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辐射防护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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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文件渝环发〔2007〕57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辐射防护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加强辐射环境管理是关系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的大事,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处理和处置不当以及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辐射事故时有发生,不同程度影响到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因此,市委、市政府领导一直对放射源安全的监督管理高度重视,要求环保部门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监管,保障辐射安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促进核技术应用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我局决—2—定对全市的辐射工作单位进行一次辐射防护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核与辐射安全工作是国家安全工作的重要部分,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是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要高度重视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做到与环保整体工作统一计划、统一部署、统一安排;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和完成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工作要求和任务;要充分认识加强辐射防护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和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认真组织,狠抓落实,确保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要通过检查,及时发现事故苗头,及时督促责任单位采取整改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同时,进一步摸清我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基本情况,为全国放射性污染源普查打下基础。二、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对辖区内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此次检查着重对辐射工作单位是否依法办理了辐射安全许可证;是否在许可范围内从事辐射活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是否在许可规定的位置使用;闲置、废弃放射源是否按规定处理,以及辐射工作单位履行各项法律制度、落实各项防护安全与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立案查处。三、检查工作安排(一)检查对象和范围—3—生产、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包括含放射源的设备、装置及仪表,下同)的单位,射线装置生产单位;工业射线探伤与伽玛辐照装置、放射治疗设备、放射诊断设备的应用单位,以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用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等。(二)重点检查内容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新建、扩建、改建或技术改造项目的辐射防护安全设施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2.是否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和有效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工作人员是否持有辐射工作安全防护培训合格证;3.防护安全设施情况:现场检查使用或贮存场所是否有放射性标志、电离辐射警告等警示标志,使用或贮存场所的安全防护状况,以及伽玛辐照装置、伽玛探伤装置及放射治疗设备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是否符合标准要求,个人剂量报警仪或手持剂量仪佩带使用情况;4.废弃或闲置放射源的处理和收贮情况;5.辐射防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防护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规程、设备维修保养等)建立及其执行情况,辐射事故应急方案编制及应急措施落实情况;6.个人防护情况: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计佩带以及个人剂量档案建立情况;7.对生产单位应检查2006年度生产、销售情况,是否查验了购买方的许可证及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文件等材料,以及产—4—品的放射性标志、辐射安全防护措施的告知说明等情况。(三)检查要求对辖区内的辐射工作单位进行拉网式的现场监督检查,通过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现场查看等方式,查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保障辐射安全。同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典型案例要及时专题上报。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和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负责完成管辖范围内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督检查;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负责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单位,以及工业探伤、伽玛辐照装置和放射治疗设备应用单位的检查。(四)时间安排1.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和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于2007年10月15日前将检查总结(应附附表及典型案例材料)报市环保局辐射环境管理处。2.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于2007年10月30日前将全市检查情况汇总上报我局。3.我局将在9月中旬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开展本次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情况纳入当年的环保目标考核。四、工作要求1.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牵头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做到责任到人,严防检查工作流于形式,确保此次专项活动达到预期目的。2.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和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要—5—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检查计划与方案,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检查工作,按时上报检查总结。3.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责令其限期整改,依法立案查处,重点查处四类违法行为:一是不按规定办理环保手续的违法行为;二是不符合防护安全要求的,又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违法行为;三是报废或闲置的放射源不按规定送回放射源生产单位或送交重庆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贮存的违法行为;四是不按规定制定辐射环境规章制度和辐射事故应急方案等违法行为。4.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要加强对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开展此次活动的监督指导。联系人:郝晋民、范痴、周晓剑电话:8903172789031728传真:89031730电子邮箱:hellozxj8@163.com附件:辐射防护安全专项检查表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主题词:环保辐射安全检查通知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07年7月30日印发—6—附件:辐射防护安全专项检查表表1、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及电话:单位地址:重庆市(区、县)乡、镇及街(路)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有无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无证单位请填写右栏有无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无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有办证日期:有证许可种类与范围日常辐射安全与环保管理负责人:电话: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有无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应用项目(请在变更内容处打√)表2、安全检查内容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工作场所安全防护个人防护是否属于建设项目*1是否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含登记表)是否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场所是否有电离辐射警示标志是否配置辐射监测仪放射性场所安全防护门*2辐照场、探伤装置或放疗设备持辐射安全防护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比例*3开展个人剂量计监测的工作人员比例*4铅门铁门木门有无安全联锁有无报警装置是否是否是否有无有无有无有无□/□□/□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单位填写此栏是否成立辐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是否有防护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有安全操作规程是否有设备维修保养制度有无辐射事故应急方案*5有无废弃或闲置放射源*6有无建立放射源使用或销售台帐是否查验购买方的许可证及转让审批文件*7产品是否有放射性标志、辐射安全防护措施说明—7—有无有无有无有无有无有无有无有无有无—8—表3、放射源与射线装置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装置名称及型号核素名称枚数活度*8(Bq或mCi)编码*9工作场所位置放射源检查项目装置名称及型号装置类别*10装置台数额定参数(kV,mA)机房面积工作场所位置医用射线装置工业射线装置X衍射仪填报单位:填报人:审核人:填报日期:—9—填表说明1、已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被检查单位只需填报表1、表2。2、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被检查单位填报表1至表3相关内容。3、*1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及技术改造等项目(总局第31号令、2005年62号和2006年26号公告,可查找核安全管理司网址)。4、*2防护门若能提供铅门、铁门厚度请具体填写。5、*3《辐射安全防护培训合格证》由重庆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培训和核发。6、*4个人剂量计在工作时间必须佩戴,监测周期应为三个月,并应建立个人剂量档案。7、*5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应包含单位应急处理的领导及相关人员姓名、电话和市县环保局电话,并注明必须在2小时内向市环保局报告辐射事故情况,若无以上要点视为无应急方案,应整改。8、*6闲置三个月以上的放射源按照废旧放射源处理(送回原购方或交我市有资质单位收贮)。9、*7购买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应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及相应的转让审批文件。10、*8活度单位换算办法:1Ci=3.7×1010Bq(1mCi=3.7×107Bq)11、*9放射源编码由12位数字和字母组成,每枚放射源具有唯一编码,是表示放射源信息的编号(编码不详请联系市环保局89031728、89031730)。12、*10装置分类办法见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26号《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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