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患者安全典型案例的分析增强全院医务人员防范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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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患者安全典型案例的分析,增强全院医务人员防范医疗风险意识医务科秦德富2012年6月4日医疗风险原因医疗失误患方权利意识过强媒体误导医疗投入不足法院适用法律双重性法律供应不足医疗管理关系角色定位行政领导患者/家属管理者医师或护士科主任/护士长医院的要求医疗安全管理目标医疗质量医疗质量义务关键义务告知义务注意义务救治义务知情同意权正确诊治保障实现治疗目的安全义务患者安全医疗安全义务配合义务主体义务病历义务管理义务符合法律符合规范符合院规边缘义务自我保护法律的作用基本作用教育指引评价惩罚预测识别分析判断案例讨论1小肠低位完全性梗阻•2009年3月11日19:40,患者因“突发上腹部剧烈疼痛7小时余”入院。摄片:胸片、腹部立卧位片未见明显异常。初步诊断:1、急性弥漫性腹膜炎;2、上消化道穿孔可能。当天21:20在全麻下予“剖腹探查术+胃大部切除术。•3月20日(术后9天)行上消化道内镜检查,示:食管近贲门处前壁见巨大溃疡,大小2.5×3cm,表面覆白苔,周边粘膜呈围堤样隆起。•3月26日10:00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3月29日(术后18天)晚因大出血,急诊手术。术中见食管下段憩室,内有一枚结石4×3×2cm大小,见结石已穿破食管后壁及主动脉壁,形成主动脉食管瘘,即行修补术,输血3000ml。•5月2日凌晨3:00,患者突然大出血,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失血性休克。分析•1、第一家医院有无失误?•2、第二家医院有无失误?•3、如何在各个环节预测风险、化解风险?•4、如何最终处理?课程目标•识别医院各环节易发风险•熟悉医疗法律及相关法律•运用法律手段应对、防范风险医疗风险识别•一、医疗主体风险•二、医疗病历风险•三、医疗程序风险•四、医疗实体风险•五、医疗管理风险•六、医疗边缘风险医院风险概述•风险——指在给定的情况下和特定的时间内,那些可能发生的结果与预期目标之间的差异。如果肯定只有一个结果发生,则差异为零,风险为零;如果有多种可能结果,则有风险,且差异越大,风险越大。•医院风险——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在医院管理活动或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结果与预期目标的差异。•医院风险的特点——客观性、严重性、不确定性、可控性。•最严重的医院风险——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我国法律效力层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医疗法律——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药品管理法、红十字会法等•医疗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医疗规章——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办法、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一:医疗主体风险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9月1日起施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9月1日起施行)•执业医师法(1999年5月1日起施行)•护士条例(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办法(1993年1月1日起施行)•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1989年11月29日发布)•综合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试行草案)(1989年11月发布)等等主体的法律意义•设定基本法律关系•主体有误,一般无需分析程序与实体案例1医师超越执业范围——外科医师行妇科手术•患者女,35岁,因腹痛至某医院急诊,经B超检查发现患者腹腔内有积液,外科医师以急腹症收住入院并手术。术中发现患者右侧输卵管妊娠破裂,右侧卵巢囊肿,即行右侧附件切除术。术后探查对侧卵巢缺失。患者术后出现更年期症状,提起诉讼。案例2输液纠纷案•患者钱某,女,73岁,2007年7月14日,因摔倒致头、胸背部外伤2小时至某中心医院就诊。•2007年8月11日上午11:35患者在推注抗生素NS20ml+达力能2.0g(注射用盐酸头孢吡肟)时突然出现心跳下降,血氧饱和度下降,张口样呼吸,神志欠清,11:40死亡。案例3整形失败案例•患者李某,女,2005年5月30日以祝琳的名义前往某整形医院进行宽鼻缩窄术。术后一年,以手术失败为由将某整形医院诉诸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人民币10万余元。•被告认为,与自己发生医患关系的患者是祝琳而非李某,因此与李某不存在医患关系,要求驳回诉讼请求。小结•何谓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医患关系的产生与终止?•——挂号、就诊,中止、终止•合格的医患主体?•——医方合格、患方合格二:医疗病历风险•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等病历概念•病历——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客观病史——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主观病史——病程记录(含抢救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病历的法律意义•病历是重要的证据•证据有瑕疵将影响事件的澄清,影响案件的审理案例4病历遗失案•手术患者整套病历遗失•封存病历中缺少手术记录•10年后患者住院病历缺失案例5伪造签名•伪造手术医师签名•主任外出讲学期间,伪造主任查房•夜班护士伪造日班护士签名等案例6伪造转送病人记录单•患者朱某,男,因感冒在某院就诊。期间输注克林霉素1.8g+500ml生理盐水,输注1小时换其他药物。数小时后,患者死亡。•此案诉讼后,送交医学会作医疗事故鉴定,医方提交一份转送病人记录单,上写克林霉素1.8g+500mlGNS输注用了5小时以上时间。•鉴定报告:由于对死者朱某未进行尸体解剖,无法确定死亡原因;根据医患双方提供的病历资料,医方在整个医疗过程中未见两路静脉输液的书面记录,转送病人记录单中输液类型与病历记录不符,有关克林霉素的滴速无书面记录可查,亦未见病危通知签字书。但医方以上医疗缺陷,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确立;医患双方陈述的诊疗过程及有关尸体解剖的问题,分歧较大,且均未提供令人信服的举证,故判断本案缺乏证据基础。•经专家组合议,该争议难以作出是否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案例7医嘱单涂改•2006年10月15日,经产妇徐某,女,30岁,至某医院临产。当月17日剖腹产一男婴,剖宫产手术记录正常。•19日晨8:30分,徐某起床上厕所时突然出现晕厥,医务人员立即将其抬至病床,并立即予以人工复苏等抢救,8:55分,医师考虑患者为肺动脉栓塞,并立即组织专家进行会诊抢救。•20日凌晨1:40分,患者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尸体解剖鉴定:死者因多发性肺动脉栓塞及大量出血而死亡。•医患双方在对病历资料进行质证时,患方认为,临时医嘱单、长期医嘱单、病史记录等病史资料均有多处涂改,如将10%的GS改为5%,胰岛素12u改为8u等,因此,病历资料不具有真实性,患方不予认可。医方对此解释认为,这是由于护士记录较潦草所致,涂改是对病史的真实修改,医患双方发生纠纷后即封存了病史资料,医院没有修改的时间。小结•病历的重要意义•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如何收集保存合法的病历资料三:医疗程序风险•医疗程序——指在医疗行为中,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诊疗护理操作常规所规定的方式、步骤开展或实施各种诊疗行为。•医疗程序风险——告知风险、注意风险、救治风险等•程序义务直接影响实体权利和义务程序之一:告知义务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执业医师法》告知概述•告知目的——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配合治疗,沟通医患关系,自我保护•告知前提——对患者施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保护性医疗措施等•告知对象——患者、近亲属、关系人等•告知内容——病情、诊断、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告知形式——书面告知,履行签字手续知情同意的必要性•手术、特殊治疗和检查等不同于一般医疗行为,它是以侵袭性治疗为手段而达到有益于患者的治疗目的。•手术因为具有对患者人身的侵袭性而必须经患者同意,从而获得合法依据。•因为手术等具有的风险,签字也为患者自行承担风险提供法律依据。知情同意的内容•包括知情权和同意权两个部分•——患者知情不是目的,而是其行使选择权和自决权的前提,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作出自我选择和抉择,以保护其人身权和财产权,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患者自主权和自我决定权的尊重。案例8术中发现异常,告知未曾签字•患者女,因右侧卵巢囊肿入院手术。术中发现左侧卵巢缺失,即向家属告知,当时家属未签字。征询意见后,行右侧卵巢囊肿剥出术。术后患者以左侧卵巢被医院切除为由诉至法院。•本案提示,术中发现异常应及时告知,但应采取正确的告知形式,书面告知是最正确的告知形式。案例9特殊检查中改变操作未告知•患者郭某,女,因左膝外侧行走疼痛至某院行关节镜检查。术中,医师为患者施行了半月板切除术。术后,患者膝关节肿胀,活动受限,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司法鉴定认定,根据送检病史,术前、术后影像学资料及手术记录,患者左膝外侧盘状半月板诊断成立,行盘状半月板切除术是允许的。•法院判定,被告在纯医疗上没有过错,但作为原告在寻求医疗过程中有选择以何种方式进行治疗或放弃治疗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在为原告实施诊治的过程中,没有向原告说明治疗的方案,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从而使原告失去选择的机会,对术后产生的后果没有必要的心理准备,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术后的健康。尽管原告目前伤残并不能简单解释为由手术造成,手术与伤残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原告目前的状况终究是在手术后造成,原告被动接受手术治疗后产生了不良后果,故被告对原告因手术而多支出的费用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案例11产前检查告知不足•阳子因怀孕定期在某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孕两月余经检查发现妊娠胎儿:“开放性脊柱裂(OSB)的危险度超过预定筛查标准,建议使用超声波结果确认孕周后重新计算危险度,如仍然阳性,建议进一步的遗传咨询或测定羊水中AFP浓度。”医师书面记录:建议对孕妇进行羊膜穿刺,但孕妇丈夫拒绝。•后阳子施行剖宫产术,分娩一男婴,发现:新生儿“骶尾部有鸡蛋大小脊膜膨出(脊柱裂),伴皮肤缺损,仅有一层透明膜覆盖。”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医院工作制度》(1982年)•——实行手术前必须由病员家属或单位签字同意(体表手术可以不签字),紧急手术来不及征求家属或机关同意时,可由主治医师签字,经科主任或院长、业务副院长批准执行。告知相关法律规定•《执业医师法》(1996年)•——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影响。告知相关法律规定•《病历书写规范(试行)》(2002年)•——第十条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告知相关法律规定•《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第四条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第二十三条对于产前诊断技术及诊断结果,经治医师应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向孕妇或家属告知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风险性,使孕妇或家属理解技术可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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