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山区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权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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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麻山区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权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名称行政执法权序号名称序号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确认(登记)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征用其他执法权1《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2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3《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4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5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6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7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4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8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9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10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5《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1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12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安全生产法》第九条13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14查封、扣押2《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二条1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2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6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四条3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矿山安全法》第四条4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3《煤炭法》第十二条1对煤炭行业的监督检查《煤炭法》第六十七条2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7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停产。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四条1对煤矿监督检查《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2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九条3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4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8《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5对提请关闭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对决定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6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7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8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9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9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1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2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丙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3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4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5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6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7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的罚款6《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1监督检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2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3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11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4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1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2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3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4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12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8《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条1监督检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2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3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9《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条2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1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条3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5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单位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处主要负责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6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单位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处主要负责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7责任分别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8直接责任人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9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单位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10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提14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1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单位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处主要负责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12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13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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