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PPT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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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食品安全政府责任注意事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食品安全问题一、食品安全问题1、什么是食品安全问题WHO(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含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这里有两个关键词,一是有毒有害物质,二是对人体健康的不良影响。这两个关健词必须同时存在,才构成一个食品安全问题或者说才叫做“不安全的食品”。食品安全问题危害与风险(hazard、risk)危害:食品中可能会产生不良健康影响的生物性、化学性或物理性因素或状况(FAO/WHO,2005)风险:各种危害产生不良健康作用的可能性(概率)及其强度(FAO/WHO,1997)论点:危害不等于健康损害,不等于风险。食品安全问题危害与风险的区别根据刚才的例子来说,食品当中的危害无论是生物性(微生物污染:沙门氏菌、李斯特杆菌、致病性大肠杆菌)还是化学性(农药、铅残留)、物理性(放射性核素等)危害,凡是可能影响健康的(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因素,我们称之为危害。食品安全问题这个危害无所不在。现有检测手段已非常先进,只要有痕量或者超痕量的都可检出来。随便到市面拿一个食品检测,或多或少都可以找到生物性、化学性或物理性的危害。所以监管部门,要保障大家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管,我们的任务不是要消除危害,而是控制风险。食品安全问题重要观点:风险的实质是“概率事件”,食品安全没有零风险;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任务,不是消除危害,而是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WHO,ApplicationofRiskAnalysistoFoodStandardsIssues.ReportoftheJointFAO/WHOExpertConsultation,1995)。食品安全问题如何应对?既然这是很重要的问题,又是世界各国都有问题,应对措施是什么?没有灵丹妙药,只有遵循风险管理(风险分析)的框架。这是联合国有关食品安全风险机构、各国政府以及全世界业内科学家达成共识的。食品安全问题RiskAssessment•SciencebasedRiskManagement•PolicybasedRiskCommunication•Interactiveexchangeofinformationandopinionsconcerningrisks危险性评估危险性管理危险性交流食品安全问题2、我国存在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1)致病性微生物导致的食源性疾病2)环境化学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重金属等)3)农药兽药残留4)放射性污染物5)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等迁移污染食品安全问题6)食品本身所含及生产加工产生的有害物7)新资源、转基因、辐照等新原料新技术的担忧8)掺杂使假、假冒伪劣的隐患9)食品添加剂滥用10)添加有害的非食用物质目录食品安全政府责任食品中毒查处原则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食品安全问题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1、几个基本概念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1)食品污染概念2)食源性疾病通过摄食进入人体的各种致病因子引起的,通常具有感染或中毒性质的疾病,统称为食源性疾病。基本要素载体:食物(经口进入)致病因子: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临床特征:以感染性或中毒性表现为主范畴:食物中毒食源性肠道传染病如甲肝、菌痢、霍乱食源性寄生虫病如旋毛虫、蛔虫、囊尾幼病其它如过敏、慢性中毒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经食物而感染的肠道传染病、食源性寄生虫病等;*由食物营养不平衡所造成的某些慢性退行性疾病(心脑血管病、肿瘤、糖尿病等);*食源性变态反应性疾病;*食物污染物引起的慢性中毒性疾病等也属此范畴。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3)食物中毒*教科书凡经口进食正常数量,可食状态的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毒物以及动植物天然毒素食物而引起的,以急性感染或中毒为主要临床特征的疾病,可以统称为食物中毒。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国标GB14938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人后出现的非传染性(不属于传染病)的急性、亚急性疾病。注意:以下情况不应包含在食物中毒的概念内单个发病非群体、无共同饮食史暴饮暴食、急性胃肠炎非正常进食职业中毒非经食物入口食源性肠道传染病、寄生虫病传染病、寄生虫病慢性中毒(三致)、糖尿病非急性发作食源性过敏非群体、个体差异特殊情况的误食(投毒、自杀)刑事案件营养不良无致病因子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食物中毒的主要特征群体发病(管理上需要);共同饮食史,经口摄入,正常进食;发病急,潜伏期短,急性或亚急性发作,多呈爆发性;所有病人临床表现基本相似,多有消化道症状;一般无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传播。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季节性与致病因素所需要的条件一致,细菌性食物中毒多发在5-10月,高峰期在7-9月,由于细菌需要大量繁殖和产毒,故温度湿度有要求。非细菌性食物中毒无统一的好发季节,但有其好发时期,如:河豚鱼中毒——春天会有产卵期或供鱼期多发。扁豆中毒——秋后(扁豆变老)农药中毒——春夏害虫多时易中毒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地方性:与食品产地有关;与各地区不同人的不同饮食习惯有关,如嗜盐菌中多发生在沿海,木薯中毒多发生在两广木薯产地。臭米面中毒—多发于东北西北,由吃臭米面习惯的地区。*节假日易发生的场所:集体食堂、居家住户年节假日易发生食物中毒。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食物中毒诊断标准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食物中毒诊断标准主要以流行病学调查资料(“三间”分布、强度表现)及病人的潜伏期和中毒的特有表现为依据,实验室诊断是为了确定中毒的病因而进行的。目前主要还是以《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94)为依据,但也应符合实际,灵活掌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食物中毒分类诊断《GB14938-94》中对不同性质的食物中毒分别提出了诊断标准和依据你,包括:细菌性和真菌性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动物性和植物性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化学性食物中毒诊断标准致病物质不明的食物中毒诊断标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食物中毒患者的诊断由临床医师和食品卫生医师(含食品安全专家)共同诊断确定。食物中毒事件确定,不应有检验机构确定,个人认为,应由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组会同食品安全专家(或会议论证),根据调查资料和实验室检验结果确定。主要诊断依据如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1、中毒病人在相近的时间内均食用过某种共同的中毒食品,不食用者不中毒,中毒食品停止食用后,发病很快停止。2、潜伏期较短,发病急剧,病程亦较短。3、所有中毒病人的临床表现基本相似。4、一般无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传染。5、食物中毒的确定应尽可能有实验室诊断资料,但由于采样不及时或已用药或其他技术、学术上的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验室诊断资料时,可判定为原因不明食物中毒,必要时可由三名副主任医师以上的食品卫生专家进行评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小结1、食物中毒是一类疾病的统称;2、因涉及法律责任(处罚和赔偿),从医学上的病名向法律上的定义(食物中毒事件)转变,故应叫食物中毒事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4)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4.1、牵头部门:新的食品安全法中(105条),根据调整后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将卫生行政部门调整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4.2、应急预案。新法102条明确各级政府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4.3、事故报告报告内容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包括以下信息: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可疑食物、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等有关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4.4、事故评估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共分四级A、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B、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C、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D、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事故调查处理领导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4.5、应急响应(分级响应)4.6、成立机构、启动预案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4.7、查处原则及技术要领处置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主要措施(新法10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法是卫生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事故责任调查(新法106条)(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食药监部门牵头(原卫生)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食药监督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2)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务院食药监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3)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新法107条)。(4)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增加)。(5)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新法108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依法处罚食药监部门根据调查结果、违法事实、收集到的证据对相关单位,依据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监管部门、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和责任人行政问责或刑事问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医疗救治组: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治。检测评估组:由食药监部门牵头,组织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提出检测方案,并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和通报市政府有关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维护稳定组:由公安部门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卫生局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专家组: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4.8、应急保障主要包括信息保障、医疗保障、人员及技术保障、物资与经费保障、社会动员保障、宣教培训等方面。4.9、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食药监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4.10、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1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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