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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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内容回顾•食品标准、标准化概念及含义•食品法律法规相关名词术语•标准化活动的原则•标准的分类•食品标准的内容•国际食品标准与标准化•超前预防、协商一致、统一有度、动变有序、互相兼容、系列优化、阶梯发展、滞阻即废按层级分;按性质分;按内容分;按形式分;按作用范围分;范围;卫生与安全;食品营养;检验方法与规则;食品标志、包装、运输与贮藏;规范性引用文件食品强制性标准类别食品标签与标识标注食品添加剂法律法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本章主要内容1.1强制性标准的分级在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用于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企业标准1.2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第19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它的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1)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7)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1.3食品安全相关的国家级强制标准的类别(1)食品及相关产品安全(卫生)标准例:果、蔬罐头卫生标准,含乳饮料卫生标准,粮食卫生标准(2)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例: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钾,食品添加剂山梨酸(3)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4)食品标签及标识标注标准例: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5)食品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例: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6)食品中某些必需微量元素限量标准例:食品中铁限量标准、食品中锌限量卫生标准全部为强制性标准(7)食品质量标准例:小麦,大豆(8)食品企业卫生规范例: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面粉厂卫生规范(9)食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例:蜜饯企业良好生产规范,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10)实验方法标准例: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总则(11)食物中毒诊断标准例: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既有强制性标准也有推荐性标准食品安全法第22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2食品标签与标识标注2.1关于食品标签的法律规定《食品安全法》第42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2.2制定食品标签的作用(1)引导、指导消费者选购食品(2)促进销售(3)向消费者承诺(4)向监督机构提供监督检查依据(5)维护食品制造者的合法权益和消除国际贸易技术壁垒2.3《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术语和定义:(1)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2)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3)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4)加工助剂:本身不作为食品配料用,仅在加工、配制或处理过程中,为实现某一工艺目的而使用的物质或物料。(5)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6)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7)主要展示版面: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8)规格: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适用范围:(1)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2)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1)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2)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3)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4)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2.4预包装食品标签及标注的基本要求:(5)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6)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7)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8)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①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②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国外注册商标除外)。(9)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10)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11)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的定量标示净含量和规格制造者,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号其它强制标示内容2.5食品标签强制/非强制内容产品批号食用方法致敏物质其他强制非强制2.5.1食品名称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2、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1规定的名称。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3、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等。2.5.2配料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要求标示名称。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标示形式见附录B)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原始配料,国家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特别规定2.5.3配料的定量标示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2.5.4净含量和规格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液态食品,用体积升(L)(l)、毫升(mL)(ml),或用质量克(g)、千克(kg);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半固态或黏性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或体积升(L)(l)、毫升(mL)(ml)2.5.5日期标示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2.6预包装食品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2.6.1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乙醇含量10%及10%以上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白砂糖、绵白糖、红糖和冰糖等,不包括糖果);味精。2.6.2当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名或地区区名(指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免除制造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2.7食品营养标签食品营养标签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成分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营养声称是指对食物营养特性的描述和说明,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是指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尽早在其生产食品上标示营养标签,以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身体健康。《规范》规定,食品企业标示食品营养成分、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应首先标示能量和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4种核心营养素及其含量,还可以标示饱和脂肪(酸)、胆固醇、糖、膳食纤维、维生素和矿物质等营养素。食品营养标签的营养成分表营养成分表(Nutri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