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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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一、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要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执行力明显增强,形成了以上率下抓党内法规执行的强大声势,党员干部遵规守纪意识大大增强,党内法规执行不力的状况正在扭转。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党内法规执行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还存在‘上热中温下冷’,先紧后松、上紧下松、外紧内松等现象,机械执行、选择执行、繁琐执行、变通执行问题都不少。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党规意识淡薄,执规能力不强,对出台的党内法规不学不懂不了解,没有真正把制度要求落实到位”。出现上述问题,其原因主要有主客观两个方面。从主观上看,主要是有的党内法规执行主体的执规意识不强,“执规是本职、不执规是失职”认识不到位;有的受党内法规修改变化因素的影响,对执行党内法规存在观望心理;有的党内法规执行能力不足,对党内法规“望文生义”“断章取义”,没有运用贯通的方法理解和掌握党内法规的精神实质,导致出现机械执行、繁琐执行问题;有的为了“趋利避害”,采取“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的选择执行和变通执行方式;有的搞“曲解性执行”“附加性执行”,导致党内法规执行出现严重偏差甚至执行走样变形。从客观上看,党内法规制定质量、党内法规执行的监督问责不到位等,都是影响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的重要因素。党内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党内法规在执行实践中存在的这些突出问题,直接影响甚至削弱了党内法规权威性,影响依规治党的质量和成效。这就要求在新时代新征程,要着眼于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一体推进,使党内法规从增强权威到有效执行同向推进、同时发力,完成从“知规”到“执规”的有效转化。一体推进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既是党的大会精神的重要体现,也是新时代新征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进入新阶段的必然要求。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是一个有机整体,不是两个阶段的划分,也不是两个环节的割裂,必须同时发力、同向发力、一体推进。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能够为增强党内法规执行力奠定基础前提和提供必要条件,增强党内法规执行力则是对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最有说服力的诠释和最可靠的保证。二、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党内法规权威性来源于党内法规制定主体的高层次性和党内法规体现的党的统一意志。《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只有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有权制定党内法规。党内法规制定主体的高层次性,决定其制定的党内法规是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具有最高权威性和效力性,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党章是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修改制定的,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中国共产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党章制定主体在党内的至上性决定了党章在党内法规体系中的最高权威性和最高效力性。党内法规制定的程序民主性和内容科学性也赋予了党内法规的权威性。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并不意味着党内法规是一成不变的。刘少奇曾在党的七大《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指出:“党章,党的法规,不仅是要规定党的基本原则,而且要根据这些原则规定党的组织之实际行动的方法,规定党的组织形式与党的内部生活的规则。党的组织形式与工作方法,是依据党所处的内外环境和党的政治任务来决定的,必须具有一定限度的灵活性。”现行党章是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这部新党章最充分、最广泛地体现了全党的整体意志,赋予党章最高权威性。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党章权威性来源于党章修改程序的民主性。十二大党章修改充分发扬民主,从1979年冬着手准备,至1982年9月十二大讨论和通过,历经两年多时间,确保党章修改草案能够在全党范围内征求意见,特别是党章修改草案还征求了十二大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是为现行党章修改工作的政治惯例得以形成之历史源头。此外,还在各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中广泛地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二是党章权威性来源于党章内容的科学性。十二大党章在内容科学性方面作出的历史性贡献,奠定了十二大党章成为中国共产党现行党章的历史地位。此后,中国共产党现行党章经过党的十三大至党的大会的8次修改,始终坚持总体上保持党章稳定,只修改必须改的,可改可不改的坚持不改的原则,充分发展党内民主,集中全党的政治智慧,使党章修正案充分体现全党意志,实现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不断增强党章权威性。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和修改其他党内法规的根本依据。举例来讲,在过去一个时期的地方党组织选举工作中,关于如何进行“正式选举”问题,是有不同的理解的。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有的党组织把这一规定理解为仅在预选时采用差额选举,正式选举则实行等额选举。再比如,党内法规的机械执行问题,往往只片面地强调坚持依规依纪原则,却忽视了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实事求是是最大的党性,党内法规的执行必须把坚持依规依纪原则和坚持实事求是贯通起来,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求真务实,避免机械执行。党内法规制定必须坚持权限授权从严原则。党章、准则不存在制定和修改授权问题,条例是制定权限授权比较集中的党内法规形式,规定、办法、规则也有授权制定实施细则的情况。适当的授权是必要的,有利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以确保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党内法规。由此,笔者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党的政治纪律处分由党的中央法规完全保留原则。党的政治纪律处分只能由党中央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出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不具有党的政治纪律处分的“创设权”。二是属于中央党内法规范畴的规则、细则已具备具体性、程序性的特点,一般不宜再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实施办法。比如,在修改《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时,删除附则中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这有利于防止在向地方性党内法规制定主体授权过程中出现“变通性”现象而损伤中央党内法规的权威性。推进党中央以外的其他党内法规制定主体经党中央授权先行制定党内法规,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相关的中央党内法规。此依据源于20XX年8月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这不仅是新时代推进依规治党的现实需要,也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中的生动体现。推进时需注意三点:一是此处先行制定的党内法规在性质上属于应当制定的中央党内法规,同过去一些中央部委或地方性党内法规制定主体在其职责范围内决定先行先试的党内法规性质不同;二是先行制定的任务应当是制定中央党内法规的“有关事项”,而不是“全部”;三是制定机关应严格遵循授权要求,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有关重大事项,经报党中央批准后方可发布。加强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执行情况的透明度。公开是最有效、成本最低的监督。20XX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在范围上实现了对党的法规文件备案审查的全覆盖。与此同时,备案审查工作全面开展,中央、省、市、县4级党委逐级开展备案审查,涵盖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委(党组)制定的所有党内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政治功效和监督作用日益凸显。因此,定期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情况,能够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透明度。《规划纲要》是对今后5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顶层设计,强调党的监督保障法规“要着眼强化责任、规范用权、激励担当,不断健全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在条件具备的前提下实现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不仅有利于监督和提高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质量,而且能够从源头上防止和避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党章及上位党内法规权威性的破坏。三、增强党内法规执行力关键在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牵住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是增强党内法规执行力的关键所在。强化执规意识,压实执规责任,提高执规能力,坚持执规必严,全面落实党内法规执行主体责任。《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是为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推动党内法规全面深入实施,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而制定的法规,其重点和特色就是逐一明确规定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等各级各类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执规责任。党委(党组)书记应认真履行本地区本单位党内法规执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分管党内法规工作的班子成员应承担党内法规执行直接责任,其他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各自领域内的党内法规执行工作。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带头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并对其他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提高执规能力,党员干部应敢于担当、勇于负责,以上率下、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宣传党内法规,带头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各级党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党员干部的执规意识,提高执规能力,严格执规标准,规范执规程序,提升执规效果。同时,还要按照《执规责任制规定》对执行不力的四种情形依规依纪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对此,可参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建立的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征集和研究有关党内法规执行问题的典型案例,对执行不力问题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形成规范效应,以发挥警示作用。围绕推动执规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督导检查、实施评估这四个环节进行部署,建立健全党内法规执行保障机制。明确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的领导体制,是《执规责任制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成果。这意味着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办公厅(室)统筹协调、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协助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严格监督的执规责任制,统分结合、各司其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在此基础上贯彻落实《执规责任制规定》。一是要求党委(党组)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党内法规研究专题会议,并将党内法规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二是要求上级党组织应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情况的监督,对重要党内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三是将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的情况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建工作、法治建设等考核相结合,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四是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督促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推动党内法规实施。党纪处分通报中充分引用违反党章和党内法规的具体依据。总书记强调,各级纪委要带头尊崇党章,把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遵守党章、执行党纪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坚决维护党章权威,做党章的坚定执行者和忠实捍卫者。各级纪委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论述,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在履行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职责方面,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分开原则,改变过去一个时期党纪处分通报在内容上主要针对党员干部的违法行为的情况,注重对涉及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情况的通报。现有通报将党员干部违反作风建设的各类行为界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做法,在党员领导干部中引起极大的积极反响。事实上,这种做法使党纪处分通报回归党章党规本源,找准了党纪处分通报的定位,区分了党纪处分通报和法院判决书的不同,发出了党章党规党纪不容违反的强烈信号,发挥了党章党规党纪具有约束力的震慑作用。同时,其余违纪行为如监管不严、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与相应党的组织法规、党的领导法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监督保障等法规之间,还需建立起明晰的党内法规文本关系。进一步讲,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就需要运用并指明具体党内法规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进行精准定位,借鉴法院依法判决的判决书详细具体引用法律条文依据的有益做法,在党纪通报中详细具体地引用党章党规党纪具体规定,从而,让党纪处分通报能够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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