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会工作规则为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完善县委工作运行机制,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共XX省委工作规则》《中共XX市委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一、总体要求(一)县委在全县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切实践行“五大发展理念”,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对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全县党的建设全面负责。紧紧围绕“加快建设XX丘区经济文化生态强县和幸福美丽XX”总目标,牢牢把握“四化联动、三产融合、创新驱动、加快发展”主路径,着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现代治理体系、民生福祉体系”,全力推进“脱贫攻坚大会战、产业发展大会战、城乡提升大会战”,强力夯实“五个一抓党建”的组织保障,矢志创新发展,决胜全面小康,为建设国家科技城和幸福美丽XX贡献XX力量。(二)县委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1.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2.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把中央、省委、市委精神与XX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4.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增强县委领导集体活力和团结。5.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持续用力正风肃纪,坚定不移惩贪治腐,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6.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把建设XX丘区经济文化生态强县和幸福美丽XX各项事业纳入法治化轨道。二、组织和成员1.县委由县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县委委员、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县委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县委全体会议(简称全会)选举产生并报市委审批,由县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2.县委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应当具有代表性,符合党龄、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要求。人选应当包括县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还应当包括县政府领导班子,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主要负责人,镇乡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适当比例的基层党员。县委任期内,县委委员出缺的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后仍有空缺的可以召开县党代表大会或者县党代表会议补选。因调离XX、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县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辞去或者由县委按程序免去其县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县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县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应当报市委备案。3.县委常委会委员配备由市委决定,县委书记1名、副书记2名。县委换届时,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由全会选举产生,报市委审批。三、工作职责(一)县委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保落实。1.对全县重大问题作出决策。2.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组织的主张成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其他政令。3.加强对全县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国家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5.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6.加强对全市统一战线和群团工作的领导,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全县各项事业发展。7.动员、组织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全市各族人民实现党的目标任务。(二)县委在县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党中央、省委、市委的指示和县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全县的工作。县委应当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1.制定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和县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2.讨论和决定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3.讨论决定全县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要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4.决定召开县党代表大会或者县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5.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6.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县纪委全会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7.决定递补县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县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8.研究讨论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9.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三)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县委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召集全会,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2.组织实施党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和全会决议、决定。3.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讨论和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4.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5.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县委委员意见,确有必要时可以任免镇乡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6.对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四)县委书记主持县委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对县委工作负主要责任。担任县长职务的县委副书记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组织县政府党组活动。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县委副书记主要协助县委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并协助处理县委日常事务,同时根据需要负责、协调或者联系有关工作。常委会其他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或者联系有关工作,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县委应当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明确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五)县委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县委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常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会和市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充分发挥县委党建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实行镇乡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完善党建工作考核综合评价体系,确保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党建工作各项部署落到实处。(六)县委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纪律检查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意识。(七)县委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抓好理论学习。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带头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组织生活会。严格落实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持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聚焦忠诚、干净、担当,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带头营造风清气正、崇廉尚实、干事创业、遵纪守法的良好政治生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1.坚持把理论学习摆在突出位置,紧密结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深入学习研讨,不断提高理论素质和政策水平,增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2.健全县委中心组学习制度,每季度应当组织2次集中学习研讨,全年不少于12天。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学习计划,深入学习现代经济、科技、文化、金融、法律、管理等专业知识,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注重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养分,邀请知名专家学者或者领导干部就理论和实践中的重大问题作专题讲座。3.县委书记应当带头为全县正科级主要领导干部读书班、培训班授课,常委会委员应当主动为分管领域、联系部门(单位)的干部群众作报告、上党课,宣讲党的执政方略和重大举措。四、组织原则1.县委必须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精神为前提。县委应当每年向市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市委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报告应当专题报告。遇到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2.县委应当支持和保证下级党组织依法依规正常履职。凡属下级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无特殊情况,应当由下级党组织处理。县委作出同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一般应当事前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需要县党代表大会代表、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通报。3.县委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组织报告。常委会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敢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4.县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常委会其他委员监督。常委会其他委员应当支持县委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县委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保证县委决策的贯彻落实。常委会委员应当在党的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5.常委会委员代表县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常委会审定或者提前3天送县委书记批准。常委会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县委集体决定精神。五、议事和决策1.县委及其常委会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2.县委及其常委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3.全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遇到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全会由常委会召集并主持,议题一般由常委会征询县委委员、候补委员意见后确定。全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全会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县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以确定县纪委委员,不是县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党员领导同志,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秘书长、镇乡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基层代表、专家学者以及其他方面有关人员列席全会。全会筹备工作由县委办主任负责组织协调,会务工作由县委办公室承担。全会进行表决时,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县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县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记入票数。候补委员没有表决权。对县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决定,必须由全会三分之二以上县委委员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会时予以追认。对县委委员、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市委批准。4.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常委会会议由县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