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顺德规模以下(不含微型)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顺德规模以下(不含微型)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核心要求、评审与发证管理及监督管理。本标准适用于相关单位和组织,开展3.1定义的佛山市顺德区内的规模以下(不含微型)工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与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AQ/T9006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1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17号令)3术语和定义ΑQ/T9006中所确立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规模以下工贸企业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工业企业。规模以下商贸企业是指年商品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批发业企业(单位)和年商品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零售业企业(单位),且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3.2事故隐患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缺陷等导致事故发生的潜在的危险因素。3.3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2-4一般要求4.1原则4.1.1基本原则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4.1.2适用原则本标准原则上适用于顺德区内规模以下(不含微型)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评审,但对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应结合相关特殊要求进行。4.1.3责任原则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简化,其目的并不是弱化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及其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4.2目标管理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卫生要求及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按照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经营中的职能,制定安全生产指标和考核办法。目标应具有可实现性和在相关方得到沟通。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安全生产目标纳入其它相关体系中。4.3建立、保持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依据本标准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5核心要求5.1企业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企业应在工商登记有效期内及从事特许行业依法办理规定的相关证照进行生产经营,且应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或雇主责任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和不得使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危险物品。5.2安全生产目标企业应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年度安全生产指标,并按照企业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生产经营中的职能,制定基层单位和部门的安全生产指标和考核办法,并进行考核。5.3组织机构和职责5.3.1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形成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任命各级安全生产(防火)责任人,明确各部门单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签订责任书,及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3-5.3.2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参与培训考核,取得安全资质,持证上岗,并签署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应:——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初组织召开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上一年安全生产工作,布置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每年参加或组织安全生产活动(包括会议、检查、宣教等)不少于三次。5.3.3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每年组织参加安全生产活动不少于八次。5.4安全生产投入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纳入年度财务计划,并组织实施,并应专款专用。5.5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5.5.1企业应贯彻执行与本行业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企业制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中的规定要求,与法律法规、标准保持一致。5.5.2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与操作规程。5.5.3企业应对规章制度、岗位安全职责、操作规程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检查。5.5.4建立安全生产档案,且内容齐全。5.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5.6.1企业应对新进员工进行安全“三级”教育,并经考核后才能上岗作业。岗位操作人员转岗或离岗一年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5.6.2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5.6.3岗位作业人员应熟悉并遵守作业操作规程,应熟悉安全设施的使用,应掌握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5.6.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安全主任、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具备相应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培训合格任职。5.6.5企业消防的值班、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有资质的专业培训单位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5.6.6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应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安全教育培训。5.6.7企业应教育督促员工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5.6.8企业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5.7厂区安全管理5.7.1企业的建筑结构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对特殊的人员密集场所、特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对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进行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公安部106号令)。5.7.2厂房、仓库、烟囱等高大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等危险设施,应按国家标准安装避雷设施,防雷装置应按规定定期检测,确保防雷设施完好。5.7.3厂区布置和防护的要求如下:-4-——不得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内设宿舍或饭堂。煤气站、油站、配气站的主厂房与辅助设施应符合建筑防火安全要求;——普通仓库与车间应分楼层设置,确因生产需要而同层时,应用实体砖墙分隔到顶。车间、仓库、办公室、员工宿舍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分隔;——厂区内的坑﹑沟﹑池﹑井,应设置安全盖板或安全防护栏。厂房内的开启式侧窗应设在常年主导风向迎风面的墙上,距地面的高度一般不低于1m;——产尘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坡向排水系统,并应设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多层厂房应有防止含尘空气串联的各项隔离措施。5.7.4厂区安全设施要求如下:——厂房安全出口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工作期间不得上锁,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每个疏散门上方须安装疏散指示和应急照明灯;——疏散通道应有明显逃生标志,疏散走道的楼梯最小宽度不小于1.1米;确实达不到1.1米的,须备有第二条逃生通道;——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不得被占用。事故多发岗位应设安全隔离区(带)。厂区道路﹑人行道﹑车道应平整畅通,有足够的照明。5.7.5作业场所设置与建筑结构应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应与其它车间作防火分隔。5.7.6施工现场应设置围栏,且与生活区域分离。5.7.7宿舍不存在“三合一”状况。5.7.8人员密集作业场所通道与出口应符合要求。5.7.9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工程开展应“三同时”。5.8作业场所安全5.8.1企业应按规定标准为员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按规定使用和佩带。5.8.2企业应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岗位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5.8.3企业应对特种设备建档且定期检测检验合格后使用。5.8.4企业应对承发包工程、厂房场所、特种设备租赁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5.8.5企业应对厂房与场所租赁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5.8.6企业厂房内设置甲、乙类物品的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得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并采取了相关安全措施,如警示标志、安全技术说明等。5.8.7企业的电气设备选用布置和临时电线架设应符合电气规程标准。5.8.8企业的配电房安全设施应齐备,且安全用具应定期检验合格。5.8.9企业应按规定配置应急设施且保持应急状态。5.8.10企业的生产设备与作业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应齐全。5.8.11企业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5.8.12企业作业及施工场所的氧气、乙炔等气瓶应储放合理,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进入危险有害区域作业时,应配备安全防护用具,做好监护和应急救援。5.8.13电气接地、接零、防雷保护系统应符合要求。5.8.14起重机械保险限位装置及吊索具应正常可靠。5.8.15施工作业脚手架的材质、搭设应符合规定且通过验收。-5-5.8.16施工吊装区域应严禁人员工作与出入,高空作业场所应设置防护栏。作业人员应配备个体防护用品。5.8.17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评价。5.9隐患排查治理5.9.1隐患排查应结合企业生产工艺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5.9.2隐患排查的范围应覆盖与生产作业全过程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5.9.3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一时无法整改的隐患,要做到整改责任、措施、时限、资金和预案“五落实”。5.10重大危险源监控5.10.1企业应依据有关标准对本单位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安全评价,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并按规定备案。5.10.2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5.11职业健康5.11.1企业应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5.11.2作业场所粉尘、废气、噪声不得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规定。5.11.3企业对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或场所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监测,发现超标时应及时采取解决措施。5.12应急救援5.12.1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或指定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5.12.2企业应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论证、评审、备案和修订。5.12.3企业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落实应急救援所需的设施、装备、物资,并定期检查、维护。5.12.4企业应按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5.13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5.13.1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如死亡事故或重大火灾、重伤事故、轻伤事故、职业中毒及新发职业病、消防出警的火灾事故、因安全生产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的治安事件等。5.13.2企业应按照事故管理权限,调查生产安全事故,分析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5.13.3企业应按“四不放过”原则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5.13.4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后,企业应及时进行安全评价。5.14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5.14.1企业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绩效评定,形成绩效评定报告,并通报所有的基层单位和部门,发生死亡事故后应重新进行绩效评定。-6-5.14.2企业应根据绩效评定结果修改完善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确定保持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措施。6评价与发证管理6.1评价方式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价实行企业自评和外部评审相结合的方式。6.2自评和外部评审申请企业应根据本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进行自评。在自评达标后,企业按附录A的规定向顺德区评审组织单位提出外部评审申请。申请企业法人应对所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6.3受理评审组织单位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符合申请要求的,通知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不符合申请要求的,函告镇街市场安全监管分局和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6.4外部评审评审单位组织评审人员按本标准及附录B的规定进行现场评审。6.5外部评审结论评审专家组根据现场评审情况,按附录B的评分表进行打分,并按附录B和附录C的规定确定评审结论。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结论分为达标和不达标两个级别。6.6外部评审报告评审专家按附录C的规定编制评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