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基层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问题与对策2024/X/XX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是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案件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表现方式。加大案件质量评查力度、不断提升案件评查效果,对于检察工作改革、促进检察工作内在水平提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对案件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检察系统对案件质量开展了多次评查活动,对案件质量评查的重视程度愈来愈高,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仍存在不少问题,现结合基层院实际,笔者就当前案件质量评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一些粗浅的认识。一、当前基层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案件质量评查人员配置不科学合理xx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及〈〈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增设案件管理内容。案管部门承担统一受理、流程监控、质量评查等职责。对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来说,评查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案件评查的质量和效果,评查人员至关重要,是做好评查工作的基石。当前基层检察院中,评查工作有的是案管部门人员负责,有的院成立案件评查委员会或评查小组,成员为检委会委员或抽调相关业务部门干警组成。案管部门本身事多,收发案件、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等日常工作占去了其大部分精力,而且案管部门有的人员未从事过检察办案业务工作,履行案件质量评查职责会勉为其难。基层检委会成员大多是院领导班子成员,有的领导未从事过办案工作,进行评查根本达不到效果。办案业务部门干警对其他业务部门的办案工作可能不熟悉导致影响评查效果。(二)缺少统一的可操作的评查标准当前,案件质量评查缺少统一的标准,无法与办案质量有效衔接,各级检察院评查的标准不同,包括卷宗内文书的种类、顺序等,导致基层院对应适用什么标准无所适从,不知以哪个标准为准。特别是刑事案件,个案情况异常复杂多样,办案程序方面有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等界定,但是评查的重点是怎样从实体上对案件质量进行评价是个重要问题。(三)案件评查轻实体、重程序的现象比较明显由于基层院评查人员业务素质、评查组织方式等多种原因,导致当前基层院对案件评查往往过于注重对案件程序的评查,如办案人员是否全部履行了所有程序,卷宗内有无缺少有关法律、工作文书,文书填写是否规范,卷宗装订如何等等,而对案件实体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实,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这些关键性问题进行认真评查的比较少,从而不能达到评查的效果和目的。(四)被评查的办案部门、办案干警对评查存在抵触情绪被评查的办案部门及办案人员由于长期在一线办案,无形中会形成在本职工作上的优越感,面对办结的案件在接受评查人员的“评头论足”时,少数干警思想上不能正确摆正位置,觉得评查人员对业务是否懂、通,加上当前评查人员的组成结构,易使办案干警产生抵触和不愿意积极配合的情绪。二、完善基层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几点对策建议检察系统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越来越重视,上级检察机关对基层院案件评查越来越频繁,评查工作是检察机关对办案质量的自我监督和结案后的分析总结、调查研究工作,对于总结以往、未来办案工作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信、提升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意义重大。为解决上述问题,有效开展好基层院案件评查工作,真正达到评查的目的和良效,笔者提出以下几条粗浅的完善评查工作的对策建议。(一)配齐配强评查人员,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评查队伍由于评查案件涵盖公诉、审查逮捕、自侦案件侦查、刑事申诉复查、民行案件等诸多办案业务领域,评查人员必须具备业务精通、办案经验丰富、责任心较强、坚持原则等素质,因为检察机关主要从事刑事办案工作,具有一定的公诉工作经历及检察官资格的人员担任评查人中较为合适,公诉审查案件具有系统性、专业性较强的特点,对刑事案件审结后能出具是否定罪、定此罪与彼罪的较权威的处理意见。在检察机关众多业务部门中,相对而言,公诉办案人员业务素质较为过硬和全面。另外,对评查人员要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培训,对业务知识不断更新,与时俱进,不断提高、固强其业务素质,包括开展一定范围内评查人员的业务交流和研讨活动以及优秀评查人员的评选活动等。(二)设定科学的统一评查标准鉴于当前评查标准不统一,检察系统案管部门应会同业务部门着手制定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统一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制定前应广泛调研,并对照有关法律法规,经过认真准备并征求意见。评查标准首先按办案业务类别:公诉、侦监、自侦、控申、民行等分开制定,每个业务类别从实体标准和程序标准两方面详细制定。实体标准方面,对于公诉案件,着重是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法定情节是否准确,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实、充分,定性和罪名是否准确。程序标准方面,着重是办案全过程办案人员对于所有程序性行为是否全部履行完毕,是否依法正确履行,办案期限是否符合规定,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是否给予充分保障等等。另外,在评查标准上根据评查结果可设置数个档次,如设置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于每个档次再设定标准。(三)制定完善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由于案件评查的重要性和当前基层院评查工作存在的诸多问题,很有必要制定一整套比较完备的评查制度。首先是评查方式和手段。应包括常规评查、专项评查和重点评查相结合。重点评查可选择不捕、不诉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群众和社会关注度高、热点案件、敏感案件等来开展,特别是对疑难复杂案件评查意义重大,因为此类案件的正确处理需具有一定的比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且具有一定的案例指导意义,所以对此类案件的评查总结分析同样具有重要意义。评查手段从审阅案卷到听取承办人汇报、对有关问题的调查了解视案情可合理采取。评查后应有评查报告,载明评查的过程、发现的成绩和问题,并给予相应档次(如前所述: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的结论,针对经评查发现的明显问题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提出对策建议。还可以开展网上评查。评查报告要向检委会汇报,在全院进行通报。逐步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于一体的评查机制。其次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案件评查奖惩激励机制。评查后评查报告要向全院通报,对发现的成绩即优秀案件、优秀办案人员要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要给予一定的批评和惩罚,并要求立即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报经院党组研究给予办案人员一定的处理。将评查结果记入干警的执法档案,作为年终考核及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四)强化发挥评查结果,积极提高评查效能案件质量评查的结果主要在于要运用它来“纠错、防错、评优”,并在此基础上保障案件质量,激励检察机关的所有办案人员以至所有检察工作人员如何办好案件、做好所有检察工作。根据评查发现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有针对性地分析解决。对于发现的“问题案件”、“瑕疵案件”和案件中的通病有及时与案件承办人部门和承办人沟通通报,要求办案部门认真整改,对能补救的错误要及时补救。对于普遍存在的瑕疵性问题,要求办案部门分析原因,限期采取纠正措施整改,努力将瑕疵性问题的再发生率降至最低。对普遍性、典型性、重大执法过错问题,要建立起评查与调研互动的机制,通过座谈会的形式集中分析、评析,使问题、隐患得以彻底解决。另外,为彻底避免问题反弹,案管部门应不定期对案件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完善防止类似问题和瑕疵再次发生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