一使用的标准。当同一内容的国家标准公布后,则该内容的行业标准即行废止。13二、安全生产法规概念安全生产法规是指调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同劳动者或生产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以及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调整安全生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安全生产法规是国家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它具有法的一般特征。安全生产法规的表现形式是国家制定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它可以表现为法律,也可以表现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还可以表现为安全生产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14二、安全生产法规概念安全生产法规是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集中表现,是上升为国家和政府意志的一种行为准则。它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准则、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法规规定什么是合法的,可以去做;什么是非法的,禁止去做;以及如何去做等。还规定了违反法律法规应该承担的责任,用国家强制性的权力来维护企业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因此,有了各种安全生产法规,就可以使安全生产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谁违反了这些法规,无论是单位或个人,都要负法律责任。15二、安全生产法规概念安全生产法规的特点:1、保护的对象是劳动者、生产经营人员、生产资料和国家财产。2、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强制性的特征。3、安全生产法规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因此,安全生产法规既具有政策性特点,又有科学技术性特点。16三、矿山安全法规体系矿山安全法规体系从属于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是由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构成。1、安全生产法律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包括:基础法律、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安全生产的基础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它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核心。17三、矿山安全法规体系安全生产专门法律是规范某一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如: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是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工会法、建筑法、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标准化法等。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是矿山安全法规体系的母法。18三、矿山安全法规体系2、矿山安全行政法规矿山安全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公布的矿山安全法规及其他与矿山安全有关的行政法规,是为实施矿山安全法律或规范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我国实施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如: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30日劳动部令第4号发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19三、矿山安全法规体系3、矿山安全地方性法规矿山安全地方性法规是由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矿山安全法规及其他与矿山安全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是对国家矿山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的补充和完善。如:安徽省实施矿山安全法办法(1994年10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安徽省劳动保护条例(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三、矿山安全法规体系4、矿山安全行政规章矿山安全行政规章分为矿山安全部门规章和矿山安全地方政府规章。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为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是对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以解决矿山安全生产问题为目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1)矿山安全部门规章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1三、矿山安全法规体系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22三、矿山安全法规体系(2)矿山安全地方政府规章与矿山安全有关的地方政府规章。如:安徽省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147号)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169号)安徽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17号)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23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32号)23三、矿山安全法规体系5、矿山安全规范性文件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一些矿山安全生产方面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的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7〕2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44号)24三、矿山安全法规体系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2〕4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通告(皖政〔2008〕98号)关于贯彻《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意见(皖安监一〔2010〕23号)此外,矿山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规定,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也属于矿山安全规范性文件范畴。25三、矿山安全法规体系6、矿山安全生产标准矿山安全生产规程、规范、标准是矿山安全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矿山安全管理的基础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安全生产标准从技术上分为:设计、管理类,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生产工艺、安全卫生类,防护用品类四类标准。标准从编制上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标准从法律效力上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标准。26三、矿山安全法规体系矿山安全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矿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矿山安全行业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本行业安全生产领域内适用的矿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矿山安全标准是矿山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