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沈阳公司杜秀科二〇一〇年十月沈阳第一部分:矿山安全生产概述第一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金属非金属矿山是指除煤矿、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半生矿山、石油矿山以外的所有矿山。全国共有非煤矿山101488座,其中金属矿山10781座,非金属矿山88745座,其他矿山1962座。非煤矿山开采是个综合性的技术行业,涉及到地质、采矿、通风、运输、安全、机械和电气、爆破、环境保护及企业管理等诸多方面的内容。与其他行业比较,采矿业劳动强度大,作业条件差,不安全因素多,工作场所和工作本身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井下作业空间狭窄,井下有毒有害气体、矿尘、火灾、水灾、顶板事故、井下爆破事故、机电设备等都直接威胁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特别是乡镇矿山和个体矿山,很多都存在着生产管理混乱、安全设施简陋、事故隐患多和抗灾能力弱等问题。全国非煤矿山小矿多,分布广,生产经营集约化程度仍然较低,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事故多发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好转,仍处于事故高发期,安全生产形势依旧比较严峻。2001年广西南丹“7.1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81人死亡;2002年山西繁峙“6.2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37人死亡;2004年河北沙河“11.20”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70人死亡。以上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国家财产的造成了严重损失,教训极其深刻。第二节安全生产方针现行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和实施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当生产和其他工作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以安全为主,生产和其他工作要服从于安全。“预防为主”:就是对安全管理,重要的是要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地事前控制措施,千方百计地预防事故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而不是将重点放在事故后的抢救、调查、找原因、追责任、堵漏洞上。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把预防事故作为安全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进行主动的和超前的管理。《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有关的基本制度和措施:1、安全生产的准入制度。非煤矿山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制度。3、对矿山企业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度。4、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5、对特种作业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和持证上岗制度。6、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制度。7、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安全措施验收制度。8、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制度。9、对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制度。10、对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及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报告备案制度。11、对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1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经常检查、处理、报告和记录制度等。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一、安全生产法律的概念与特征1、法律的概念广义的法律就是法。法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狭义的法律专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规的含义。通常指国务院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但有时也指除狭义法律之外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法律。是调整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同劳动者安全与健康以及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的安全保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它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之一,是对有关生产过程中有关法律、规程、条例、规范的总称。2、法律的特征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与道德、风俗习惯、宗教教规及社会团体的章程守则等行为规范不同,具有以下特征:(1)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是通过国家政权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只有统治阶级的意志才能用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固定下来,并以国家强制力使全体社会成员遵守。(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即是由国家机关依其职能范围并按一定程序创制出来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国家机关将已经存在并且实际上已经在起作用的行为规范加以确认,赋予法律效力。(3)法律规定了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以规定权利义务的方式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全体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使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得到确认、保护和发展,以实现其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职能。(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国家强制力表现为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这是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最根本特征。安全生产法律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因此,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我国安全生产法律的特点包括:①保护对象是劳动者、生产经营人员、生产资料和国家财产。②具有强制性的特征。③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既有政策性的特点又有科学技术的特点(政策性文件、技术规程)。3、安全生产法律的作用(保护长远利益)(1)为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提供法律保障。安全生产法规以搞好安全生产、工业卫生、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为目的,它不仅在管理上规定了人们的安全行为规范,也从技术上、设备规定了实现安全生产和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所需要的物质条件。(2)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制化管理。(3)指导和推动经济建设工作,促进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经营。(4)提高生产力,保证用人单位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及范畴(一)法律的表现形式法律的表现形式也叫做法律的渊源。我国的法律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1、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的立法依据。2、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如《安全生产法》等。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3、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行政法规不能与宪法、法律相抵触。4、地方性法规。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文件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谓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性法规只限于本地区实施使用。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即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依照当地的民族特点,对法律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区域自治所做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6、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就是国务院各部委、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的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部门规章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8、国际公约。即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国际条约以及我国宣布承认或参加的一些已经存在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这也是我国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之一。国际条约的效力优于国内法律,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二)法律规范冲突的解决原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3、新法优于旧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4、裁决决定原则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使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使用时,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权限作出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裁决原则只有在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才作为解决冲突的依据。如果可以确定,则无此原则之适用。5、国际法优于国内法我国与国外签订的国际条约以及我国宣布承认或参加的一些已经存在国际条约、国际公约的效力优于国内法律,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三)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的细胞,一国的法律就是该国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一个国家所有的现行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就是该国的现行法律体系。《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所有的部门法都要遵循《宪法》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总章程,在《宪法》之下有行政法、经济法、民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当然,法律部门的的划分不是绝对的,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而产生新的社会关系,需要新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这类新的法律规范发展到一定阶段就可能形成新的法律部门。(四)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系统,从法律规范的形式和特点来讲,既包括作为整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的宪法规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1、宪法《宪法》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2、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1)基础法。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与它平行的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它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的体系的核心。(2)专门法律。专门安全生产法律是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