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劳人锅【198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锅炉房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设置下列锅炉的工业及生活用锅炉房:(1)额定蒸发量≥1吨/时以水为介质的蒸气锅炉;(2)额定供热量≥240×104大卡/时的热水锅炉。设置额定蒸发量<1吨/时的蒸汽锅炉或供热量<240×104大卡的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可参照本规则执行。本规则不适用于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锅炉房的设计建造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锅炉房建造前使用单位须将锅炉房平面布置图送交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否则不准施工。第四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按《锅炉使用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第五条在用锅炉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未取得定期检验合格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第六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锅炉本体和安全保护装置等处于完好状态。锅炉设备运行中发现有严重隐患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运行。第七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锅炉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管理人员应具备锅炉安全技术知识和熟悉国家安全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其职责是:1.对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组织技术培训和进行安全教育。2.参与制订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3.对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4.传达并贯彻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锅炉安全指令。5.督促检查锅炉及其附属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6.解决锅炉房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如不能解决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7.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锅炉使用管理情况。第八条司炉是特种技术工种,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选调、培训司炉工人。司炉工人须经考试合格取得司炉操作证才准独立操作锅炉。严禁将不符合司炉工人基本条件的人员调入锅炉房从事司炉工作。第九条司炉工人在值班时须履行职责,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锅炉。第十条锅炉房应有水处理措施,锅炉水质应符合《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要求。锅炉使用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锅炉水质化验人员。水质化验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才准独立操作。第十一条锅炉房应有下列制度:1.岗位责任制:按锅炉房的人员配备,分别规定班组长、司炉工、维修工、水质化验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2.锅炉及其辅机的操作规程,其内容应包括:(1)设备投运前的检查与准备工作;(2)启动与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3)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4)设备的维护保养。3.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及记录项目。4.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规定锅炉本体、安全保护装置、仪表及辅机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5.交接班制度:应明确交接班的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手续。6.水质管理制度:应明确水质定时化验的项目和合格标准。7.清洁卫生制度:应明确锅炉房设备及内外卫生区域的划分和清扫要求。8.安全保卫制度。第十二条锅炉房应有下列记录:1.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2.交接班记录。3.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4.设备检修保养记录。5.单位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的检查记录。6.事故记录。以上各项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第三章检查与监督第十三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对锅炉房安全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单位主管领导对锅炉房工作应每月作一次现场检查。锅炉房管理人员应每周作一次现场检查,并作好记录,以备劳动部门检查。第十四条使用锅炉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对本系统内锅炉房每半年作一次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应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告。第十五条当地劳动部门应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锅炉房每年组织一次评比检查。可参照本规则附表要求并结合本地情况而确定检查内容。根据检查结果评出先进锅炉房、合格锅炉房和不合格锅炉房。对先进锅炉房应予奖励。对不合格锅炉房应限期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者,应收回锅炉使用登记证并按第十六条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第四章经济处罚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当地劳动部门签发《罚款通知书》给予经济处罚:1.锅炉无使用登记证而运行,经批评教育后仍不停止使用者,处使用单位2000元以下罚款,处单位主管领导100元以上罚款。2.委派无司炉操作证人员独立操作锅炉,处使用单位500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者100元以下罚款。3.强令他人操作有严重隐患的锅炉或强令他人违章操作,处直接责任者100元以下罚款。4.锅炉定期检验逾期无故不检者,处使用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5.锅炉有严重隐患,在接到劳动部门发出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后,逾期不改继续使用者,应收回锅炉使用登记证并处以使用单位2000元以下罚款。6.锅炉房无水处理措施或有措施而无效果,锅炉结垢严重者,处使用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7.锅炉房管理混乱,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经批评教育后仍无改进者,处使用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处主管领导100元以下罚款。8.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在值班期间严重违章违纪,经教育不改者,应收缴其操作证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9.单位主管领导和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者,处100元以下罚款。10.锅炉发生重大事故,处使用单位5000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者100元以下罚款;锅炉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者,处使用单位10000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者200元以下罚款。隐瞒上述两类事故者,应加倍罚款。第十七条被罚款项应按下列办法支付:1.企业应从留利或企业基金中支付,不得摊入成本。2.机关、事业单位和部队,从单位经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资金中支付。3.对个人罚款应由所在单位在本人工资中扣缴或采取其它方式追缴。第十八条受罚单位或个人在接到罚款通知书后,应在15天内将罚款交到指定的当地人民银行支行。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向上一级劳动部门申诉。无故拒交者,可由处罚机关申请法院强行执行。第十九条上列各项罚款一律上交地方财政。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执行本规则时,可制订适合本地情况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解释权属劳动人事部。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1988年10月1日起执行。附表锅炉房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标准得分实际得分备注管理情况1*主管领导能定期检查指导锅炉房的安全管理工作42*配有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并能认真履行职责43**技术资料齐全,有锅炉使用登记证和定期检验合格证54规章制度齐全,并能认真执行,无违章违纪现象35**司炉工持证操作56配有必需的设备维修力量,设备能及时维修保养27本规则规定的六种记录齐全,填写认真,保存良好2设备运行状8**锅炉运行正常,无重大事故59**锅炉受压元件无危害安全的严重缺陷510**压力表符合规程要求,灵敏可靠,有定期校验记录511**安全阀符合规程要求,灵敏可靠,有定期校验记录512**水位表符合规程要求,无泄漏,指示清晰准确,有冲洗记录513**水位报警器符合规程要求,动作可靠,有定期校记录(≥2t/h的锅炉)414极限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灵敏可靠,有定期校记录(≥2t/h的锅炉)415超压联锁保护装置灵敏可靠,有定期校记录(6t/h的锅炉)216熄火保护装置灵敏可靠,有定期校记录(燃用煤粉、油或气体的锅炉)2况17水泵运行正常218鼓、引风机运行正常219排污阀、给水截止阀及其他管道、阀门无跑冒滴漏2水处理20**有水处理措施能满足锅炉水质要求421*水质化验人员经培训,有证操作3文明生产22锅炉房地面、门窗、设备及用具做到定人定时清扫、整齐清扫323锅炉房周围环境清洁、煤场、灰场堆放整齐124锅炉房照明、通风良好1节能与环保25*燃料、蒸气、水、电有计量,有考核,有记录,有成本核算1026*消烟除尘设备运转正常,烟气排放符合要求10注:(1)**关键项,*主要项。(2)先进锅炉房总分应在90分以上,且**项和*项必须全部达到标准得分。总分在60分以下或有一项**得0分,为不锅炉房。60分以上且无**项得0分,为合格锅炉房。(3)被查锅炉如没有表中所列13~16项要求时,则可将相应项的标准得分分配到其他**项中,使本表总分值仍为100分。劳动部关于修改《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个别条款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颁布实施已两年有余,各地普遍开展了以贯彻《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为中心的锅炉房综合治理工作,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在贯彻执行《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中,发现个别规定不尽合理,为此特做如下修改:1.《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中的“劳动部门每年组织一次检查评比”改为“劳动部门每四年组织一次检查评比”;2.《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中的《锅炉房检查表》修改为《安全合格锅炉房检查评定标准》(附后)。各级劳动部门在安全合格锅炉房的检查验收中,应严格执行《安全合格锅炉房检查评定标准》,确保工作质量。对于已按《锅炉房检查表》验收合格的锅炉房,不需重新评定。附:安全合格锅炉房检查评定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