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食品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董淑琴内容提要第一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第二节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报告流程第三节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第四节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第一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0〕93号(卫生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尚未出台)《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卫生部(卫监督发〔2011〕86号)2011.11.24日印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二00三年五月九日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第十九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条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第二十二条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卫妇社发〔2006〕239号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服务:(十一)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十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第二节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报告流程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报告流程图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信息并初步核实收集信息报告信息协助调查及时将接收到的信息报告给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第二节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报告流程流程内容说明1.收集信息收集已确认或疑似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做好事故相关信息记录,并初步核实事故相关信息2.报告信息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初步核实后应立即将事故信息通过电话等方式报告给属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第二节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报告流程3.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卫生部(卫监督发〔2011〕86号)2011.11.24日印发第二节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报告流程目前我省尚有部分市、县(市、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未划归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监督部门仍然负责食物中毒的调查、处理以及处罚等工作;因此,在发生食物中毒时,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协助卫生监督部门做好食物中毒的调查处理以及行政处罚工作。第二节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报告流程另外,根据《食品安全法》,应明确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对食物中毒现场的卫生处理、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原学检测和病因及危险因素的分析等工作,卫生监督协管员在开展工作的同时应做好信息的沟通和交流。第三节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服务对象:辖区内居民主要任务:收集信息—收集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第三节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收集信息)一、信息主要来源(4个)诊疗医生接诊报告的信息。初诊医生要在诊疗过程中询问进食情况,发现食源性或疑似食源性病人后,通报卫生监督协管员;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公众举报信息(受理);媒体报道信息(关注)。第三节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收集信息)二、信息收集方式与内容1.做好信息记录,尽可能记录下列内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地址、电话;事故发生或食品安全事故病人发病的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可疑引发事故的食品品种及进食时间、进食人数;病人主要症状表现、就诊或所处地点、救治措施及病人情况;信息报告人员和卫生监督协管员的通讯联系方式。第三节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收集信息)二、信息收集方式与内容2.通知事发相关单位和医疗服务机构保护事故现场、留存病人粪便和呕吐物及可疑引发事故的食物以备取样送检。3.对公众举报信息和媒体报道信息进行现场核实。第三节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收集信息)三、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对事故进行初步核实后,应在2小时内将事故相关信息通过电话等方式报告给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第三节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收集信息)三、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对需紧急报告的要求如下:1.紧急报告范围、标准凡中毒人数超过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中毒≥30,死亡≥1)。凡事故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及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且一次中毒人数5人以上的。第三节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收集信息)三、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报告2.紧急报告的方式及时限在对事件初步核实后,立即采用电话和传真形式报告辖区卫生行政部门。3.紧急报告内容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暴露人数、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及严重程度、可能引发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联系方式等。第三节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收集信息)四、协助调查帮助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部门查找涉及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人员及可疑肇事单位的地理位置,并做好下列工作:协助开展事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协助对可疑食品生产经营情况开展现场卫生学调查;协助监控食品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第四节食品安全基本知识食品安全事故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第四节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一、食品安全事故指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二、食品污染食品污染是指食品在生产、运输、包装、贮存、销售、烹调过程中受到有害物质的侵袭,致使食品的质量安全性、营养性或感官性状发生改变的过程。食品是构成人类生命和健康的三大要素之一,一旦受到污染就会危害人类的健康。食品污染可分为生物污染和化学性污染、物理性污染三大类。第四节食品安全基本知识(食品污染)1、生物性污染生物性污染主要是由有害微生物及其毒素、寄生虫及其虫卵和昆虫等引起的。生物性污染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对食品原料的污染:对食品加工过程中的污染;在食品贮存、运输、销售中对食品造成的污染第四节食品安全基本知识(食品污染)1、生物性污染生物性污染常见的病原有:微生物(细菌与细菌毒素、霉菌与霉菌毒素,如:沙门氏菌、黄曲霉毒素);寄生虫(绦虫、旋毛虫、中华枝睾吸虫和蛔虫虫卵,指病人或病畜的粪便间接或直接污染食品);第四节食品安全基本知识(食品污染)1、生物性污染生物性污染常见的病原有:昆虫(甲虫、螨类、蛾、蝇、蛆);病毒(肝炎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口蹄疫病毒)。第四节食品安全基本知识(食品污染)2、化学性污染化学性污染是由有害有毒的化学物质污染食品引起的。化学性污染源有(5个):来自生产、生活和环境中的污染物,如农药、兽药、有毒金属、多环芳烃化合物、N-亚硝基化合物、杂环胺、二恶英、三氯丙醇食品容器、包装材料、运输工具等溶入食品的有害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贮存过程中产生的物质,如酒中有害的醇类、醛类;掺假、造假过程中加入的物质。第四节食品安全基本知识(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