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及案例分析外国人喝牛奶结实了中国人喝牛奶结石了日本人一杯奶振兴了一个民族中国人一杯奶震憾了一个民族案例:2003年5月以来,安徽省阜阳市有171位婴儿出现了因食用劣质奶粉造成的严重营养不良综合症,受害婴儿几乎都是“大头娃娃”:头大身子小,身体虚弱,反应迟钝,有的甚至出现皮肤溃烂,内脏肿大……在这些受害婴儿中死亡13人,病死率高达7.6%。2005年3月,我省株洲市也出现类似事件:一名女童因食用“正蒙牌”劣质奶粉而导致重度营养不良。随后全国其他许多地方相继出现大头娃娃……劣质奶粉不仅蛋白质含量极低,有些产品的细菌、铁元素还超标,长期食用会导致婴儿营养不良甚至心脏、肝、肾等器官功能受损,免疫力下降,很容易产生并发症、综合症,如果发现抢救不及时,就会因器脏功能衰竭而死亡。患婴年龄绝大多数都在6个月以下。这是他们一生中发育最迅速、最关键的阶段。医生指出,重度营养不良恢复起来非常慢,而且即使后期营养跟上了,也可能产生后遗症,因为大脑和内脏发育已经受损,会影响婴儿将来的智力和体格、体质,特别是免疫力。安徽阜阳劣质奶粉坑害儿童事件经媒体曝光后,2004年4月1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这一事件进行调查。当日下午6点,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组成的专项调查组,从北京出发奔赴阜阳。事件后续:温家宝总理对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作出的3点指示一、国务院责成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组成调查组,对阜阳等地劣质婴儿奶粉事件进行全面调查。彻底查清劣质奶粉的生产源头、销售渠道和销售范围,并对受害儿童采取妥善医治措施。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触犯刑律人员要依法严厉惩处,并公开曝光。三、要从查处劣质婴儿奶粉事件入手,继续把食品药品的专项整治作为今年治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保证民众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1982年——《食品卫生法(试行)》1995年——《食品卫生法》2007年——《食品安全法(草案)》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立法背景:《食品卫生法》实施的十多年,正是我国社会转型和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食品安全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如苏丹红事件、阜阳奶粉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等等等。统统表明,原有的《食品卫生法》已经不适应当今中国社会的食品安全管理。暴露出来的问题:(1)《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监管部门的分工较为笼统。(2)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惩处力度不够,难以起到法律的威慑作用。(3)妨碍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事业的顺利发展。立法过程:2004年7月,国务院要求法制办抓紧组织修改《食品卫生法》。法制办成立食品卫生法修改领导小组,组织起草《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2007年10月,国务院通过草案。2007年12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2008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立法过程:2008年10月,《食品安全法》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三审。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立法意义:《食品安全法》全方位构筑了食品安全法律屏障,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切实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主要内容:《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04条,具体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国际上流行的预防和控制食品风险的有效措施。《食品安全法》对此加以规定,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与时俱进,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性和先进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1.《食品安全法》从食品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发布、实施、调整等方面,规定了完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2.《食品安全法》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启动、具体操作、评估结果的用途等方面,规定了完整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标准:针对食品标准政出多门、标准确实,以及不同部门制定的标准之间相互冲突等诸多问题,《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作了相应规定:食品安全标准:1.为防止食品安全标准畸高畸低,《食品安全法》规定,制定食品标准,应当以保证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2.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发布主体、制定方法,明确对有关标准进行整合。3.明确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地位。食品生产经营:1.加强了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2.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先进管理体系,减轻企业负担。3.建立完备的索证索票制度、台账制度等。4.严格对声称具有特点保健功能的食品的管理。5.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停止经营制度。6.严格对食品广告的管理。《食品安全法》实施后,明星们都不接拍食品类广告了……食品检验:《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人单独进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责任制。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同时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所抽取的样品,不可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法》明确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还完善了食品进出口的风险预警机制。食品安全事故处置:1.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2.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监督管理:《食品安全法》第八章“监督管理”重申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检、工商、食药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经营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法律责任:1.对特定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的资格进行限制。2.《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3.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案例:商家踢皮球市民王先生从某社区超市买的酸奶还在保质期内,结果已经发馊变质。他打通厂家的电话投诉之后,对方回应,产品出厂前检查过没问题,问题应该出在超市的销售环节,比如保存温度过高。王先生又找到超市,结果对方却坚称不是自己的问题。“厂家怪商家,商家又推厂家,到底该找谁负责?”案例:瘦肉精中毒频现也许你没听过盐酸克伦特罗,但一定知道它的别名“瘦肉精”。这种对人有平喘功效的药给猪吃了,会间接提高猪的瘦肉率,再进入人体之后,则会引起中毒。事实上,不该在食品中发现的东西远不止“瘦肉精”,还有用来增色的苏丹红、用来漂白的吊白块、泡火腿驱蝇虫的敌敌畏、给大米抛光的石蜡、用来防腐的甲醛等。案例:雀巢奶粉碘超标2005年4月,世界最大食品企业雀巢在黑龙江双城生产的部分批次奶粉被浙江省工商部门检出碘含量超标。类似的“问题”名牌食品还真不少。同年6月初,郑州光明山盟乳业有限公司爆出用过期牛奶回炉加工成新奶销售的“回炉奶”事件。不久后,哈根达斯也因为其位于深圳的店铺在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西式糕点加工,被当地卫生监督所罚款5万元。对于国内外知名食品企业接二连三出事,许多消费者都感到非常震惊,纷纷质疑:名牌食品还可信吗?案例:结石患儿索赔无门去年9月,国内著名企业三鹿集团宣布召回700吨受化学物品三聚氰胺污染的婴幼儿配方奶粉。最后,拥有52年历史的三鹿品牌以破产告终,结石患儿家长们一度无从入手索赔。直到最后成立了赔偿基金,问题才得到缓解。不过,如果是日常普通消费纠纷中的赔偿问题,恐怕难享“特事特办”的便利。案例:问题多宝鱼药物超标2006年11月,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对多宝鱼的一次抽检结果,发现采集的30个样品全部检出了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有渔药经销商爆出了一个“潜规则”:不少多宝鱼养殖户都在用呋喃西林。事实上,不仅价值较高的水产品存在抗生素残留,牛奶中也有同样的问题。让人担心的是,如果长期食用抗生素残留的食品,会增加人体内细菌的耐药性,导致降低或完全抵消抗生素类药物的疗效。案例:特仑苏牛奶促癌传闻今年2月份,蒙牛特仑苏OMP牛奶被传出含有怀疑会促进癌细胞生长的激素类蛋白IGF-1物质。尽管企业立即否认该消息,卫生部最后也作出结论,消费者饮用特仑苏OMP牛奶没有健康危害。但许多消费者仍然心有余悸,更有甚者已经闻添加剂色变。香精、色素、防腐剂……种种食品添加剂看得消费者心惊肉跳。结束语:在食品安全问题日渐突显的今天,《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彰显了国家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决心和信心,是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新起点。真正实现食品安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到食品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下大决心,花大力气,坚决、有力、全面地贯彻好食品安全法。企业应强化食品安全第一责任的观念,承担起保障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同时,应在全社会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在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努力下,食品安全法一定能够得到切实的贯彻落实,构筑起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屏障,造就一个体质强健、生机勃勃的民族,塑造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