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安全生产检查表(公共部分)单元检查项目结果备注安全生产管理1、《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黄金开采批准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使用、储存)均合法有效。2、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矿(厂)长(含副职)、专职安全员取得合法有效安全资格证书。并建立含姓名、职务、办证和复审时间及证件复印件等内容的登记台账。4、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5、制定执行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及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出入井登记制度、交接班制度、通风管理制度、顶板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动火审批制度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制度。6、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7、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建立含姓名、工种、办证和复审时间及证件复印件等内容的登记台账。8、所有从业人员按照规定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9、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10、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GB/T11651)的劳动防护用品11、按规定进行了安全评价。12、按规定对作业环境安全生产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了定期检测检验,并检测检验合格;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13、安全生产投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注:每吨原矿产量提取安全费用为8元)14、制定完善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修订。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与相邻资质救援队签订救护协议。15、按规定(季报表于下一季度15日前\年报于下一年1月31日前\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公司和安监部门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16、工程对外委托施工的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并将施工单位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委托协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委任书专门整理归档。17、是否贯彻执行公司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18、其他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问题注:1、各矿每半年至少依据本表进行一次检查(矿山日常安全检查除外),并报公司备案(下一季度5日前报送,重大隐患及时报告);2、本与采掘作业部分和尾矿库部分共同使用。附件2安全生产检查表(采掘作业部分)单元检查项目结果备注一、设计及附图1、矿山及单体工程有正规设计及有关领导、科室负责人审核签批的安全技术措施。2、有能反映矿山实际情况的矿区地质平面图、矿山总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避灾路线图及工程设计图。图中必须正确标记以下内容:已掘进巷道和计划(年度)掘进巷道的位置、名称、规格、数量;采空区(包括已充填采空区)、废弃井巷和计划(年度)开采的采场(矿块)的位置、数量;矿石运输线路;主要安全、通风、防火、防水、排水等设备和设施的位置;风流方向,人员安全撤离的路线和安全出口;采空区及废弃井巷的处理进度、方式、数量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等。二、个体防护1、进行生产作业前正确佩戴使用防护用品(如安全(防护)帽\安全带(网)\护目镜\口罩(面具)\穿着非肥大服装\携带照明工具\作业场所、机电设备设置护栏(罩)、棚、挡等),危险作业应设专人监护和围栏(如机电设备检修作业等)。2、个体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且在安全有效期内。三、安全标志及信号安全出口、天井、溜井、地井、漏斗口、巷道分岔口、废弃巷道、采空区、机电设备、输电线路、拟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有较大危险性场所、设施处设置醒目(警示)标志。3、井口、卷扬机室其他重要作业场所应标挂明确的信号规定。4、罐笼提升系统,应设有能从各中段发给井口总信号工转达提升机司机的信号装置。并在各井口及绞车司机操作室内明确规定工作执行(运行、停止)信号;提升中段(或装矿点)指示信号;提升种类信号;检修信号;事故信号等。四、安全出口1、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2、除开拓中段和生产探矿中段以外,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3、应每月对安全出口进行一次检查。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应每班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五、爆破作业1、爆破作业必须有设计和作业规程,遵守《爆破安全规程》,有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等事故的安全预防措施。爆破物品有严格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2、爆破前必须有明确的警戒信号,确认影响范围内人员撤至安全地带、有关设备设施安全后方可起爆。爆破后,爆破员不得看“回头炮”。通风降尘后,经有关人员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并经有关负责人同意后,方准许其他人员进入爆破地点作业。单元检查项目结果备注六、井巷1、竖井应设梯子间,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错开布置,并与提升间、管缆间封闭。2、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栅栏或金属网,并应设置阻车器,进出口设栅栏门。3、天井内应设置行人间,设置防止物体打击、高处坠落等设施。4、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应设有标志、照明、格筛。5、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人行道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7m;机车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8m;调车场,两侧人行道均不小于1.0m。巷道内不得有吊帮杆、锚杆等物体突出外露。6、井巷内作业前应清理顶帮(井壁)浮石、结冰、腐朽支护物等杂物。及时予以支护,不得采用“光腚井(巷)”方式掘井。7、竖井(含延深)作业应采取封闭井口,设置可靠双层吊盘等安全措施。竖井掘进人员作业时不得接近提升间。七、采矿场1、作业前应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方准进行。撬毛及监护方式合理。2、每个采区(矿块),均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3、溜矿井不应放空。人员不应直接站在溜井、漏斗的矿石上方或进入溜井与漏斗内处理堵塞。4、应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5、地表塌陷区应设明显标志和栅栏,通往塌陷区的井巷应封闭,人员不应进入塌陷区和采空区。6、采用留矿法、空场法采矿的,应采取充填、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八、运输与提升1、垂直深度超过50m的竖井用作人员出入口时,应采用罐笼升降人员。2、罐笼应符合下列规定:.罐笼须装设能打开的活顶盖;多层罐笼间应设人孔;罐内要装设扶手;罐笼两端出入口,应装设上缘距底板高度不小于1.2m、下缘高度不大于0.25m、横竖杆间距不大于0.2m的罐门或罐帘;罐笼内须设阻车器;装设安全可靠的防坠器。3、提升容器的导向槽(器)与罐道之间的间隙:使用木罐道的,每侧应不超过10mm4、导向槽(器)和罐道,其间磨损达到木罐道的一侧磨损超过15mm应予以更换5、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应分别不小于200mm、50mm、200mm。6、提升井架(塔)内应设置过卷挡梁和楔形罐道。楔形罐道的楔形部分的斜度为1%,其长度(包括较宽部分的直线段)应不小于过卷高度的2/3。7、不应用普通箕斗升降人员。单元检查项目结果备注八、运输与提升8、提升系统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机的各部分(包括卷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器、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装置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应由专职人员检查一次,每月应由矿机电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记录存档。9、对提升钢丝绳,除每日进行检查外,应每周进行一次详细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所有检查结果,均应记录存档。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钢丝绳应更换:使用中的钢丝绳,定期检验时安全系数小于7时;钢丝绳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5%时;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达到10%时。11、单绳提升,钢丝绳与提升容器之间用桃形环连接时,用不少于5个绳卡(其间距为200-300mm)与首绳卡紧。12、电机车运输时司机不应擅离工作岗位;司机离开机车时,应切断电动机电源,拉下控制器把手,取下车钥匙,扳紧车闸将机车刹住。13、人力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推车人员应携带矿灯;在照明不良的区段,不应人力推车;每人只允许推一辆车;同方向行驶的车辆,轨道坡度不大于5‰的,车辆间距不小于lOm,坡度大于5‰的,不小于30m;坡度大于10‰的,不应采用人力推车;在能够自动滑行的线路上运行,应有可靠的制动装置;行车速度应不超过3m/s;推车人员不应骑跨车辆滑行或放飞车;矿车通过道岔、巷道口、风门、弯道和坡度较大的区段,以及出现两车相遇、前面有人或障碍物、脱轨、停车等情况时,推车人应及时发出警号九、通风防尘及防排水系统1、建立有效机械通风系统。2、采场形成通风系统之前,不应进行回采作业。3、井巷及采矿场内作业前应在进行有效通风,待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降至国家限定值内,氧气含量不低于20%,并经洒水降尘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4、独头作业巷道或其他通风不良场应采取安装局部通风机等加强通风措施。5、井下炸药库(分发站)有独立的回风巷道。6、井下硐室(如卷扬机室、变配电室、空压机室)有新鲜风流。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7、地表塌陷区及对矿山有威胁的民采坑道、空区必须及时截排封堵处理。8、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应能满足井下排水量的需求(即三台主要排水水泵;两套排水管路)。单元检查项目结果备注十、电气、通讯及防火1、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及其金属外壳、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都应有接地保护,禁止接零或中性点直接接地。有井下保护接地网。2、竖井内应采用铠装电缆,井筒内无接头,每6米进行一次吊挂。3、水平巷道内输电及信号电缆、电线吊挂高度和布置,应使电缆在矿车脱轨时不致受到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致落在轨道上。4、电气设施及输电线路不应使带电体裸露。5、定期对机电设备进行检查、维修,检漏装置必须灵敏可靠。并详细做好工作记录。6、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照明电源应接在主开关的前面。7、井上、井下及其他危险作业与外部应有完善可靠通讯设施。8、敷设在硐室或木支护巷道中的电缆,应选用塑料护套钢带(或钢丝)铠装电缆。9、井下变电硐室底板应比其人口处的巷道底板标高高出0.5m。其他机电硐室的地面标高应高出其入口处的巷道底板标高0.2m以上。10、井下各重要硐室(如绞车、空压机、配电、火药分发等)、场所配备必要的防灭火器材。十一、其他项目1234567891011注:各矿每月至少依据本表进行一次检查(矿山日常安全检查除外),并报公司备案(下月5日前报送,重大隐患及时报告)。附件3安全生产检查表(尾矿库部分)单元检查项目结果备注一、库区1、最小干滩长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注:四等库50m;五等库40m。)2、防洪构筑物无变形、位移、损毁、淤堵,排水能力满足要求。3、尾矿库周边山体稳定,无塌方、滑坡、泥石流等可能性。4、库区是无违章爆破、采石、建筑、尾矿回采、外来尾矿、排废石、放牧、开垦等。5、澄清水域面积满足工业水排放指标。二、尾矿坝1、坝体轮廓尺寸符合设计要求,无变形、裂缝、滑坡和渗漏。2、坝体无位移、沉陷。三、尾矿排放和筑坝1、尾矿排放均匀分散,放矿粗颗粒放于坝前,细颗粒排至库内。2、最小安全超高符合规范规定。(注:四等库:0.5m;五等库:0.4m。)3、沉积滩面无扇形坡、侧坡现象,沉积滩均匀平整。4、堆积坝下游坝坡比符合设计要求(注:初期坝1:1.5~1:1.75;堆积坝1:3.0~1:4.0)。坝坡无积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