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2016年暑期教师全员培训主讲教师:绿柏小学夏克林时间范围2016年3月1日起空间范围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主体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适用范围《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法律法规适用范围执法权适用范围排除了其他法律规定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时间范围2016年3月1日起空间范围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主体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适用范围《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法律法规适用范围执法权适用范围排除了其他法律规定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本条例《释义》:本条例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是指一切合法或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生产经营单位:《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适用范围主体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法律法规适用范围执法权适用范围排除了其他法律规定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适用范围执法权适用范围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2)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3)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监督检查权:《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市、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经济信息、公安、建设、交通、农业、商业、国土房管、市政、水利、质量技术监督、旅游、海事、煤矿、气象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直接监督管理责任。《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2)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政处罚权:《条例》第六十条:本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第七条第三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十大亮点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完善了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明确了基层安全监管职责及委托执法规定强化了协会组织的安全生产管理作用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技术机构安全职责规定了物业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强调了公共安全场所的强制性安全要求增强了安全生产地方标准的法律地位确立了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规范完善了法律责任规定《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完善了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明确了基层安全监管职责及委托执法规定强化了协会组织的安全生产管理作用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技术机构安全职责规定了物业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强调了公共安全场所的强制性安全要求增强了安全生产地方标准的法律地位确立了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规范完善了法律责任规定十大亮点十大亮点《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作为监管部门,必须清楚生产经营单位有哪些职责。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清楚该如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十大亮点《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1、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法》只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而《条例》还增加了专项工作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安全职责。且增加了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内容。《条例》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增加)。主要负责人职责:1、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比如2013年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这是一部门规章,这个规章就规定:防雷装置所有者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申报年度检测。主要负责人职责:1、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2010年10月3日,高安镇某纸厂发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厂长刘云长,因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密闭空间作业规范),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1、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职务的,该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操作规程;(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落实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三)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如实报告并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督促执行事故处理决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职责:1、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职责:《条例》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项工作负责人职务的,该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设置技术负责人职务的,该负责人对技术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专项工作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职责:2、完善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条例》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六)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如实记录整改情况;(七)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八)发现有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指令从业人员暂停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九)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2、完善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3、对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做了制度规定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安法》第三十三条是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规定,而本《条例》规定是对生产设施设备,包括安全设施设备和生产工艺设施设备。安全设施设备存在故障会导致事故发生,生产工艺设施设备存在故障同样会导致事故发生。本条对设施设备使用阶段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了整个过程的制度规定。在这一规定下,每个行业,每个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有自己的一系列相关的技术规定或者安全标准规定。如:日常维护保养规定;定期检测规定;检修、更换的规定等,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防雷设施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做好防雷装置的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3、对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做了制度规定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设施设备的管理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首检可罚4、对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第二十条)(一)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二)场所安全平面布局,安全警示标识,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救援;(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防泄漏、防雷、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四)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进行统一管理;(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要求。《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第十条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相应的防雷装置:(一)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物资仓库、露天堆场;(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或者贮存场所;(三)电力设施、电气装置;(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设施和场所。4、对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第二十条)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首检可罚5、明确了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现场管理人员的工作内容《条例》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实施以下现场安全管理:(一)确认作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其身体状况符合现场作业要求;(二)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操作规程、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三)确认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四)对作业场所的各种情况进行及时协调,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控制和排除;(五)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现场安全管理要求。5、明确了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现场管理人员的工作内容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作业未按照要求实施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