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监督交底安全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集中交底会主讲人:郭伟前言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为进一步提高监督工作效率,坚持“寓服务于监督之中”指导思想,提高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我站经研究决定,对新开工工程参建各方人员集中进行监督交底。讲课内容一、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二、建筑起重机械三、施工用电四、起重吊装五、施工机具第一部分现行安全法律法规规范现行安全法律法规规范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二、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三、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处罚依据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施行)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2001年4月21日施行)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3年6月1日施行)5、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4年1月1日施行)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施行,)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施行)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施行)9、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2004年7月5日施行)10、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6月1日施行)1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6月1日施行)12、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建建[1998]164号)13、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14、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建发[2002]223号)15、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16、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1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18、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19、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20、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21、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2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23、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24、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鲁建管发[2004]12号)25、济南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96号)26、济南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97号)27、建筑安全文明施工图集(济建安[2007]第9号)28、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提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济建发[2007]第35号)29、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的通知(济建质安监字[2008]第3号)二、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CJ/T77-2003J278-2003(实施日期:2003-12-01)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1999-05-01)3、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J375-2004(2005-03-01)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J405-2005(2005-07-01)5、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I3-2002(2002-06-01)6、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2000-12-01)7、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1992-08-01)8、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1992(1992-01-01)9、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2005-03-01)10、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2008-12-0l)11、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4-2008(2008-12-01)1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J119-2001(2001-11-01)13、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2004-05-01)14、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JG5027-92(1993-08-01)15、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JG5099-1998(1998-12-01)16、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GB10055-88(1988-09-15)17、安全标志GB2894-1996(1996-10-01)18、安全色GB2893-82(1987-04-01)19、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1993(1994-07-01)三、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处罚依据(一)责任主体1、建设单位2、勘察、设计单位3、监理单位4、施工单位5、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6、出租单位(二)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处罚依据(1)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1、建设单位(2)①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②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③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勘察设计单位①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监理单位①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③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④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施工单位(1)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5)①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③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④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6)①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②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③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④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⑤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⑥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7)①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②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③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8)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按《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9)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按《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0)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按《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1)①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

1 / 84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