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新《食品安全法》学习培训班新《食品安全法》增加内容:十章共一百五十四条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坚持产管并重,严把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从104条增加到154条,新增50条,对原有70%的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第四节特殊食品*第五章食品检验*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案例一:福喜公司是一家巨无霸的食品企业,通过央视新闻的图片,看到了这家公司的内部情况,可以说这是一家非常规范的巨型食品企业,甚至可以说是我国卫生最好的地方。电视台暗访了几个月,这车间一尘不染食品干干净净,没有见到地上污水横流,全国可能找不到第二家这样干净的公司。这样水平和规模的公司绝对是经过多年发展和历练才能形成的,如果它倒掉,则意味着一大批洋快餐企业面临危机,因为众多的洋快餐将找不到合格的食品供应商。•福喜企业这样一个具有国际背景的肉类加工企业发生此类事件让人十分惊讶,如果没有一个有心“搞鬼团队”就基本没有可能发生这种持续恶性违规,因为内部个部门相互监督制衡,仅仅因一个主管疏忽导致如此错误几乎概率为零。比如,每天每批加工品都必须经由化学化验抽查,不可能验不出过期数个月的肉,何况库存管理者必须每天更新库存数据,由美国总行同步监督,基本上不会发生所谓过期问题,电脑本身就是设定期限警报机制,根本逃不过三个部门共同监督的眼睛。法律与良知从善如登,从恶如崩。(论语)2014年8月29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网站贴出通告称,“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过期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事件”涉案公司高管胡骏等6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批准逮捕。•2015年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发布会在人民大会堂新闻发布厅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回应“福喜”事件时表示,这是一个具体案件,对修改《食品安全法》有启发。•大会发言人傅莹回答:中国人有句话说,民以食为天,所以食品安全是一个天大的事,现在这个问题确实是很牵动人心。总有人那么昧着良心赚黑钱,有的时候看到那些报道,令人发指。从人大的角度,我们也确实想在这个问题上怎么能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待,如何能够通过更加严格的立法和更加严格的监督,使这方面的情况切实得到改善,这确实是我们人大非常关心的问题。去年我们对食品安全法的修订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这部法律是2009年制定的,现在情况变化比较大,所以这次修改的力度是比较大的,原来法条是104条,现在已经增长到154条,修改的重点是四个方面,一个是突出预防,二是要全程监管,三是要加大处罚,四是社会共治。•新法的理念和原则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目的:重典治乱•一、最严谨的标准•1、第五条第三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1《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1.2《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二、最严格的监管•1、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第4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44条)•二、最严格的监管•2、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全程质量控制•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法律特别强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后,婴幼儿食品安全问题成为食品安全领域的焦点。有市场人士认为,新法明确“加强全程质量监控”,可以最大限度保证婴幼儿配方食品质量安全。•“产品配方实施注册管理”,不仅有助于政府部门通过许可手段将配方总量有限制地控制起来,促使企业更专注地将配方产品质量做好,而且对提高奶粉品牌的市场进入门槛,推动婴幼儿奶粉配方升级具有积极作用。•“禁止分装方式生产”,意在鼓励国内的生产企业集中力量提升研发能力和生产的技术水平,进一步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二、最严格的监管•3、禁止剧毒高毒农药用于果蔬茶叶•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运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增加了: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的规定。•二、最严格的监管•4、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并明确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二、最严格的监管•5、保健品不能代替药物•法律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二、最严格的监管•6、只要认定危害食品必须召回•法律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食药监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二、最严格的监管•7、强化对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管•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是今年10月1日实施,在明年10月1日之前,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制定对小加工作坊和小摊贩具体的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10月1日实施)•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商品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在划定或者临时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第十四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乳制品、罐头制品等食品;•(二)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油;•(五)使用酒精勾兑的酒类;•(六)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前款规定以外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进行调整。•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第二十五条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一)冷荤凉菜、生食海产品、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二)不经复热处理的改刀熟食、现制乳制品、冷加工食品;•(三)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前款所称“改刀熟食”,是指烧卤熟肉产品再行切开销售的食品。•三、最严厉的处罚•在行政责任方面,一是增加了行政拘留。•针对有些违法者“怕关不怕罚”的情况,新法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屡禁不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第123条)。•三、最严厉的处罚•二是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例如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修改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第123条)。•案例二:•2015年上半年,顺德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对农贸市场的鱼松、肉松、粽子等产品,早餐店的肠粉等进行一系列的专项检查工作,严查使用化工原料硼砂等行为。凡查出在食品中非法清添加硼砂,全部由公安部门实施行政拘留,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处罚。•硼砂:毒性较高,世界各国多禁用为食品添加物,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明令禁止硼砂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人体若摄入过多的硼,会引发多脏器的蓄积性中毒。•按新食品安全法:•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案例三:•餐饮单位含铝食品添加剂专项检查。•背景: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自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2014年7月1日前已按照相关标准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罚款对比:•浙江一摊贩炸油条铝含量超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3年12月13日,苍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例行检测中,发现苍南县周某的无证小摊上,超量使用复合铝膨松剂制作油条并予以销售,油条中铝的含量达600mg/kg,超过国家限量最高值100mg/kg的5倍多。•苍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小摊贩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如按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2015年10月1日)•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禁用与安全法结合解释:•例如:某食堂于2015年10月2日,被查出其食品自制的糕点中,使用了含铝食品添加剂泡打粉,泡打粉中含酸性磷酸铝钠。•该行为在2014年7月1日标准修订前为合法,现酸性磷酸铝钠已经不属于食品添剂。处罚: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最严厉的处罚•三是强化资格处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第135条)。•三、最严厉的处罚•四是增加了为违法行为非法提供场所和条件的法律责任。•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