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电线路施工合同输电线路施工合同安全生产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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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电力建设工程分包施工合同220kVXXXX送电线路新建工程甲方:乙方:2010/9/17[本合同凡出现公司名称及工程合同价款均需加盖双方公章。]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合同编号:在此键入合同编号甲方(发包人):在此键入甲方名称乙方(承包人):在此键入乙方名称鉴于发包人拟委托承包人承担在此键入工程名称(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任务,且承包人同意接受该委托。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1条本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通用合同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第2条下列文件应为合同的组成部分:1.合同协议书;2.通用合同条款;3.安全生产施工条款4.合同附件(包括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工程量清单等);5.工程结算清单6.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第3条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第4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在此键入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在此键入工程地点3.工程内容:在此键入工程内容4.工程分包方式:在此键入5.分包范围:在此键入6.分包工程期限:在此键入开工;在此键入竣工7.质量等级:优质工程第5条合同价格与合同单价:1.合同价款以线路亘长计价:线路长度:在此键入,单价在此键入,合计在此键入。2.合同价款以分部工程计价:1.基础分部工程款按照在此键入元/m3支付;2.铁塔组立按照在此键入元/T支付;3.导地线架设按照在此键入万元/km支付;4.光缆架设按照在此键入万元/km支付;5.接地带安装按照在此键入元/m支付;6.保护帽浇注按照在此键入元/基支付;3.合同价格通过以下第5.2种方式确定:4.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在此键入元整(大写)(¥在此键入元)(含税),最终合同价格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审定的价格为准。第6条承包人承诺1.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2.工程建设必须满足达标投产的考核条件且达到工程质量目标,施工质量满足国家施工验收规范。3.工程进度确保按照发包人规定的工期进行,并确保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人力、机具及合理项目管理规划大纲的实现。4.工程建设中文明施工,并采取积极的安全措施,满足工程安全目标。5.遵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试行)》中对工程分包、劳务分包、临时用工的各项管理要求,并确保相应的资源配置。6.严格按照环评、水保报告和当地的环保要求以及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确保不因施工责任影响项目通过环评、水保验收。7.严格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的要求进行档案管理。将档案管理纳入整个现场管理程序,坚持归档与工程同步进行。确保实现:档案归档率100%,资料准确率100%,案卷合格率100%,保证档案资料的齐全、准确、系统;同时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移交竣工档案。8.积极配合施工图设计优化工作,及时主动反映有可能对工程投资造成影响的任何事宜,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投资浪费的相应责任。第7条发包人承诺保证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第8条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条件见专用合同条款。第9条合同份数合同正、副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发包方单位名称(公章):承包方单位名称(公章):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合同签订人(手签):合同签订人(手签):电话:电话: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单位地址:单位地址:签订日期:签订日期: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一章一般条款第一条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严肃履行。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1)本合同条款;(2)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书。2.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1.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普通话书写,以汉字普通话解释、说明。2.适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力行业的规章和制度。3.施工使用国家标准、规程、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规程、规范。第四条图纸1.甲方在开工日期前,于10日前向乙方提供完整的复印施工图纸施工图纸1份,保证图纸准确且满足施工要求,其它图纸则不晚于各工序开工前提供。2.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按施工图蓝图予以复制、交付,费用由乙方承担。3.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发现设计差错缺漏不得将错就错或擅自修补,应及时向甲方代表和监理提出变更设计申请。第二章双方责任第五条甲方代表1.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在此键入职务在此键入专业技术职称在此键入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其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见、批准、答复等均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6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6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1天内不予答复,即视为其确认乙方要求。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6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后6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所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复等,并如约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6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后6小时内仍未予以答复,即视为其确认、同意、批准,应由甲方承担由因此发生的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2.本工程实行社会监理,甲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范围通知乙方。总监理工程师按约定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执行职务。3.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第六条乙方代表1.乙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在此键入(职务在此键入专业技术职称在此键入)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1)乙方的要求、申请和通知等,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2)乙方按照工程要求编制施工中各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和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2.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3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第七条甲方工作1.甲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向乙方施工现场派驻专职质检员,负责现场的安全和质量管理工作并传达甲方代表的各种指令。(2)审核由乙方编制的各类施工方案或各类作业指导书并于3日内批复返还。(3)向乙方提供由甲方编制的各种工程施工文件和措施并要求乙方执行。(4)在省公司组织的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通知乙方参加并向乙方进行各类交底。(5)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施工企业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2.甲方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征地事宜。3.甲方将上述某项工作委托乙方完成,应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支出并给付乙方相应的费用。第八条乙方工作1.乙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约定的范围、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在其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的要求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指导书以及其它有关的施工组织文件等,经甲方批准后使用。(2)向甲方代表提供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用款计划及有关统计报表,并按照施工要求及时准确的填制施工中的各类技术数据并上报甲方。(3)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有关规范进行施工。(4)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应同甲方协商处理。(5)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由乙方负责保护工作,保护不善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6)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设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7)保证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有关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第三章施工进度第九条进度计划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整体工程的工期计划,甲方对于乙方提交的“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同意与否,应在2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复,可视为已经同意。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合同文件,应共同遵循。2.乙方应按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之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重大的施工技术措施,乙方应报请甲方代表审核批准后实施。第十条延期开工1.乙方应按约定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条件开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3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后3天内作出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开工要求。2.乙方延期开工未按第十条第一款约定征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顺延。3.乙方由于甲方原因要求延期开工获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将开工日期推迟,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付出的费用和损失,相应顺延工期。第十一条暂停施工1.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提出暂停要求后24小时内应对此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暂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的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经批准后继续施工。2.甲方代表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在乙方提出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第四章质量与验收第十二条检查和返工1.乙方应按相应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和甲方编制的技术文件、约定采用的标准、设计的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2.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3.以上检查检验应执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除经检查检验为质量不合格外,因此发生的费用则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第十三条质量等级评定1.工程质量应达到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的优质条件。2.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按施工费的1%计取违约金。3.由于提供的材料、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达到约定质量条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乙方无力予以修改的,经甲方代表认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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