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讲座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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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系列讲座之四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六学时)四川大学教授杜昌维2012·5·25·导语•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2009年7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制度、食品出厂检验制度,如实记录法律规定记录的事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导语(续)•2009年12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也明确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企业应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包括出厂检验的原始数据记录和检验报告等。•本讲座以上述规定和卫生部2010年公布的《食品检验工作规范》为依据,拟从证据学的角度,对食品检验工作进行阐释和讲解,以此引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检验人员的高重视,并加大对这一工作的投入力度,确保食品安全。讲授要目※食品检验报告与民事诉讼证据※食品企业检验人员的基本要求※食品检验报告复核及失职责任一、食品检验报告与民事讼讼证据◇民事诉讼证据的含义和种类◇食品检验报告的属性和分类◇食品检验报告单的证据价值关于证据一词的释义●《现代汉语词典》释义:【证据】zhèngjù甲事物能证明乙事物的真实性,甲就是乙的证据。●《法学词典》释义: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即司法人员在办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中依照法定程序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能帮助查明案情真相的一切客观事实或者材料。●《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文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从以上的释义和规定来看,凡是称得上证据的事实,必须具备三个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而且应当缺一不可,否则不能称为法律上的证据。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表、绘画等所承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其最大的特点是它以所承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物证:指以物体的形态、质量、规格、位置、特征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物质痕迹。它具有独立于的主观意志以外客观存在的特性,并占据一定的空间,因而它具有自然属性。•视听资料:指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通过录音录像反映出来的音响和图像,或者以电子计算机所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如录音带、录像带、电影胶卷、电视监控器所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证人证言:指了解案情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将自己所知道的有关案件的情况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续)●当事人的陈述:指诉讼当事人就案件的真实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辩解。其内容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二是请求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辩解。•鉴定结论:指经司法机关的指定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对诉讼中所涉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得出的结论。•勘验笔录:指行政机关或法院对案发现场和有关物证进行勘查的情况和结果记录所形成的书面记载。结论:从《民事诉讼法》所列七种证据及其特征来看,食品企业检验人员出具的检验报告,就其所载内容而言,应当属于书证;就其载体的纸质、笔迹等理化特征及变化而言,则应属于物证。前者能反映送检物是否达到食品安全标准,后者则能反映检验报告是否有涂改或伪造。食品检验报告的客观性•食品检验报告的客观性,是指食品检验报告所反映的内容必须真实可信,丝毫没有杜撰、猜测、推断、臆想、妄语等成分。它是食品检验报告的本质特征和首要属性,是使食品检验报告具有证明力的前提。•其内涵应当包括:⒈受检样品必须真实,而非替代品;⒉对受检样品的外观、形态、结构、成分等理化状况的描述必须客观;⒊对所采用的检验方法、手段和程序的叙述必须如实;⒋所作出的检验结论必须以检验仪器显示的原始数据为根据,如实对照食品安全标准。•这四个方面应当缺一不可,否则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就缺失客观性,当然也就没有证明力。若将其出厂食品抽样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设立或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必然最终露出马脚,对其所谓“合格”打上一个问号。食品检验报告的关联性•食品检验报告的关联性,是指食品检验报告所反映的内容应当同受检食品或半成品合格与否这一目的相关联,不可离开这一检验目的而废话连篇。它是对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具有证明力的必然要求和保证。•为了确保食品检验报告的关联性,省质监局2009年4月24日在《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文后,附具有《食品生产企业成品出厂(原料进厂)检验报告》以及《食品生产企业原材进厂检验记录》《食品生产企业成品出厂检验记录》,分别对其文书格式和填写的栏目作出明确规定。食品检验员务必按照格式和栏目逐项填写,不可漏项。•对于尚无统一格式的检验文书,如原材进厂检验记录、成品出厂记录等,也应确保关联性,以免丧失其证明力。食品检验报告的合法性•食品检验报告的合法性,是指承担食品检验的人员必须是经过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依法取得食品检验资格证书,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实施食品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它是国家法律对企业食品检验的内在要求,是使食品检验报告具有证明力的有力保障。•原人事部和国家质监局于2001年1月1日发布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指出:国家对在企业从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通过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并获得该专业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表明其已具备质量专业相应岗位职业资格和担任相应级别工程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2003年7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接下页)食品检验报告的合法性(续)发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企业“食品检验人员应当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质量专业初级资格),从事过食品检验或者相关专业的检验工作,并经考核合格,方可承担食品检验工作。”该《办法》还明确规定:“检验人员在工作中不科学、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者调离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取消上岗资格。”•上述规定的出发点在于食品检验是一项十分严谨的实验室活动,直接关系到食品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务必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企业检验人员应当充分理解监管部门的良苦用心,自觉接受其考核并按规实施检验,以确保食品检验报告的合法性。食品检验报告的学理分类•按照检验对象的不同,可以将企业食品检验分为原材进厂检验、成品出厂检验和半成品检验。原材进厂检验是指为验证原材料进厂时的质量,对其实施的检验;成品出厂检验是指成型食品出厂前,对其质量安全实施的检验;半成品检验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对某些关键控点的半成品的质量所实施的检验。成品出厂检验是任何生产企业必须实施的检验,且对各批次成品都应实施;原材进厂检验是当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由生产者对食品原料实施检验;半成品检验则视企业具体情况而定。•按照检验主体的不同,可以将企业食品检验分为自行检验和委托检验。自行检验是指具有检验能力的食品生产企业对其原料、半成品及出厂食品所实施的检验;委托检验是指不具备检验能力的食品生产企业将其原料、半成品及出厂食品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品检验的学理分类(续)•按照检验目的的不同,可以将企业食品检验分为首次检验、再次检验、重新检验和复核检验。再次检验是指企业对首次检验结论或原始数据持有异议时,原食品检验员对送检余材实施的检验;重新检验是指企业发现首次或再次检验存在程序性问题时,重新指派检验人员对送检余材实施的检验;复核检验是指对同一送检材料存在两个不同的检验结论时,重新提取原批次进厂原料、出厂成品或半成品的样品实施检验,以印证哪一个结论符合实况。•按照检验手段的不同,可以将企业食品检验分为理化检测和一般检验。理化检测是指采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和特定的检测方法,对受检物的各种成分、含量等理化指实施的检测;一般检验是指采用试剂、试纸或常规计量器具,对受检物的一般指标所实施的检验。由于食品类繁多,采用的检验手段和检测方法有所区别,因而还可进行具体的分类。食品检验报告单的证据价值用几个已知数推断某一未知数的活动,在三角、几何、涵数和科学实验中称作求证。这一推断活动得出的结论能否成立,全靠几个已知数的客观性和推断方法的正确性。将这一思维方式引入到证据学领域,便将这一推断活动称作证明,并将几个未知数的客观性称作证明力。食品检验实质上就是通过科学、公正地检验活动,以其检验报告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来证明受检物是否达到食品安全标准。具体说来,它的证据价值主要反映在以下方面:其一、食品检验报告是食品生产企业必不可缺的应诉证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食品检验报告单的证据价值(续一)的;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也明确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换句话说,当企业没有就《产品质量法》列举的三项免责事由向法庭出示相关的食品检验报告及其原始数据时,必将因举证不能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二,食品检验报告是食品生产企业将其产品投入流通的原始证据。“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这是自国务院发布《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以来,不少企业取得的共识。为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正因为如此,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通常都要查看一下食品合格证,并确认其安全性而购买的。这就表明根据食品检验报食品检验报告单的证据价值(续二)告而附具的合格证,在食品流通环节起着不可忽视的证明作用。如果缺失这样的合格证,很难让消费者确信该食品具有安全性。其三,食品检验报告是食品生产企业判断各环节质量合格与否的重要依据。任何一类食品的生产加工,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都要经过若干加工环节,上一环节的半成品质量都会直接关系到下一环节的半成品质量。当企业发生对某一环节的质量争议时,检验人员据实对其半成品样品出具的检验报告,即已成为判定合格与否的重要凭证,企业主管人也可据此作出是否需要停产检修或改进投料的决定。其四,食品检验报告是食品生产企业确认进厂原料合格与否的言词证据。为了从生产源头上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食品检验报告单的证据价值(续三)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当供货者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生产者对其食品原料进行检验后,检验人员据实出具的检验报告便成为判断该批次原料合格与否的言词证据,从而决定是否采购。第五、食品检验报告是食品生产企业证明其遵规守法与否的重要佐证。《食品安全法》赋予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对本辖区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状况,行使监管权。当其前来企业履行监管职责时,企业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供其查阅、复制,其中包括相关食品检验报告及其原始数据。此时的原料进厂检验报告、半成品检验报告、成品出厂检验报告以及各种检验记录和原始数据,便成为证明企业遵规守法与否的重要佐证。二、食品企业检验人员的基本要求◇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规◇严格执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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