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学生安全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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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学生安全协议书为了确保学生在合作市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健全活动中心教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一体化网络,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活动中心实际,特签订本安全协议书:1.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培训而转移到活动中心,活动中心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学生在培训期间,活动中心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2.学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在培训、活动期间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按本协议第3条处理。3.学生在培训、活动期间,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体受到伤害,一般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能够证明活动中心有过错的,按活动中心过错的大小确定活动中心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一般由学生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4.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确定活动中心无过错:(1)损害事件的发生于活动中行的设施无关,或者虽与活动中心的设施有关,但活动中心的设施并无缺陷;(2)活动中心或老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发生。5.每次学生培训、活动完毕立即离开活动中心回家,非活动中心或老师的原因学生在活动中心内滞留、嬉戏玩耍,造成伤害的,活动中心不承担赔偿责任。6.严禁教职工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如因此造成后果的,由教职工本人负责或有教职工和活动中心共同负责,活动中心还根据情节对教职员工进行纪律处分或其他形式处罚。但教职员工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活动中心不负责任。7.活动中心开展的一切集体活动,因组织不周密造成意外伤害的,活动中心应承担责任;因学生不听指挥,违背有关规定,造成意外伤害的,活动中心不承担责任:日常培训、活动期间,学生未到活动中心或私自离开活动中心,活动中心中心应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活动中心不承担责任。本协议的解释权归合作市青少年活动中心合作市青少年活动中心(公章):负责人(盖章):学生的监护人(签字):学生(签字):签订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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