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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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少熬夜!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通用4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通用4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安全管理制度与措施【第一篇】1目的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管理,及时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规章、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制定本制度。2使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评审和修订。3职责安全生产制度评审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和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定期评审。车间主任负责组织对车间作业活动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编制或修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报审稿经总经理审批后,发布实施。4控制程序评审和修订的时机和频次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在官方媒体公布或通过文件精神下达。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发放安全管理相关文件、通知时。公司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新方法的投入使用时,各相关部门编制相应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当发生事故时,工艺、技术、材料等发生变更时,由安全环保科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对管理制度进行修订,确保管理制度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当公司安全生产相关的组织机构或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时,综合管理部应组织先骨干部门及时对管理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公司综合管理部每年定期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适用性评审和修订工作。评审和修订制度评审和修订的原则;a.制度评审的区域包括:目的、适用范围、术语、责任、控制要点及方法、相关支持文件、相关记录。b.注意把公司制度评审与部门制度评审相结合,将公司制度和部门制度评审结合起来,做到“审点带面”,从面推动公参考资料,少熬夜!司制度的健全有效和经营管理手段的科学性。c.注意制度评审意见的建设性,不仅要找出制度制定、执行中的漏洞,更关键的是要提出客观/科学的建设性意见,要体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d.注意制度评审的科学性。评审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评审,完善制度。评审组根据评审结果对公司相关制度出具修订草案,提交公司领导审批。公司领导审批后,评审组将行馆制度制定成册,必下发各单位。5.附则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制定并负责解释。安全管理制度与措施【第二篇】“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管理的宗旨。本单位承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运输安全管理。一、建立健全运输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将运输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聘用安全管理人员。建立法人代表总负责的运输安全管理责任制,并层层落实责任。二、运输车辆安全管理1、不擅自改装车辆,不使用报废车。2、定期(每月至少一次)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及安全设施的技术性能完好,发现车辆存在隐患要及时维修。3、经常查看各类车辆证件,确保车辆证件有效性。按规定审验证件。4、不乱停放车辆,不对车辆超装超载,不装运超长超宽货物,不装运危险物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货物扬撒,滴漏。三、运输从业人员管理1、规范用工行为,不使用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驾驶员驾驶运输车辆。对驾驶员实施必要的奖惩制度。2、定期(每月至少一次)开展运输车辆驾驶员安全教育,通过学习法律法规,分析案例等方式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水平。3、按规定审验驾驶员各类证件。4、杜绝疲劳驾驶,禁止超速行驶、违章行驶,不开英雄车、赌气车。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字):日期: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第三篇】第一章总则参考资料,少熬夜!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屋是指用于居住使用、生产经营和公共活动的建筑物(不含构筑物)。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安全鉴定及对危险房屋进行综合治理等活动。房屋的消防、设施设备使用、住宅装饰装修以及拆除施工等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统筹协调、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各镇街(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并明确负责住建工作的机构为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具体工作的承办机构。各镇街(园区管委会)可与村(居)委员会签订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村(居)委员会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市国土、规划、房管、城市综合管理、安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规定。市镇两级上述部门在履行职能时,发现房屋可能存在危险状态的,应当及时告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街(园区)负责住建工作的机构。第七条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属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代管人、实际使用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实际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或反映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及时组织查处,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或者反映人。第二章房屋使用管理第九条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开展房屋安全使用宣传,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检查其管理房屋的共用部位的安全状况。发现有安全隐患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报告,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向全体业主通报,并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组织鉴定、维修。未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的房屋,由镇街(园区管委会)参考资料,少熬夜!开展房屋安全使用宣传,组织有关单位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普查、抽查等检查活动。发现有安全隐患的,采取相应防治措施。第十条房屋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二)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三)拆除低窗台护栏;(四)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第十一条房屋使用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改建、扩建、加层;(四)改变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五)房屋建筑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六)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确需实施前款行为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取得房屋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房屋改建、扩建、加层或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的,应当依法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建、扩建如超出批准用地红线范围的,还应当经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房屋改建、扩建、加层,应当依法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第十二条房屋发生自然损坏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及时修缮,不得拖延或者拒绝。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视同自然损坏。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或险情,房屋使用人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共有人)或管理人进行处理。所有人(共有人)下落不明的且没有管理人的,由使用人消除安全隐患或险情。第十三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或第三人有造成房屋危险的行为,应当立即停止危险行为,并及时排除危险。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当赔偿。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由使用人负责修缮。第三章房屋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各镇街(园区管委会)负责统筹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的房屋使用和维护状况进行普查,并落实做好普查情况记录。应当对建成时间较长或物业服务单位、社区、业主投诉反映较多的房屋进行重点检查。对普查发现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隐患告知书,并落实专人指导、督促处理。第十五条房屋安全责任人、物业服务单位、村(社区)等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镇街(园区管委会)组织的房参考资料,少熬夜!屋安全普查、专项检查等活动,并做好房屋安全日常巡查、维修和记录,并按要求提供、报送相关资料。第十六条属下列情形的房屋,镇街(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设计使用年限按照设计图纸说明的执行,无设计资料或设计图纸无标明的,按照以下规定年限执行:1.简易结构房屋、临时性建筑为3年;2.木结构、砖木结构一般性房屋为25年;3.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一般性房屋为50年;4.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为100年。(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大型商场、饭店等公共服务场所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的房屋。(三)建在河涌、水渠、山坡、软基等危险地段且使用超过10年的房屋。(四)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五)在普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已收到安全隐患告知书但仍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房屋。(六)其它具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隐患的房屋。第十七条有下列危害房屋安全情形之一的,镇街(园区管委会)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采取安全防治措施:(一)台风、暴雨、洪水、地震、滑坡、地面沉降、地裂缝等;(二)爆炸、火灾等;(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结构的完损程度和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鉴别、评定。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第十九条有下列危害房屋安全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一)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二)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三)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四)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五)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桩基施工、附设三米以上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较强烈震动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房屋;(六)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参考资料,少熬夜!第二十条房屋可能存在危及相邻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安全隐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利害关系人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应当将鉴定结论告知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安全责任人下落不明或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且房屋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安全的,镇街(园区管委会)、村(居)委员会等应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第二十一条经过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是危险房屋或者存在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危险点的,鉴定费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不是危险房屋或者不存在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危险点的,鉴定费由委托人承担。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且没有其他责任人的,房屋安全鉴定费用由利害关系人先行垫付,利害关系人可向房屋所有人追偿。第二十二条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重新委托鉴定。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与房屋安全责任人协商一致后,共同重新委托鉴定。第二十三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现场勘查、检测鉴定时,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并出示相关资格或培训证书。对结构特殊、情况复杂的鉴定项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聘请专家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加鉴定。房屋安全责任人、利害关系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鉴定机构现场工作并按鉴定技术要求提供必要的现场条件,委托人或其代表应到鉴定现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扰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的正常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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